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bcNN4 ()
看板HolySee
标题刑分讲义中的问题
时间Tue Apr 17 23:00:00 2007
老师,各位学长你们好。
我的问题如下:
关於165条的共犯问题,老师的讲义中认为,如果第三人教唆犯人为165条湮灭自己之刑事
证据,因刑法对犯人无期待可能性,所以犯人无罪,而教唆犯从属於正犯,所以该第三人
也无罪。
又关於该条亲属关系减免的规定,老师的讲义中认为,如果第三人教唆亲属为该条之罪,
亲属可减轻,但基於责任个别原则,教唆犯即该第三人无减轻规定适用。
在第一个案例中,犯人无罪是因为其於责任无期待可能性,基於第二案例所称责任个别原
则,应该教唆犯不从属於正犯,而构成165条才对,但老师却认为第三人无罪,老师的讲
义中是否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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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25.22
1F:→ abbcNN4:补充一下,在讲义82页,165条共犯关系及亲属关 04/17 23:02
2F:→ abbcNN4:系的减免 04/17 23:03
3F:推 pigdog:建议重读一次实行从属与要素从属的总则问题。 04/17 23:43
4F:推 abbcNN4:谢谢老师的回答~ 04/17 23:52
5F:推 pigdog:我哪有回答你的问题?唉,实行正犯根本是构成要件不该当时ꄠ 04/18 04:58
6F:→ pigdog:不可能会成立狭义共犯,但是如果正犯只是责任减轻时,狭义 04/18 04:59
7F:→ pigdog:共犯不会适用减轻的规定。 04/18 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