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awa (Skyline GTR R34)
看板HolySee
标题[请益] 关於财产犯罪刑度与法益的关系
时间Thu Nov 10 23:05:47 2005
窃盗、侵占、诈欺、背信罪的刑度都是五年
损坏建物船舰矿坑罪(353)的刑度也是五年
是否表示我国刑法在制订之初
就把财产法益的「最大值」定在五年呢?
另外
抢夺罪的刑度也是五年
但是客体限於动产
参考毁损器物罪(354)的两年刑度
是否可以把抢夺罪的五年拆成2+3年?
如果可以的话
3年的部分跟强制罪的三年刑度有无关连?
如果可以用上述方法来分析的话
恐吓取财罪的刑度也是五年
而且客体不限於动产
似乎也与毁坏建物船舰矿坑罪的五年相呼应
可是恐吓行为本身就可能成立恐吓危害安全罪(305)
似乎又表示恐吓行为本身就值两年刑度
这样一来
为什麽恐吓取财罪的刑度还是只有五年呢?
谢谢老师以及各位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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