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ck (pelapela是我学长)
看板HolySee
标题[问题] 关於目的犯也是身分犯
时间Thu Oct 13 20:31:18 2005
今天下课前老师说的
基本上如果不说「目的犯」,纯就身分犯而言
我是可以区分违法身分及责任身分所代表的意涵
虽然就实际刑分条文的适用上标准不易掌握
(因为多少带有对法益侵害类型的主观认定)
但是我想问的是
老师讲义上说,目的是责任身分,所以不具有「目的」的人也是有违法性的吗?
那如果没有办法找到相对应的「通常之刑」,是不是就没有罪责?
所以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图的窃取他人动产,是否是违法但无责的行为?
可是如此推下来,以形式论而言,那到底违了哪条法?
所以在目的犯的场合,我有一点混淆了违法身分跟责任身分的界线
还是可以这样说
像老师讲义上的那个牛肉场老板娘跟脱衣舞娘的例子
可以说234I的意图供人观览这个「目的」是违法身分
而234II的意图营利这个「目的」是责任身分
所以脱衣舞娘有234I的违法身分,但是无234II的责任身分,科以234I通常之刑
牛肉场老板娘有234I的违法身分,又有234II的责任身分,故科以234II加重之刑
听得有点乱,不太懂。真是才疏学浅,在这里就教於大家
请大家不吝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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