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好空虚啊)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对於全量下毒的疑问
时间Sun Jun 19 14:40:45 2005
※ 引述《nob119 (成长的喜悦!)》之铭言:
: 以下是我的个人疑问,想跟老师讨论一下:
: 依师的看法,当法律分别期待行为人A与B有不作为义务(不要下毒)时,结果仍然
: 发生(C中毒死亡),此际否定条件关系,因此只能成立未遂。但是C确实因中毒而死,
: A与B既然分别都下全量的毒,於情於理上不是应该就是杀人吗?构成要件该当,违法判
: 定,有故意有责。若是因为一命不以二命赔来说,C死亡,要判A与B两人好像有些不合
: 理。但是A下全量毒,C推定会死(除非有介入情事,此时就要加以考虑),B下全量的
: 毒,C推定会死,我的疑问在於,假若今天是A与B分别对不同的人下毒,则两人分别都
: 既遂;但当A与B对同一人下毒时,两个人却是未遂,那如果是我想要对一个人下毒,那
: 我一定要找另外一个人跟我同时下毒,因为这样既可以达到我的目的,又可以减轻罪名。
: 不过两人杀一个人成立未遂罪,若视为一种分担罪名的意味,好像又有些合理。
: 另外,应该是可以由A与B同时一起下全量的毒导致C死亡,推出A与B分别下全量的毒
: 可以使C死亡。证明如下:
: 1.A+B→2C(表示A与B下全量毒至少可杀死两位C)
: B→2C-A
: 2.又知A→C(因为A下全量的毒,可以杀死C,假设毒量刚刚好),代入1
: 3.则可知
: B→C(可知B下的毒足杀死C)
: 当法律期待A与B不要同时下毒,则C就不会死,条件关系成立。而期待不要一起下毒,
: 不就等於分别去期待A与B不要下毒,(不然还有别的方法吗?)但问题就在於分别去期
: 待A与B不要下毒,结果仍旧发生,因此无期待可能性,这样的说法就有矛盾,前面才说
: 条件关系成立,後面又否定条件关系。好奇怪><
: 若以这样的观点放到窃盗的例子,A与B一起偷了C一块蛋糕(数到三一起拿起来喔)
: ,一起吃掉。若A不拿,蛋糕也会被B拿走,所以法律无法期待A不要拿蛋糕?可是在此
: 又成立共犯,那为何下毒就是未遂?
: 就一般来说,法律期待作为与不作为义务是就一个行为人而言,本来就会有介入情事,就
: 像有的时候你不拿蛋糕,别人也会拿,如果就因为这样,就无法期待不作为或作为,亦即
: ,只要刚好有两个以上的人同时犯罪,就大家都没有不作为或作为义务了吗?我的问题就
: 是,法律的期待若是针对一个行为人,对另外一个行为人的期待也相同时,是否意味着同
: 时期待两个人以相同的义务,若答案肯定,那我就不懂为何条件关系会不成立了?
: 还是说法律有期待义务,但否定条件关系?
: 感谢老师回答^^
我试着回答看看,老师帮我看看对不对
条件关系分事实关系和规范关系
A与B均下全量的毒,事实关系否定,因为A不下毒C也会死
B不下毒C也会死
但是规范关系成立(老实说对於规范关系的概念我还蛮模糊的)
此时会变成择一关系(A还是B)
因无法确定致死的究竟是A下的毒或是B下的毒
在刑诉罪疑为轻的原则下做无罪推定(不采规范关系而采事实关系,而事实关系否定)
在这之间A与B之间必须毫无关系
A与B之间如果共谋则从共犯结构分别讨论A与B的正犯性如何
用来考量是要成立未遂还是共同正犯的基准在於
A与B无关系==>偶然介入
A与B有关系==>非偶然介入而是均完成重要构成要件行为
至於法律的期待作为与不作为,基本上是行为反价值概念
但是客观主义下行为本身不应当成被评价的对象
例外是行为的本身即是法益的侵害,因此有非价的可能性
讲义已经看过两遍了,脑子里面还是糊成一团 冏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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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2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