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rogyne ()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违法身份
时间Wed Apr 9 18:07:35 2008
※ 引述《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爱喔~~~)》之铭言:
: 原来如此啊。这样我解开了一些迷惑了。
: 不过学长我唯一有疑问的是,例如公务员的身分,毕竟在公务员的秩序上,
: 这种身分(地位)是被创造出来的,且非关生物学,但是无论如何,
: 是不是还是有可能在刑法上的犯罪上,是以公务员这个身分而加重处罚,
: 亦即并非因为【公务员】而遭受到处罚,只是因为特殊的情感而加重,
: 而这种特殊的情感,是否就会因为风土民情而不同?
: 而杀直系血亲的罪名,加重与否的概念是否也就会受到国情之影响?
: (虽然我知道影响不大)
这些东西始终紮根在西方人对世界的一个古老区分上。人也是动物,但
是人跟其他的动物有一点点不一样。一样的时候,人跟动物同样属於自然;
不一样的时候,人类有集体、城邦的政治生活。简单地说即是physis与nomos
这个希腊人就认识到的二分法,在罗马也是一样的,一方面他们跟动物一样
是natura的一部分,但另一方面他们营civitas的生活。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发现,即使家庭的身分关系与生物学也是无关的。人
与动物皆有的是生与被生的关系,亦即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但动物的
世界中没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包含财产(与奴隶)这个familia。更不用
说生前可以收养、死後可以立遗嘱将无血缘之人指定为继承人。同样是生物
上有血缘的非婚生子女,可以不予认领,後者终其一生就只跟生母有关系(
这个关系倒是被称为『自然』的身分关系)。身分关系因而纯粹是社会生活
中特有的关系。是人为地创造的。
人为的创造这一点可以推到几乎所有的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也是一样。
「公务员」也是一个整组的关系。当我们讲到「公务员」这三个字的时候,
必定同时指涉公务员所属的整个制度架构。因此所有公务员的犯罪,无论是
纯正身分犯或不纯正身分犯,必然地要考虑是否直接涉及公务员与其服公职
的关系。
在这些加重、身分犯等等术语还不存在之前,我们可以由语词的存在发
现有些行为会得到特定的描述。例如「杀人」的描述非常多。杀尊亲属(弑
父或弑母)叫parricide或matricide,诛暴君叫tyrannicide,堕胎可以叫做
feticide(foeticide)(杀胎儿)。更不用说有名的自杀suicide。会有一个
特定的称呼表示我们对某一种事件的关注。至少在近代很多技术用语产生之
前(杀菌、杀昆虫、杀成虫、杀幼虫、甚至包括杀精....),要得到特殊关
注并产生一个特定词语,表示我们「看到」了一个与其他杀人不一样的事情
,表示这样的语言中知道这两个事情有分别。当然要不要加重那是另外一回
事。可是同样的事情在公务员的脉络很不容易发生。很多公务员犯罪的类型
并没有这麽简洁的表现方式。
之所以难以表达是因为这种东西过去不需要被表达。现代的公务员一方
面是主奴关系的延长。我们在绝大多数的政治制度演变中可以发现政府经常
是统治者家政机关的延伸(但共和时代的罗马不是、希腊许多城邦也不是)
,或至少是由统治者封赏或支配的人所组成。概括一点可以简化为主奴制度
的延伸。这种相对地关系会在各个不同层级复制。现代公务员的另一方面是
罗马教会的模型。教廷的运作从最初期开始即是模仿罗马的帝国政府,划分
区域与权限的。教会的运作中有一些基本规范(例如不得处分财产)和组织
规章。而这个教会的运作方式就是由识字的clerks找书面的规矩,他们也有
类似中华帝国的流官制,亦即本地出身者不会在本地服宗教职。同一个单位
的人大家都跟地方没有直接关系,彼此也可以不必互相服气,因此书面变得
很重要。在这两种模型下,所谓公务员犯罪若不是直接伤害主奴关系中的忠
诚义务,就是发生宗教上的惩罚。伤害忠诚义务很可能直接就被砍头或是流
放了,宗教上的惩罚也引用概括的忠诚、忠实义务,况且行政上的疏失与刑
事上的犯罪并没有清楚的区分,只要找得到若干理由即可。
公务员身分导致加重的事由我不知道你们怎麽解释的。有时候要说忠实
供职关系受到侵害是可能的。例如在教会大改革之後要求教士守贞不婚,那
麽教士强制性交的行为,一方面是强制性交,一方面是违反守贞义务。在那
个结构下是要分别处罚的,而且刑罚因为种类不同可能无法并计。又比如教
士必须安贫、不能经商获利,另一方面所有基督徒都被禁止放高利贷,若是
教士放高利贷,你可以说这里应该会因为「特殊的情感」而加重。但也可以
说因为禁止高利贷的义务存在,安贫的义务也存在,所以我们当成两个义务
来罚。反对的论点会变成安贫义务和高利贷禁止,是同一个义务的派生类型
。因为除了方济会修士追求彻底地弃绝私有财产之外,一般的教士是拥有一
