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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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 加重结果犯的 预见可能性
时间Thu Mar 30 10:55:02 2006
删光光
无论主观说或客观说,在故意过失的逻辑必须一贯这是没有问题的。
然而,假设在故意是以行为人的认知为主(在可以得知的前提之下),
过失的行为人心理面并没有东西,这将是最大的问题点。
所以回到老问题上,我仍然认为过失的主客说在通说上没有区分实益,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在这个面向上对象是主观没有问题,
现在问题是在判断的标准,标准是客观还是主观的问题。
在这个层面来说,标准在国家操作下一定会是客观,国家必定有国家的标准,
这个标准当然是客观(是主观还得了)。所以只有在另一层面的注意能力问题,
才有讨论的实益。在应注意的讨论之上,都是国家去拟制说在这个情况,
行为人必须有意思紧张,行为人如果没有紧张,基本上有可能构成过失。
至於在注意能力,标准是什麽?我们可以说医生拥有较高的注意能力,
这或许是跟LICENSE有关的认定标准,然而在注意能力较低的情形,
种类会变得繁杂:是天生笨呢,还是教育的疏失呢,而教育不足又是谁的责任等等。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很难说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前述的注意规则或许有判例的累积,
然而注意能力是很浮动的,所以在认定上或许会委诸一个客观的东西,
这个客观的东西叫做法官的主观...
在这种层面上我才认为有主观说的存在。否则,说来说去都是客观说。
刑法上真正的主观说并非在争论标准的问题,那是我国伟大的剪贴簿在说的
(请不要剪贴的人自己对号入坐啊...),
主观说大部分还是在争论犯罪的讨论是否要把行为人的主观纳入构成要件的判断,
是在对象的问题关於先後次序以及和行为的归纳有所争论,
至於标准的话,我实在很难想像有学说在刑法上标准皆使用主观,
除非法官吃了变身果实,可以变成每个被告然後来实地操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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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梦想
托付给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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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hchao:推吃了变身果实XD 03/30 18:05
2F:推 pohan88:谢谢学长^^ 03/31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