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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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违法身份
时间Wed Apr 9 08:41:16 2008
※ 引述《Androgyne ()》之铭言:
: 法益理论我不懂。在此之外说明几件事情。
: 第一是「身分」。不是子女无法触犯杀尊亲属罪,是因为在这个民事意
: 义下所谓的身分是以一个整体存在的,是整组的,并经常是成对的。「子女
: 」即「某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这某人就是这子女的直系血亲尊亲属。父
: 母与子女、夫与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等。
: 这个身分不可能被杀人罪保障。弑亲行为发生了杀的人还是子女、被杀
: 的还是父母。并不会因为弑亲行为发生,父母子女这个架构就受到冲击或变
: 更。也不会像是禁婚亲的状况产生有无法辨认身分之人的情形。如果要以身
: 分为一种法益并加以保障,同时必须承认它有被侵害的可能性。但很显然的
: 杀人行为怎麽样也侵害不到这个身分秩序。这无论是东方西方南方北方都是
: 一样的。家制度可能有所不同、身分关系的架构可能有所不同,但无论是谁
: 杀谁这东西都不会被破坏。
原来如此啊。这样我解开了一些迷惑了。
不过学长我唯一有疑问的是,例如公务员的身分,毕竟在公务员的秩序上,
这种身分(地位)是被创造出来的,且非关生物学,但是无论如何,
是不是还是有可能在刑法上的犯罪上,是以公务员这个身分而加重处罚,
亦即并非因为【公务员】而遭受到处罚,只是因为特殊的情感而加重,
而这种特殊的情感,是否就会因为风土民情而不同?
而杀直系血亲的罪名,加重与否的概念是否也就会受到国情之影响?
(虽然我知道影响不大)
: 真正疑似保障人伦秩序的是重婚、诈术缔结无效或得撤销的婚姻、与直
: 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性交。然而即使在这个状况下身分关系也没有受到直
: 接冲击。重婚不会在法律上发生任何结果,就是自始当然绝对无效。有配偶
: 的人还是夫或妻,他一样是人的子或女、父或母。所以才会有逻辑学家称法
: 律不「禁止」重婚,法律是「不认识」重婚。这是bad command or filename。
: 与亲属性交亦然。就算发生与亲属性交的犯罪行为,亲属关系仍然没有改变
: ,也不造成他人的亲属关系改变。唯一的问题是万一因这样的性行为生出子
: 女,可能造成上述禁婚亲的情况。然而即便生出来了,即便禁婚亲仍然同居
: 了,身分秩序仍然没有受到影响。因此所生之子女就是与其母发生身分关系
: ,不会与其生物上之父发生身分关系,因而假定当事人另外有其他子女,也
: 不会因此发生任何兄弟姊妹关系。身分秩序并不会藉着让自己复杂化来赋予
: 这些人身分。
感谢,重婚这边的身分问题以前算是我最迷惑的地方了。
: 附带一提,海德格去搞纳粹并不是「没什麽了不起」的行为。问题不在
: 於纳粹今天对或不对。而是以海德格的头脑要能够看不出漏洞百出的NSDAP
: 主张、要能无视於同时代其他人的批评、还能清醒地附和这个体制,这不能
: 与随便一个同时代普通德国人相提并论。不要梦呓过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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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梦想
托付给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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