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ctorFan (尽心尽力)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违法身份
时间Sat Apr 5 18:41:20 2008
※ 引述《kent2001 (雪上加霜)》之铭言:
: ※ 引述《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爱喔~~~)》之铭言:
: : 问题就是,人伦秩序不是我们的法益。
: : 我这样好像应该用推文的(逃)。
: 偷偷回应补充一下
: 如果有错请指正 科科
: 我觉得在解释身份的时候
: 应该试图同时做出两种身份的解释
: 应该大多数的法条都能这样做吧
: 像是杀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罪
: 两种身份解释都有可能
: 只是在选择上哪一个解释比较合於该法规范所存之社会
: 所以更严格一点点的说法
: 就是在身份的解释上
: 只有比较适合的说法而没有绝对是什麽身份的这种比较独断的答案 科科
其实我觉得学长的意思应该是说对於271 272这两个条文
目前大多数的说法都是偏向人伦秩序不属於法益 所以272的身分是责任身分
不过我很赞同白尊的说法 任何特定地位跟身分其实都应该有两种解释可能
只是在271 272的部份 现在大家几乎都认为人论秩序很难提升到法益保护的层次吧
所以几乎都只听到272条被当成是责任身分的显例
(当然道德情操高者 还是有可能有这样的论述阿 .......)
我觉得比较适当的例子反而是侵占罪与业务侵占这两条
对於336的业务究竟是何种身分 就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我有看过论者认为:其实对於有业务身分者课以较高刑度
仅是因为对於他不去侵占 因为他处的地位 使我们对她有较高的期待可能性
所以不论335 336对於法益侵害并没有不同
但是在上老师的刑分时 就会有不同的论述
老师的论述中其实就会将该条的业务解释成带有信赖的副法益在其中 而属违法身分
这个条文的身分 其实就有两个解释可能 而且说理上都有其道理在
336条其实应该是可以看出身分解释具有两种可能的明显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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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在白尊(好帅~)底下补充而已
其实我觉得这个比傅柯好理解耶(虽然傅柯本来就无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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