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awa (Skyline GTR R34)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死刑
时间Fri Jan 12 10:56:15 2007
※ 引述《jessis (山颊上的云影)》之铭言:
: 我想寻求的并不是宗教的慈悲,相反的,我觉得很多法律现象都只是生物性的一面
: 承认或不承认也好,本质上人都是动物,都寻求生、食(猎捕猎物)、差异自他
针对这点,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虽然我也常常藉由人类与人类以外动物的对比,
来思考法律(特别是刑法)的本质,但是就「死刑」这个法律现象而言,我觉得很
难去说人和人以外的动物(以下简称动物)是一样的。
(按:我毕竟不是动物行为的专家,以下关於动物行为的说法,如有谬误,还请包涵)
姑且不论动物是否会杀死同类的问题(死刑是人杀人,如果要拿动物来对比,也应该
是限於同类杀同类的现象),肉食性动物在猎食的时候,或许也会有集体合作的现象
,但至少每个参与者多少都有出力,也都亲身经历了整个「杀-死」的过程。
然而人类社会并不是这样。诚如老师所言,人类社会是把杀人的工作交给了特定的少
数人。甚至我可以说,人类社会透过阶层化的分工合作机制,把整个「杀」的过程,
拆解成许多片段,分别交给不同的人(群)负责。
具体言之,死刑执行人虽然是实际结束受刑人生命之人,但他的执行来自於法务部长
的核可。而法务部长所要核可的对象,是法院的确定判决。而法院的确定判决,乃是
由数位(甚至可能是数十位)法官、检察官、证人、被告、辩护人共同形塑出来的。
甚至我们还可以说,法院的判决,是以检察官的起诉作为前提,而起诉处分又是负责
侦查起诉的检察官以及协助侦查的警察所共同形塑出来的。那就更不用说,检察官和
警察之所以可以侦查起诉,是因为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当然,法律是立法机关所制
定的,而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又是来自於人民的「授权」(这边可能有某种吊诡之处,
但於此姑且不论)。
以上所要呈现的是,透过如此复杂而细致的分工合作,人类社会实现了人杀人的现象
,然而在这整个过程中,许多人并没有为了杀人而出力,也没有亲身经历整个杀-死
的过程。所以我认为,死刑作为一个人杀人的现象,要去跟动物杀动物的现象做类比
,恐怕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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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2.44
1F:推 Androgyne:人类有制度面向而动物没有这好像不新鲜,虽然从亚里斯多 01/12 23:23
2F:→ Androgyne:德笔下就有人类和蜜蜂群体的类比,但那终究是类比。 01/12 23:24
3F:推 sandy:to原po:也许参考一下Jean Baudrillard的hyperreal?! 01/13 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