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标题Re: [讨论] 权势性交与法益关系错误(代回覆)
时间Mon Sep 12 00:35:32 2005
老师,那关於法益关系错误论我可不可以说是这样:
动机→同意
胁迫和诈术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於,胁迫是被害人清楚地认知到「自己明明不想同意,但
迫不得已须同意」;而诈术是被害人的认知是「心甘情愿的同意」。
如果以上说法成立的话,那就是说法益关系错误就是除非法律有明定的情形,如使被害
人误信其为配偶,否则定义上排除使用诈术者成立强制性交的可能。
如果是这样的话,其实法益关系错误与其说是在区分「是否同意」及同意动机,不如说
它根本重心是在区分被害人意志所受的强制程度。
可是我又想到如果法益关系错误论是用在诈欺罪的情形:
甲男受爱情骗子乙女之爱之名要求他买灵骨塔──我记得老师说这不构成诈欺罪
甲男接到诈骗集团的电话,说他中了三百万,要先汇五十万的税才能领到钱──说这无
罪好像不太合理,但这个例子跟爱情诈欺有什麽不同?
其实我真的不太懂法益关系错误论呢!真是不好意思给老师添麻烦了......>"<|||
还有,我没上过老师的刑总,所以不知道老师的错误论....
而且我上黄荣坚老师的错误论时,讲的都是行为人的错误,而没有讲到被害人的错误,难
道在讲行为人的错误的那一套,也可完全套在被害人身上吗?
怪不得,我总是觉得好像无法与你沟通。
胁迫是导致自由意思重要瑕疵的直接原因,此际根本没有(有效的)同意可言,
反之,在诈术的情形,就要看被骗的内容。如果被骗的内容是牵涉到法益的重要
项目时,纵或同意也是无效的。
所以没有所谓「诈术是被害人的认知是心甘情愿的同意」这种说法。
你举的诈骗集团案,被害人所同意的是五十万的「税」,该同意当然有重大瑕疵
。反之灵骨塔的案例,被害人知道那是灵骨塔,也知道所支付的金钱是购买灵骨
塔的价金。这怎麽会一样呢?
错误的问题是心理学的问题,怎麽会限缩在行为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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