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Wayne (Last Christmas)
看板HolySee
标题Re: [情报] 山口厚刑法总论改版暨改版部分序文译稿 …
时间Tue May 15 00:09:31 2007
※ 引述《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之铭言:
大致上可以理解学长的说明,以下简单解释一下我的想法。
: 我不是很确定「量的区别」的意思,但是所谓「量的区别」意义上应该有两
: 个不同层面的关系,第一是对自然因果上「等价说」的否定,而主张自然因
: 果是一种非等价性的关系,这就回到古老的原因说,设法从非等价的关系中
: 挑出一个「最唬烂的」、「最重要的」、「最猛的」原因,基本上这一条路
: 在现代科学理论介入条件理论以後就已经被否定。
现今的因果关系论所遇到的问题即是现代科学理论介入後也难以处理的情况,
比如说人的行为选择(心理因果)、不作为因果、作为与不作为混合的因果、
以及更棘手的共犯因果(尤其是混杂了正犯性的区分时)、
更不用说即便那些看起来现代科学理论可以解决的地方,也隐藏着微妙的阴影,
有人说现代科学理论基底下的因果关系毕竟是统计学上的概念,
若要用统计学上的概念来全括性地去指称这就是自然上、事实上结果原因,
可能才是问题所在。
社会学里探讨行为与因果的论述中是否有适合的解决方案?我目前也还在寻找。
某程度上,或许所谓量的因果,某种层面上就是隐晦地回归古老的原因说吧。
一切绕来绕去会回到理论包装的问题。
如何把归属慾望(处罚慾望?!)小心翼翼地藏在理性的操作机制里头。
: 比较有可能的会是:先行肯定自然原因上的等价关系,但这些等价关系的条
: 件上必须经过抽象观点与法益互动作用的淘汰机制,能够生存下来的就可以
: 算是符合初始量的标准,采这种观点的前提必须肯定这套淘汰机制的存在,
: 不然会使得因果无限扩张而所有的事都有基础的必然作用;接下来进一步处
: 处理通过淘汰机制後的量化问题,但指标的选择,又可能会回归到同一个规
: 范目的的平台上进行,还是必须进行规范的判定与处理规范观点下的难题;
: 如果不愿意如此,那麽只能说设法将这些「符质条件」进行高低度的比较,
: 最後会偏向於「高量符质条件肯定归责」,这条进路已经走上所谓风险升高
: 理论;如果再不愿意进行高低度的审查,只能全面性的肯定符质条件的因果
: 关联性,那麽这又回到了「有排除机制的条件理论」而已,甚至可能会造成
: 过失共同正犯的扩张。我觉得量的因果论可能是一条出路,但要看怎麽发展
: 吧?现阶段我也无法提供什麽答案。
初始的淘汰机制如果不采目的行为论或者takayama的行为意思论,似乎比较好的
作法即是以实行行为性的概念来作用。不过麻烦的问题会出现在复数行为、原因
自由行为、间接正犯以及共同正犯行为的界定。目前看起来,岛田聪一郎等人有
一些解决的方案,只是是否合理我也没有定论。这个可能要请李老师来评断。
用实行行为概念来作为因果初步筛选机制固然勉强可以在正犯因果里ㄠ的通,
在共犯的因果论当中就会吃鳖了,那麽要如何用客观上的行为定型或危险概念来
划定共犯的讨论范围,而不带有从行为人主观意思来认定的色彩一事,
才是更困难的地方吧。(好吧,我必须说我承认过失的帮助犯,才会给自己找麻烦)
另外,我觉得高低度的审查未必就会走向风险升高理论,
如果既然不以规范目的作为判断平台,不拿规范观点来判断风险与否,
某程度上跟风险升高理论得意洋洋地挟着规范万岁的大纛,还是有段距离。
: 重要性理论是Mezger提出来,作为新康德与新古典的理论旗手,他主张结
: 果归责与结果原因的分离,重要性理论强调的是法益与行为间的抽象考量
: ,基本上和量的因果论之间,至少在我上面提到的第一层意义(原因说)
: 第三层意义(高低度)、第四层(纯符质条件说)的关系有限;比较有关
: 系的只能是第二层的(符质条件+规范定量),不过重要性还是强调(等价
: 条件+规范定归责品质而非定量)的观点
恩,我可能没有说清楚,我想讲的是,量的因果论在论述上会经历「量变转质变」
的过程(这也会牵涉到正犯如何定性的问题),那麽,量的因果论一方面要强调
法益与行为之间的关系(行为危险性如何现实化成为结果),实质上又以量来决定
质的问题,才会有认为跟重要性理论没两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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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71.92.76
※ 编辑: JohnWayne 来自: 202.71.92.76 (05/15 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