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ira911 (茶的香郁是仰赖水的平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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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关於 加重结果犯的 预见可能性
时间Sun Mar 26 00:25:19 2006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作者: akira911 (茶的香郁是仰赖水的平淡) 看板: LAW
标题: [问题] 关於 加重结果犯的 预见可能性
时间: Sun Mar 26 00:17:28 2006
关於加重结果犯的预见可能性
我看某补习班的参考用书
里面写到有三种学说
客观说:一般人的能力为判断标准 (黑白书附注内 有说 实务采客观说)
主观说:行为人的能力为判断标准
折衷说:采过失犯
若实务学说上 已经认为它是集合 故意犯 以及 过失犯的特殊型态
(假如这个前提没错)
那麽关於加重结果犯的预见可能性
直接就是采用折衷说即可
为何还要主观说 跟 客观说呢
这个区分真的有实益吗
因为过失犯的罪责要素中
除了 责任能力之外
还有 违反客观注意义务(A) 以及 预见可能性(B)
(PS 黑白书中还提到的 不法意识 与 期待可能性 我这边不提)
(因为这两要素 学生认为已经被AB给包含在内了)
在加重结果犯中
因为行为人本身为犯罪时候
就已经没有所谓的注意义务的讨论空间 因为它已经违反
(你有看过飞车行抢的时候 还要注意到被害人有没有摔倒吗)
剩下的 预见可能性
本身就是建立於客观标准之下
详言之
也就是一般大众都知道 行为人也要知道
否则 那就是不可抗力
那麽关於主观说
此说应该无法成立啊
因为此说只要行为人有预见即可
不管一般人有无预见
若如此 一般人都无法预见 那就已经是不可抗力乎
虽然黑白书上写道:依行为人主观的认识...
但是学生的判读 其应该也是采折衷说
毕竟其主观认识 一样需要有客观标准之前提存在
(Q 不知道此段论述有误否)
主张主观说者
学生好奇的是
其犯罪体系是否建立於古典犯罪体系(客观不法 主观罪责)
或是其犯罪体系中(非古典犯罪体系) 没有过失要素
那麽关於客观说
实务上采客观说 不管行为人有无预见
那麽 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可能性
还有需要去苛责吗
(Q 不知道此段推论是否有误)
学生 真的很想知道 会采取主观说 或是客观说 其犯罪体系就系如何
请 老师 与板上前辈 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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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kira911 来自: 210.65.18.19 (03/26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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