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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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 加重结果犯的 预见可能性
时间Sun Mar 26 11:13:37 2006
※ 引述《akira911 (茶的香郁是仰赖水的平淡)》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 作者: akira911 (茶的香郁是仰赖水的平淡) 看板: LAW
: 标题: [问题] 关於 加重结果犯的 预见可能性
: 时间: Sun Mar 26 00:17:28 2006
: 关於加重结果犯的预见可能性
: 我看某补习班的参考用书
: 里面写到有三种学说
: 客观说:一般人的能力为判断标准 (黑白书附注内 有说 实务采客观说)
: 主观说:行为人的能力为判断标准
: 折衷说:采过失犯
: 若实务学说上 已经认为它是集合 故意犯 以及 过失犯的特殊型态
: (假如这个前提没错)
: 那麽关於加重结果犯的预见可能性
: 直接就是采用折衷说即可
: 为何还要主观说 跟 客观说呢
: 这个区分真的有实益吗
是有实益的,但是讨论的事不同的事。
所谓过失犯和故意犯有一个决定性的区别,亦即故意犯心理是有东西的,
但是过失没有,过失完全是属於对行为人心里的拟制,
我们不可能在过失犯的时候说行为人心理正在想:「我正在不小心」。
所以,过失犯既然为拟制,拟制的标准就一定是客观说,这是前提,
所以学说的分类应该是:客观说的标准为何?这个前提必须建立以後才有讨论的余地。
所以可以想见的,那时候德国把在罪责的预见可能性转化成预见义务的时候,
基本上是把这两个当作是同一件事情,而预见义务也是现在俗称的注意义务。
而後来他们把违反注意义务这件事改造成制造风险,那是之後的事了,先不谈。
所以,预见可能性和注意义务是不两立的,两边都摆是有其他原因的。
亦即,当我们拟制行为人思考的时候,没有意外的话会是从客观说出发,
而客观的标准通常是共同主观,根本没有完全的自然客观说,
这去看采客观说的日本就知道了,台湾讨论的客观说大概是日本六零年代的学说,
早就没人采了,也不知道为什麽在台湾一直被批评orz。
问题就是,当你采共同主观的标准会有一个局限,
就是国家会依照全民主观划定一个客观标准,这个标准蛮容易害死人的,
但是国家是不得不划定一个界线,这是作为一个国家必须要宣称的,
(刑法和刑事政策是无法分开的),
但是明知道国家必须要做这样的事,刑法学者能做的,就是在这"客观"标准中,
替犯罪人寻找可能的出路,这就是"注意能力"问题。
关於注意能力,判断对象是行为人主观,标准是法官主观,
这个主观加上刚刚共同主观的客观,才是真正的折衷说。
台湾的学者履次讨论折衷说、客观说、主观说,
都常不区分判断对象跟判断标准的问题,
然後也不去看这些争议在外国进行的程度,
学说不能只介绍自己留学时代的争议,这样台湾如何能进步。
至於新过失犯理论,已经转化成客观归责了,要采的话应该先了解德国的想法,
德国是认为刑法有风险控管的效果,基於此点他们的刑法点定的跟我们大有不同,
尤其在过失犯部份,德国的学说是比较入罪化的(这点就是我自己的想法而已),
这没什麽好或不好,这是各国哲学思想的问题吧!
: 因为过失犯的罪责要素中
: 除了 责任能力之外
: 还有 违反客观注意义务(A) 以及 预见可能性(B)
: (PS 黑白书中还提到的 不法意识 与 期待可能性 我这边不提)
: (因为这两要素 学生认为已经被AB给包含在内了)
: 在加重结果犯中
: 因为行为人本身为犯罪时候
: 就已经没有所谓的注意义务的讨论空间 因为它已经违反
: (你有看过飞车行抢的时候 还要注意到被害人有没有摔倒吗)
: 剩下的 预见可能性
: 本身就是建立於客观标准之下
: 详言之
: 也就是一般大众都知道 行为人也要知道
: 否则 那就是不可抗力
: 那麽关於主观说
: 此说应该无法成立啊
: 因为此说只要行为人有预见即可
: 不管一般人有无预见
: 若如此 一般人都无法预见 那就已经是不可抗力乎
: 虽然黑白书上写道:依行为人主观的认识...
: 但是学生的判读 其应该也是采折衷说
: 毕竟其主观认识 一样需要有客观标准之前提存在
: (Q 不知道此段论述有误否)
: 主张主观说者
: 学生好奇的是
: 其犯罪体系是否建立於古典犯罪体系(客观不法 主观罪责)
: 或是其犯罪体系中(非古典犯罪体系) 没有过失要素
: 那麽关於客观说
: 实务上采客观说 不管行为人有无预见
: 那麽 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可能性
: 还有需要去苛责吗
: (Q 不知道此段推论是否有误)
: 学生 真的很想知道 会采取主观说 或是客观说 其犯罪体系就系如何
: 请 老师 与板上前辈 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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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lackb 来自: 218.166.116.75 (03/26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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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eDroit:看得不是很懂...XD 03/26 12:04
3F:推 akira911:感谢回覆 03/26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