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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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权势性交与法益关系错误(代回覆)
时间Wed Sep 14 00:25:49 2005
:在诈术的情形,就要看被骗的内容。如果被骗的内容是牵涉到法益的重要项目时,
:纵或同意也是无效的
那到底什麽是法益的重要项目?如何界定?
还有老师说
:「诈欺方面,刑法已经有特别的骗奸规定。如果不符合该规定,则纵或被骗,
:只要法益内容(性自由,包含性对象在内)没有误解的话,该同意即不是法益
:关系的错误,同意是有效的」
那表示性行为对象的错误,是法益内容之一,其同意应无效,可是老师又说
:「对象方面的错误,除误认为配偶外,同意都是有效的」
这是为什麽?
回答如下:
法益重要项目根据各个犯罪类型而异,有时会有主法益与副法益的的区分,
你如果有上过刑分,应该会知道一些。我认为已经在课堂上说得很清楚了。
副法益方面的错误,不是法益关系错误。法益关系错误仅限於主法益。
还有有些法益的认定不会太重视加害人的属性,例如生命、财产等。
不过性自由法益方面,因为性行为的(极度的)私密性与个别性,
所以讨论其法益内容时,会附加考虑加害人的属性。
而所谓的加害人属性的确认方法,则是我所说的错误论中的
人、那个人、特定人的区分方法。只要被害人认识了与其为性行为的
那个人,则纵或其误认该加害人的身分、地位、姓名等,这些都不是
法益关系错误,而是动机错误,不会影响到同意的效力。
纵或原则上是如此,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了骗奸的犯罪行为,而条文中又
规定了被害人对於性行为对象的认识内容(配偶身分=特定人),所以
解释上必须将这个「不是法益关系错误的错误当成法益关系错误」,然後
否认被害人同意的效力,成立犯罪。其法定刑低於纵或有同意该同意也完全
无效的强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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