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加工自杀罪
时间Sun Jun 25 02:36:18 2006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铭言:
: 於过失致死的案例中,行为人是否有同意一事,根本没有法律上的效果。
有一个跟这个案例比较有关的法律问题是:如果在过失行为的情况下,
可不可以基於被害人事前的同意而阻却不法(不管是阻却构成要件还是
阻却违法),基本上案例类型可以分成二种来看,第一种是结果只发生
到过失伤害的程度,基本上在德国实务和学说上的一般看法认为同意可
以阻过失伤害的不法,特别是在那种明明知道朋友酒醉驾车,还一定要
坐上去的案例里面,通常如果可以肯定被害人已经明知其风险而仍然同
意时,阻却不法的效果都会发生;真正有问题的案例是法益侵害已经发
展到过失致死的情况,这时候就会面对实际上的二难,一方面被害人(
在已经肯定其确实认定到致死风险的情况下)自己就是硬要担负风险行
为,另一方面如果肯定被害人可以同意过失致死,那麽学说上会导致死
亡可以透过同意阻却的效果,也就因为这二个因的关系,德国实务上一
直无法取得完全确定的共识。早期帝国法院倾向於否定,但是在五、六
十年代以後,同意得否阻却过失致死不法的效果开始趋向於肯定,但透
过严格的要件限制其适用的情况。
不过有意思的是,学说上也有很多肯定被害人同意阻却过失致死不法的
看法,包括伟大的Roxin用客观归责的方法排除构成要件该当,但是这些
支持除罪化(排除不法)的人,居然是我们常常认为属於行为无价值论
的学者,最典型的就是被称为纳粹刑法理论旗手的Schaffstein,他直接
的论点就认为,排除不法的理由在於行为无价值的否定,因此当被害人
已然认识其自我行为的风险(重点就是这二个字啦!不用实害喔)的情
况下,该风险无论是否发展为实害,在风险认识历程中所发生的法益危
险或是实害,行为人都可以基於被害人同意而阻却违法。换言之,某程
度上我们所理解的行为无价值论在这种案例中支持除罪,但早期结果无
价值论反而不支持除罪。当然我们可以很快地反应说:这是权力操作的
手段,透过类似形塑自白的手法来制造被害人的同意,但是表现在实务
上直接的结果就是行为无价值论居然是另一种形式层次的谦抑,纵然其
内部对被害人形塑同意的手法是为了所谓促进社会进步(例如常见的新
药测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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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深杯酒满 朝朝小圃花开
自歌自舞自开怀 且喜无拘无碍
青史几番春梦 红尘多少奇才ꄊ 不须计较与安排 领取而今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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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4.178.115.216
1F:推 rhchao:谢谢学长。不过酒罪驾车的例子,我记得老师是说被害人只同 06/25 12:12
2F:→ rhchao:意让行为人"载"他而没同意让行为人"宰"了他,所以此处仍会 06/25 12:14
3F:→ rhchao:成罪 06/25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