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标题Re: [转录]今天刑总期末考
时间Sun Jun 24 00:10:30 2007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pigdog 信箱]
: 作者: armrol ( 好奇的年轻人)
: 标题: 今天刑总期末考
: 时间: Fri Jun 22 14:33:59 2007
: 第二题甲女乙男丙男的地方
: 老师说丙男的不送医和甲女死亡有条件关系
: 之後在因果关系上否定丙男的责任
: 这边我没有听很懂
: 不知道能不能请老师稍微帮我提示一下?
: 谢谢您
相信会有很多人仍有疑问,所以在公开的版上回答私人信件。
其实这个问题颇为复杂,而我在解题时仅花了三十秒钟,
确实是不容易听懂。
首先,先确定乙男的作为与丙男的不作为是否为条件,
与甲女的死亡间是否有条件关系。
乙男方面是没问题(事实关系与回避可能性),丙男方面则因为
是不作为所以必须重视回避可能性(丙男虽有包紮的作为,
但是这个作为不是条件,所以必须观察与该作为相对应的不作为)。
於确认如果丙男将甲女送医,则甲女不会死亡的结果回避可能性
之後,下一步应进行的判断则是相当关系。
乙男的作为有广义相当性,但是丙男因为没有保证人地位,所以
不会有广义相当性存在,据此也不用去探讨该不作为作为介入
情事的法律上效力。
最後,确认乙男的作为有狭义相当性,与甲女的死亡间有
相当因果关系。
其实,若要刁难各位,我应该设计丙男有保证人地位,并要求
各位在介入的异常性以及凌驾性方面继续论述。
此际,支配领域的判断即会成为关键,而各位就会死得很惨。
我是不是很慈悲?
李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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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
1F:推 jason7223:一整个很有老师风格的回答~~哈哈哈~~ 06/24 03:44
2F:推 konan338:哈哈,老师回文就是喜欢在最後面加上奇怪的论述XD 06/27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