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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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
时间Tue Aug 15 14:52:22 2006
※ 引述《ikillbill (我追杀比尔)》之铭言:
: 板上的学长姐大家好
: 我想要问有关原因自由行为中
: 关於故意过失责任关联的问题
: 在老师的讲义中写到
: "若原因行为是故意行为,则必须要求该<故意>就这样原般照样地於结果行为实现。”
: ”仅有在此情形始可认定故意关联”
: ---------------
: ”若原因行为是过失行为,则不仅结果行为是基於事实上的过失亦或事实上的故意
: (依自然观察而得知故意或过失)限於该原因行为的过失就这样原班照样地在结果行为
: 中实现,始得认定过失关联”
: 我的问题:
: 1.老师说的就这麽"原般照样地在结果行为中实现"它的具体内容是什麽?
: (只看字面还是不太了解...)
过失部分应该指的是行为人在原因行为阶段违反注意义务与预见可能性所
致生的法益风险,确实在结果阶段中实现。简单说不小心吃错了会昏迷的
药而开车上路之後陷入无责任能力,到最後撞到人必须跟该吃错药的行为
在风险关联上有一致性(所谓相关因果关系),而不是因为其他的事由所
引致的结果。
: 2.如果原因行为是故意行为,但是在结果行为,依照自然观察法,是基於事实上的过失,
: 会有这种情形发生吗? 如果有这种情形,如果不承认故意关联,量刑上如何考量?
原因行为的故意,基本上要求要达到双重故意的程度,也就是不仅要认识
自陷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还要认识到陷入无责任能力之後的犯罪实施流程
,但是如果接下来的犯罪实施流程和原因阶段的认识发生了偏差,纵然法
益侵害的客体同一,原则上仍然可以阻却其故意犯行的成立,这是因为该
故意所产生後续发展的支配力道并没有实质地发生作用,真正导致法益侵
害的是陷入无责任能力之後产生的过失行为,只不过後续的过失会和原因
阶段的故意产生连锁的责任追偿关系,透过原因自由行为而建立行为与责
任能力之间同时存在的关联性。
例如甲想在乙家杀乙而喝酒壮胆,陷入无责任能力,但在前往乙家的路上
基於突发的过失(例如不小心开车误撞路过的乙),原因阶段的故意对於
结果阶段的法益侵害的作用不再具支配性的关系,所谓该故意的责任必须
被阻却。
至於最後一篇提到的成立故意责任问题,概念上是建立在结果阶段的犯罪
工具见解上,亦即原因阶段的行为人将结果阶段的自己视为犯罪工具,这
种见解推论上会得到故意归责的结论,但某程度上该故意所植基的法益侵
害危险性并没有获得具体的实现,虽然具有条件关系,但是可以透过相当
因果关系或是客观归责阻却其客观构成要件,再加上着手认定的严格控制
,所以故意的责任会成为只是一开始未被实现的犯罪计划而已,不能成罪
才是较为合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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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4.178.94.107
1F:推 pigdog:呦。这个死德国人怎麽会有空闲?我在帮泄慾伟改研究计画, 08/15 16:27
2F:→ pigdog:实在是没有空。 08/15 16:29
3F:推 lawmayisme:所以理论上因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无法建立相当因果 08/15 17:22
4F:→ lawmayisme:关系 所以应该不成罪才是罗~~~ 08/15 17:23
5F:→ lawmayisme:理由在於 既然无法建立相当因果关系 为结果行为时 无法 08/15 17:24
6F:→ lawmayisme:与原因行为阶段具备的责任能力相连结 於是无法对之为 08/15 17:24
7F:→ lawmayisme:责任的非难罗... 08/15 17:25
8F:推 natuerlich:我那里是有空呀?只是看到顺手回一回啦。 08/15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