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标题Re: 请问刑分讲义上关於不法意图必要说与不要说
时间Fri Jun 24 16:16:47 2005
※ 引述《Okawa (Skyline GTR V-spec II)》之铭言:
: 因为敝人要写报告
: 想要讨论这方面的问题
: 可是在论及所谓 通说 必要说 不要说 的时候要注明出处
: 所以想请问老师
: 怎样可以找到有那些学说的文献?
: 还是说.....其实那些学说争论根本不是台湾的?
我请教过研究生,据说国内没有人主张不必要说。
其实不必要说有两种,一种是主张只要有故意,不需要有目的(意图)。
另一说则比较精细,其主张虽然在责任领域需要有双重故意,但原则
上仍旧需要靠解释在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中找到得对应的客观事实。
这种说法若贯穿到所有的目的范、倾向犯、表现犯时,就是我所主张的
客观主义刑法理论。无该客观要素时,根本就是构成要件不该当,反之,
若有该客观要素存在,则需要在责任层面讨论主观意图等,不过通常都会
被推定为「有」。这个问题在停车场人兽交的地院、高院判决中,可以看到
非常有意思的矛盾。
因为於窃盗罪等夺取罪(移转罪)的情形,该目的分成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而前者是会影响到违法认定的主观要素,所以才会有前面几篇有关目的犯的
结构的讨论。
其实这种奇妙的结构还出现在依法令行为阻却违法事由的层面,对上级命令
明知违法时,不得阻却故意,这也是一种责任的主观要素影响到违法认定的
特殊例子(不过,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
我信箱中还有几篇问题(包含目的犯的讨论在内),数量虽然不多,但是最近
因为代理院长职务,又有硕博士论文的审查压力(王XX已经解决,但仍有最麻烦的
黄XX,最近我看到他就逃)、研讨会论文的追讨等,所以等到工作告一段落後,
会全面性地予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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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0.95
1F:推 Okawa:谢谢老师~ 218.161.8.37 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