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emhunter (笛卡尔式的self)
看板HolySee
标题[问题] 关於斡旋罪
时间Tue Jun 14 00:29:23 2005
想请问老师:
1.所谓的斡旋(关说)罪,究竟是该当於什麽类型的犯罪呢?
讲义35页认为本来应该是一种妨害公务罪的类型
然而於行为人是公务员时,可能会被操作成共同正犯
一般人时可能仅成立教唆或帮助犯
然而在36页又说因为对价关系的不存在,因此31条的适用会产生障碍
此时可能透过准职务行为的认定而单独成立贪污罪
在实务上却更可能透过图利罪来运作
归根究底 究竟哪一种运作方式才是正确的
而又是根据怎样的推论而得出这种结果呢?
还是说老师的理想是乾脆把这种暧昧不清的条文给废了?
2.在讲义39页有关图利罪的论述部分
我不是看得很明白
究竟老师认为图利罪当今不处罚未遂及图利国库的规定是否值得认同?
依脉络推论是认为,应当於图利自己的严重犯罪之情况处罚未遂
也应该参考滥权罪规定
於"人民受损"的要件产生时增加图利国库罪的适用吗?
很抱歉 我承认我这部分不够专心 没听清楚
问蠢问题造成老师的麻烦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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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停止
那些修辞学的假游戏
动不动就器官 就世纪末
硬是 把颓废的字眼
像耳垢塞进耳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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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