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kara ( )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原因自由行为
时间Sun Dec 3 23:37:2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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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95.64
1F:推 Okawa:在你的例子中 行为人是"因过失"自陷於无/限制责任能力状态 12/03 22:55
2F:→ Okawa:这样应该是通说所谓的过失原因自由行为(参林山田八版p336) 12/03 22:56
3F:→ Okawa:然而窃盗罪又不罚过失犯 所以会得出无罪的结论 12/03 22:58
4F:→ Okawa:至於李老师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敝人我就不敢乱讲了:p 12/03 22:59
谢谢你的意见^^
我刚刚想过以後觉得自己表达不够清楚
因此在此重新阐述一下:
我所疑惑的点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用途到底是什麽?
如果我们将之定性为
仅是拿来处理「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原则」之例外,
那麽的确如推文所说,适用因过失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直接适用19条之规范。
然若依通说的构成要件说、间接正犯说等等的各派学说,
似都要求原因行为和实行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并行为人之主观上必须在原因行为阶段就对於结果阶段所发生之法益侵害
有故意或预见可能性。
本案例中 某甲并没有"我喝酒之後就会想偷东西"之想法,
其最多只有:喝的真高兴,喝完别忘了正事!之想法
然这样的想法可以视为行为人主观於原因行为阶段就预见结果阶段之法益侵害吗?
这种主观属於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之范畴吗?
有点钻牛角尖的问题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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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一片朦胧模糊
但凭藉掌上那不知名的绿色小草
似乎即将找到我所想要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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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95.64
5F:推 julieandme:这时候应该会被评价为有预见可能性吧..所以是过失 12/03 23:57
6F:→ julieandme:我是这样想的..~ 12/03 23:57
7F:推 Okawa:我的看法跟楼上一样 12/04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