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rit (大笨狗 不要妨碍拎北工作)
看板HolySee
标题[公告]今天课前提问时间的摘要
时间Fri Apr 18 17:32:19 2008
Q.牛肉场老板的例子(现场提问)
目的犯(法条中用语为「意图...」,可参照讲义p.165-168的论述)分二种:
狭义的目的->违法身分
意图->责任身分
设跳脱衣舞的女生为甲、老板为乙,
第234条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公然为猥亵之行为」,
乙自己没有跳脱衣舞,故乙只可能在甲公然猥亵的犯罪中
担任狭义共犯(教唆或帮助),而不可能是共同正犯。
如果甲成立第234条第1项之犯罪,
因条文中的「意图供人观览」是违法身分,
甲有身分乙没有,用第31条第1项,
乙成立第234条第1项的(狭义)共犯。
如果甲另有营利意图,成立第234条第2项之犯罪,
本项的「意图营利」是责任身分,再加上「意图供人观览」的违法身分,
甲有本项中的两个身分,而乙都没有,
(条文的叙述是「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
「意图营利」是以「犯前项之罪」为前提,
乙未「犯前项之罪」,故也不可能「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
则乙应用第31条第1项还是第2项?
如果重视违法身分部分,依第31条第1项乙成立第234条第2项的(狭义)共犯;
如果重视责任身分部分,依第31条第2项乙成立第234条第1项的(狭义)共犯。
本项中两种身分共处一室,依罪疑唯轻原则本应重视责任身分,
但如果认为乙处罚得比甲轻不公平,便会倾向重视违法身分。
实则这是由於第234条第2项立法不当,
将本项的行为改为「意图营利而"使人"犯前项之罪」
才能罚到立法者本来想要加重处罚的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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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儿再怎麽聪明,
牠毕竟只是一条狗,
请不要用人的标准苛求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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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vanilladream:谢谢 04/18 22:31
2F:推 dudugirl:谢谢可爱的学姐 ^^ 04/19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