点点财产的。教士放高利贷因此应该仅仅单纯当作是高利贷行为。至於若是
我们罚了重一点,是因为这个教士是牧羊人,上梁不正下梁歪,违背了他对
上帝的一般忠诚义务。
简言之,要以身分关系作为加重事由,逻辑上是可能的。问题只是在於
这种时候是否能像教士犯罪那样很轻易地辨认出一个形式的义务来源。
: : 真正疑似保障人伦秩序的是重婚、诈术缔结无效或得撤销的婚姻、与直
: : 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性交。然而即使在这个状况下身分关系也没有受到直
: : 接冲击。重婚不会在法律上发生任何结果,就是自始当然绝对无效。有配偶
: : 的人还是夫或妻,他一样是人的子或女、父或母。所以才会有逻辑学家称法
: : 律不「禁止」重婚,法律是「不认识」重婚。这是bad command or filename。
: : 与亲属性交亦然。就算发生与亲属性交的犯罪行为,亲属关系仍然没有改变
: : ,也不造成他人的亲属关系改变。唯一的问题是万一因这样的性行为生出子
: : 女,可能造成上述禁婚亲的情况。然而即便生出来了,即便禁婚亲仍然同居
: : 了,身分秩序仍然没有受到影响。因此所生之子女就是与其母发生身分关系
: : ,不会与其生物上之父发生身分关系,因而假定当事人另外有其他子女,也
: : 不会因此发生任何兄弟姊妹关系。身分秩序并不会藉着让自己复杂化来赋予
: : 这些人身分。
: 感谢,重婚这边的身分问题以前算是我最迷惑的地方了。
我忘了加一句:这些疑似保障身分关系的都是单纯的禁止。严格说起来
并没有什麽特别可以解释的理由。要说是道德或感情,也没什麽不行。但这
会很像是硬掰出来的。无论放在妨害风化、妨害婚姻或家庭,都解释不出任
何特定理由来。不准就是不准。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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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马乔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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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4.176.224.155
1F:推 blackb:这样我可以理解了。刑法的论述方式非常偏向忠实这一块, 04/09 23:32
2F:推 blackb:尽管有许多的反对学说,但是本质上却无法跳脱这样的关系。 04/09 23:32
3F:推 blackb:所以身分与否还是要看各条文之法益解释了。另外有趣的是, 04/09 23:34
4F:推 blackb:形式上美国在独立的时候似乎做了宗教的一个切割,但是 04/09 23:35
5F:推 blackb:实质上在论述的时候,公务员犯罪反而很像宗教这边的论述, 04/09 23:36
6F:推 blackb: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好议题。 谢学长。 04/09 23:36
7F:推 blackb:另外,是否可以被辨认出形式的义务,和历史的发展实在无法 04/09 23:38
8F:推 blackb:做切割,因此似乎也无法悖於历史做出不合乎暴民历史的解释 04/09 23:38
9F:推 blackb:不过即使有推导出形式之义务,和法益保护还是不同层次罗。 04/10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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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zmcse: │干你妈的砍死兔子来下酒│ 09/14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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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 zmcse: ﹊﹍ \ 皿 / ║▏ 09/14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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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 zmcse: Λ_ Λ 这麽爱吃 全部都给你了啊 11/04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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