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安室照片好可爱喔~~~)
看板HolySee
标题要回答的问题3
时间Tue Jun 14 00:03:37 2005
1.於加重脱逃罪,老师认为当警察逮捕现行犯或通缉犯,嫌疑犯通常会有
强暴胁迫这类的行为,此际应该不能算是加重脱逃罪,因为这是人性.
想请问有关强暴胁迫的标准为何?行为要怎样的程度才被界定为强暴胁迫?
以及,老师对於现行犯通缉犯,以及已决犯的标准有无不同?
又,如果不在构成要件中就做调整(将警察逮捕现行犯,现行犯为轻微的强盗胁迫脱逃用
161条第一项普通脱逃罪,不用161条第二项加重脱逃罪解决),可以用加重脱逃罪的规定
,於责任层面再来讨论期待可能性等等问题吗?
2.甲是被关在监狱中的犯人,乙是甲友人.甲向乙哭诉狱中生活,并苦苦哀求乙帮助甲脱逃
出去,惹起乙助甲脱逃的意思.之後乙与甲联络,助甲成功脱逃出狱.
乙成立第162条第三项纵放脱逃罪
甲成立第1161条第一项普通脱逃罪
请问,甲有无成立第162条第3项之教唆犯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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