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chao (天丛云)
看板HolySee
标题[问题] 网路诽谤的结果地
时间Sat Jan 6 01:33:42 2007
老师&学长
藉由网路公开交友平台毁损他人名誉时的结果地为何?
之前法服的学长说目前实务似乎是以架设该交友平台的伺服器主机所在地为依据
但是
§310之结果不是「被害人之社会评价或名誉低下之危险」吗?
则其结果地不是以「藉由该网路平台所能投射到的被害人之评价或名誉所存在之社会之所
在地」会比较好吗?(我承认这样很罗唆~"~)
§310所保护者为实际存在於社会上之「人」
诽谤他人之事最终是要投射到该「人」所存在之现实社会上吧
否则何以对该「人」之名誉造成影响?
网路应该充其量不过是个「途径」
§310之结果应该不可能彰显在网路上吧?
因为就我认为网路世界不过是由一堆1和0所组成
而说一个「人」的名誉存在於一堆1和0中
并以这堆1和0的集合处(?)-主机-所在地作为结果地
我不管怎麽想都觉得怪怪的
所以…请老师&学长帮忙解惑一下吧<(_ _)>
P.S.
当天实际的案例是
居住於美国的行为人於Yahoo的公开交友平台上散布诽谤言论
在那个案子中因为Yahoo的主机理论上应该是在台湾所以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但那时就多事考虑到如果主机不在中华民国境内时要怎麽办...
(在不考虑属人主义得否适用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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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
※ 编辑: rhchao 来自: 140.112.211.1 (01/06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