作者wgs0707 (我的专长是破梗)
看板HolySee
标题[问题] 妨害秘密罪的问题
时间Sun Apr 27 20:53:37 2008
想请问一下妨害秘密罪的问题,请各位学长或者老师有空的话能帮帮我。
如果一个人有贩卖的意图,而在阳明山的车震热门地点架设录影器材想要录影,
当架设好的时候,还未录影,就被附近的民众发现而扭送警局,请问此际是成立
三百一十五条之二第二项的未遂犯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何会有未做三百一十五条
之ㄧ第二款的行为,就成立三百一十五条之二第二项的罪的情形发生? 这样的话是否
该解为三百一十五条之二的第二项的意图是一种"目的",而将其视为有多出来的法益
,而成为一个违法身分的条文? 还有老师在课堂上也说过,不管有没有人犯三百一十五
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只要一提供设备或场所,即会成为三百一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的既
遂犯,可是课辅课堂上说过,可以把三百一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的罪犯视为是三百一十五
条之一第一款的帮助犯,那此时为何会有本犯(三百一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不存在的帮
助犯呢?
还有若是有人意图贩卖三百一十五条之一第二款录影下来的东西,而在装箱正要出货的时
後被逮到了,那此时是成立三百一十五条之二第二项的既遂犯?还是成立三百一十五条之
二第三项的未遂犯?
感谢拯救我这个刑分迷途的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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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9.185.59
※ 编辑: wgs0707 来自: 61.229.185.59 (04/27 20:54)
1F:推 JohnWayne:1.应未达着手 2.以正犯型态处罚之实质帮助类型 3.(略) 04/27 21:16
2F:→ wgs0707:可是老师在课堂上说三一五之二第二项的着手是架设好而未录 04/27 23:02
3F:→ wgs0707:怎麽会这样呢? 还是谢谢学长了 04/27 23:03
4F:推 alexhss:1. 我也觉得应该是未达实行之着手的阶段 04/27 23:09
5F:→ alexhss:2. 如果从315-2第一项的规定文字来看 有关於 {便利他人 04/27 23:09
6F:→ alexhss:为前条第一项之行为者} 那个他人所为的行为 应该也是有 04/27 23:11
7F:→ alexhss:解释为正犯行为进入实行之着手的可能性的 04/27 23:12
8F:→ alexhss:所以就如同学长说的 性质上应该可以认为是实质帮助犯 04/27 23:12
9F:→ alexhss:另外 315-2第二项的意图 似乎难以解释成违法身份 04/27 23:15
10F:推 JohnWayne:确认一下,车子已经开始震了吗? 04/28 01:01
11F:推 JohnWayne:根据自己在河滨公园架器材拍照的经验, 04/28 01:03
12F:→ JohnWayne:提前到现场占位及备器材是很重要的。 04/28 01:04
13F:→ JohnWayne:不要想歪,我是去拍夕阳。 04/28 01:05
14F:→ JohnWayne:(虽然河滨公园入夜之後车震真的很多) 04/28 01:06
15F:→ wgs0707:车子已经开始震了 04/28 17:42
16F:推 JohnWayne:如果架好正准备要拍,是有可能论以315-2II项的未遂 04/28 19:10
17F:→ JohnWayne:315-2II项所指的实行行为依旧是窃录行为而非贩卖行为。 04/28 19:11
18F:→ JohnWayne:当然,315-2II是「目的犯」没错。 04/28 19:14
19F:推 betajan:老师上课有提在未遂的情况315-2 的确会看似违法身份 04/28 21:51
20F:→ betajan:但从法益的观点315-1315-2都是在保护隐私权私领域的 04/28 21:53
21F:→ betajan:支配 法益都是一样 所以那个意图是责任身分 04/28 21:56
22F:→ betajan:而对於未遂的解释是虽然有违法性但不到可罚违法性 04/28 21:58
23F:→ betajan:所以没有处罚 04/28 21:59
24F:推 JohnWayne:如果老师是用这种方式区分目的或意图,实难赞同。 04/29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