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130 (飞天粉红猪)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未遂犯的着手判断
时间Mon Jan 23 21:32:18 2006
那可以再问一下,新修刑法从印象理论改成客观未遂理论
那相对的未遂犯的着手应该从主客观混合理论改采实质客观说吗?
现在好像没有很多人发表看法,但若仍采主客观混合理论会变得很怪
我自己比较支持客观未遂理论,但我觉得此理论所说的危险性可以包括
客观上的危险性和行为人主观上行为人的危险性
因为主观不过是行为人行为时脑中神经传导的变化而已
因此主观和客观不过是位置上的不同
客观上的危险性就是客观未遂理论讲的危险性
主观上的危险性有点类似不法意识
但不法意识太抽象,没办法在个案中判断危险性
具体化之後就是犯罪计划的优劣(取决於行为人的知识,也和故意无关)
譬如下一盘棋,了解对方接下来的棋步(犯罪计画)
不是比光看台面的棋局更能预知危险性大小吗?
毕竟意志→行为→因果历程→结果
只看主观或只看客观似乎都没看清全貌
若是着手的判断改成修正的客观说不知道好不好
也就是以行为时的一切因素加上行为人主观的犯罪计画为判断基础
以科学的第三人判断此行为有没有对法益有直接的危险性
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妥当?
再问一个问题,新刑法26条的无危险应如何解释?
我觉得重大无知不一定就代表主观上没有危险性
重大无知只不过不能形成好的犯罪计划而已
但是采纯客观说又不能把之前所说的主观上的犯罪计划考虑进去
还是把客观归责理论改称危险性理论比较好?
这些问题我想了满久了,麻烦强者们能提供一点意见
感谢~~
※ 引述《neck (pelapela是我学长)》之铭言:
: ※ 引述《Blue130 (飞天粉红猪)》之铭言:
: : 由於未遂犯已确定结果没发生,所以没办法再讨论行为时行为的危险性
: : 因此结果的认定需藉由主观的故意来判断
: : 但是故意的知和慾,外人无从得知,仅能从客观上推测行为人主观上的意思
: : 问题是,这样着手的判断不就从客观→主观→客观
: : 变成一个循环论证了吗?
: 我试着回答你的问题
: 老师的刑总讲义中有说若采纯粹危险说
: 像你的论述会一样,就是从事後诸葛的想法来说
: 因为已知没有结果结果,所以否定行为的危险性,所以应该是没有未遂犯这个观念
: 但是老师是采客观危险说,是在行为时看行为的危险性
: 此时因为还不知道结果会不会发生
: 所以可以依科学及经验法则检验是否对於结果发生有高危险性
: 用例子说你会比较清楚
: 比如今天(1/21)气象报告说明天降雨机率90%
: 你在今天会说明天将与机率很高(客观危险说)
: 可是明天(1/22)如果真的没下雨(毕竟还是有10%不下雨的机率)
: 你明天会说1/22百分之百没下雨(纯粹危险说)
另外我想到了一个新刑法对普通未遂「得」减轻的一种解释了
(请大家帮我看看合不合理)
目前通说在客观归责下承认反常因果历程的观念(背後就是相当因果关系)
反常因果历程是「应不发生而发生」→被害人自负日常生活上的风险(加害人得不负责)
相似的是普通未遂是「应发生而不发生」→加害人自负此风险→(加害人得不减轻)
所以通说下的风险(危险性)是经过相当理论的缓和,没有那麽硬梆梆
不过若是否定相当因果关系的黄荣坚老师可能就不会承认这一点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5.75
※ 编辑: Blue130 来自: 140.112.5.75 (01/24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