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关於斡旋罪
时间Wed Jun 15 02:14:35 2005
※ 引述《poemhunter (笛卡尔式的self)》之铭言:
: 想请问老师:
: 1.所谓的斡旋(关说)罪,究竟是该当於什麽类型的犯罪呢?
: 讲义35页认为本来应该是一种妨害公务罪的类型
: 然而於行为人是公务员时,可能会被操作成共同正犯
: 一般人时可能仅成立教唆或帮助犯
: 然而在36页又说因为对价关系的不存在,因此31条的适用会产生障碍
: 此时可能透过准职务行为的认定而单独成立贪污罪
: 在实务上却更可能透过图利罪来运作
: 归根究底 究竟哪一种运作方式才是正确的
: 而又是根据怎样的推论而得出这种结果呢?
: 还是说老师的理想是乾脆把这种暧昧不清的条文给废了?
对於一个贿赂罪,第三人所为关说行为实际上可能仅是教唆或帮助(§31Ⅰ)。
不过在处罚感情上,可能不愿意原谅这种始作俑者,所以会利用准职务行为的概念
扩充该关说者的职务范畴(如果是公务员的话),然後再牵强地认定对价关系,
进而肯认其本身关说行为的实行行为性(要求、期约),而单独成罪。
以上是日本实务上的作法。不过在我国根本不需要这样做。
事实上我国的特别法规定了就职务范围外的行为,行为人得利用职权机会或身分,而
直接或间接让自己或他人得利的图利罪。关说正是其基本类型。其实如果没有这种特殊的
规定,则关说者可能只能用§134来处断。这种特殊的图利罪的规定,完全破坏了
刑法分则第四章的架构。
刑分中的图利罪应该修正,而特别法中的(职权范围外的)特殊的图利罪应该废除。
: 2.在讲义39页有关图利罪的论述部分
: 我不是看得很明白
: 究竟老师认为图利罪当今不处罚未遂及图利国库的规定是否值得认同?
: 依脉络推论是认为,应当於图利自己的严重犯罪之情况处罚未遂
: 也应该参考滥权罪规定
: 於"人民受损"的要件产生时增加图利国库罪的适用吗?
对。详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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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159
1F:推 poemhunter:感谢老师!! 140.112.25.193 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