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标题Re: 请问紧急避难
时间Tue Jan 3 00:55:30 2006
基本上没有错。
不过有致命伤。→没错还有致命伤?
紧急避难有两种,一为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难一为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难。
後者是指无法明确测定优越利益或两利益均等的情形。
如果将海难与空难事件视为合法行为,事实上是太过於偏离社会感情。
今天我只是强调何谓「难以测定」而已。
采法益衡量说时,不会有难以测定的情事,而只有法益均等的问题。
而我不采法益衡量说。於是我的理论必须去解决难以测定的问题。
在难以测定的事例中我加入「未满足补充性」以及「民事赔偿困难」两项考量。
於通说论述中,紧急避难的补充性与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是相对应的,
都是成立条件。不过我认为正当防卫的优越利益衡量是一种事中衡量,
可考虑「可能」的防卫效果,但是紧急避难则是事後衡量,仅能考量
实际上所保全的利益,其并不包含可能被保全的利益;所以可以将必要性
视为成立条件,无防卫必要时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补充性方面则不必为这
麽严格的认定,纵或没有满足补充性,仍可成立紧急避难,不过应该会有
过剩问题。亦即,必要性是有跟无的问题,而补充性则是程度的问题。
这种成立条件上的差异会使得紧急避难变得比较容易成立,为求衡平,
所以加上民事赔偿的困难程度的考量,一方面让被避难人得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另一方面也让避难人承担一点责任。於最严重的情形,对於避难人甚至可以
不承认过剩部分的责任减免(完全的责任)。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