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
站内HolySee
标题Re: [情报] 山口厚刑法总论改版暨改版部分序文译稿 …
时间Tue May 15 03:58:12 2007
※ 引述《JohnWayne (Last Christmas)》之铭言:
: 现今的因果关系论所遇到的问题即是现代科学理论介入後也难以处理的情况,
: 比如说人的行为选择(心理因果)、不作为因果、作为与不作为混合的因果、
: 以及更棘手的共犯因果(尤其是混杂了正犯性的区分时)、
: 更不用说即便那些看起来现代科学理论可以解决的地方,也隐藏着微妙的阴影,
: 有人说现代科学理论基底下的因果关系毕竟是统计学上的概念,
: 若要用统计学上的概念来全括性地去指称这就是自然上、事实上结果原因,
: 可能才是问题所在。
: 社会学里探讨行为与因果的论述中是否有适合的解决方案?我目前也还在寻找。
: 某程度上,或许所谓量的因果,某种层面上就是隐晦地回归古老的原因说吧。
: 一切绕来绕去会回到理论包装的问题。
不太确定你说的是不是probability causation的问题,如果是的话我倒
是觉得这一条出路很有发展性,如果是的话倒是很有意思。
: 如何把归属慾望(处罚慾望?!)小心翼翼地藏在理性的操作机制里头。
哈哈,这就是问题吧。
: 初始的淘汰机制如果不采目的行为论或者takayama的行为意思论,似乎比较好的
: 作法即是以实行行为性的概念来作用。不过麻烦的问题会出现在复数行为、原因
: 自由行为、间接正犯以及共同正犯行为的界定。目前看起来,岛田聪一郎等人有
: 一些解决的方案,只是是否合理我也没有定论。这个可能要请李老师来评断。
: 用实行行为概念来作为因果初步筛选机制固然勉强可以在正犯因果里ㄠ的通,
: 在共犯的因果论当中就会吃鳖了,那麽要如何用客观上的行为定型或危险概念来
: 划定共犯的讨论范围,而不带有从行为人主观意思来认定的色彩一事,
: 才是更困难的地方吧。(好吧,我必须说我承认过失的帮助犯,才会给自己找麻烦)
嗯,我想补充二点,第一,初始淘汰机制在我的理解下可能不用高到用
构成要件实行行为的方式来限制,这样会把接下来可能发生的自然原因
排除在第二阶段的考量以外,相反地,或许可以用「致令法益状态弱化
」的作用力;第二,过失帮助犯要不要承认的问题会涉及限制或扩张正
犯概念,如果在现在限制正犯概念的前提下,承认了过失帮助犯(不符
构成要件品质的参与减轻处罚),倒不如直接把这些不符构成要件的参
与除罪化,也就是说,我们承认过失犯仍然适用限制正犯概念,但是任
何无法达到正犯要求品质的行为(帮助)因为不罚,所以不犯罪。
: 另外,我觉得高低度的审查未必就会走向风险升高理论,
: 如果既然不以规范目的作为判断平台,不拿规范观点来判断风险与否,
: 某程度上跟风险升高理论得意洋洋地挟着规范万岁的大纛,还是有段距离。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没有错,文脉中的「量的因果」意思应该是指所有的参
与因素综合考量後,给予个别因素一个数值,该数值决定的标准是与法益
侵害关联性的影响力道,而在数值到达特定标以後,可以肯定结果归责?
也就是量变会引致质变的原理。
如果是的话,这样的考量之问题在於:(一)因果不是量化关系,无法决
定实质的量,因果是一种实现关系;(二)中介原因在这里被完全忽视;
(三)未能透过排除作用设定因果,会使得量化取决於现实情况,而将回
避可能性的问题省略处理;(四)质变的标准假定是66,那麽会导致因果
力与法益关系上66=99%的结果,这样的处理纵然非规范取向,而是事实的
可能性关联,但至少在我的想法中,某程度下会和风险升高有其类似性。
: : 重要性理论是Mezger提出来,作为新康德与新古典的理论旗手,他主张结
: : 果归责与结果原因的分离,重要性理论强调的是法益与行为间的抽象考量
: : ,基本上和量的因果论之间,至少在我上面提到的第一层意义(原因说)
: : 第三层意义(高低度)、第四层(纯符质条件说)的关系有限;比较有关
: : 系的只能是第二层的(符质条件+规范定量),不过重要性还是强调(等价
: : 条件+规范定归责品质而非定量)的观点
: 恩,我可能没有说清楚,我想讲的是,量的因果论在论述上会经历「量变转质变」
: 的过程(这也会牵涉到正犯如何定性的问题),那麽,量的因果论一方面要强调
: 法益与行为之间的关系(行为危险性如何现实化成为结果),实质上又以量来决定
: 质的问题,才会有认为跟重要性理论没两样的观点。
--
日日深杯酒满 朝朝小圃花开
自歌自舞自开怀 且喜无拘无碍
青史几番春梦 红尘多少奇才ꄊ 不须计较与安排 领取而今现在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87.166.197.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