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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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星期五上课....一些疑惑
时间Mon Jun 13 03:01:25 2005
※ 引述《TBWCH (网球小弟)》之铭言:
: 有一些星前五上课的一些小疑惑,算是自第一堂课以来到现在的整理(除了不作为犯),请教
: 学长和老师:
: 1、关於实行行为性还有一点不懂。
: 所谓实行行为性,师强调其为关於构成要件的类型化行为,而且是反覆强调实行行为
: 存在的必要性(海盗倭国人虽然从未言明有此概念,但若是在未遂讨论着手时,若采实质
: 客观说-不论行为OR结果说,我想暗地里都是默认了该当於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与着手
: 是可以分离的概念)。现在问题是,在讲构成要件的机能时,师曰其不须有类型化‧个别
: 化的机能(当然这里主要是相对强调故意过失者而言),然而现在师又强调具有类型化意
: 涵的实行行为性的概念,前後有点不搭轧的感觉。除非说在这两个地方所讲的类型‧个别
: 是不同的意义,否则不知道该如何理解师的说法。请师开示。
我并不是说不需要有类型化的危险性。实行行为性正是有引起结果发生的类型化危险的
行为性质。
: 2、着手时点判断的......疑惑。
: 这点以例子来说明:每日下毒杀人案。夫每日於妻的饮食中下定(足)量的毒,计画
: 於一个月後(30日,且只有在吃到了30日的毒才会致死的情况)妻因慢性中毒而死。
: 试判断以下着手时点:
: (1)一个月後,毒发的妻因小白脸1号台大名医相救侥幸活存。
: (2)夫下毒至第三周(第21日),因小白脸2号台大化工系研究生偷吃妻的食物而事
: 迹败露。
: (3)愚夫自始拿错药,将同色的鱼肝油丸错当为毒药丸,以致妻吃了头好壮壮,於第2
: 1日药效发挥,发觉夫的诡计。
: (4)同例(3),但并非拿错,而是自始以为鱼肝油能毒死人,以致妻吃了头好壮壮,
: 於第21日药效发挥,发觉夫的诡计。
: (5)愚夫下药至第三周,因一夜与妻巫山云雨,重修旧好,隔日相告於妻,送医(小白
: 脸1号)救治,妻得存(或说不须送医,只须停止下药即可无事。但为了避免日後因其他
: 事由致毒药累积致死,而使得有认为愚夫仍为杀人既遂,故仍予以送医)。
: ----------------
: 接下来我试着依师的说法作一次:
: (1)为障碍未遂。着手起点,依实质客观说的结果说,具有惹起既遂结果的具体危险应
: 该是在最後一个下毒日(第30日),下好毒後,妻拿到夫做的便当或准备上桌吃饭时。
: 至於因果的起点应该是在第一天‧第一次,所有东西准备好後,开始下药的瞬间起算,亦
: 即广义相当性的充足。
着手是指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的时刻,其判断资材包含着手时的客观事态(科学认定)
以及着手後经验法则上可能预测的诸种事态。据此,开始下毒的时刻已经是着手。
: (2)还是障碍未遂吧。因果的起点与上同。着手的起点,勉强说,因为已经下毒下了三
: 周,对於法益应该有下毒21日而致死之可能的具体危险,是故勉勉强强地可以说第21
: 日为着手时?我不知道,可以这样假定吗?依前说是根本还没发展到的第30日丫?
你误解了危险的认定标准。
: (3)是是否成立不能犯的问题。依客观的危险说(师所言应该是修正的,而非纯客观的
: ),作为不能事由关键的毒药──鱼肝油,在不考量其他特别情事下,科学上原本的毒药
: 会导致致死的结果,仅是因为偶然的拿错(而非以为鱼肝油就能毒死人)使得结果不发生
: ,所以成立不能犯。而那个假定的因果起点应该与前述相同,但那个假定的着手时点又在
: 哪呢?还是第21日?不太可能是根本都没有发展到的第30日吧?
这是不能犯的问题。着手时刻在於第一次的下药时刻。
: (4)若不考虑其他情事,因为科学上鱼肝油根本不会有导致致死的危险(顶多也只可能
: 有伤害),所以是构成要件不该当。应该是没有着手的问题。
这根本不是犯罪行为。或许可以说是迷信犯。但是应该没有这种迷信。
: (5)是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出於己意、结果未发生与中止行为有因果关连,成立中
: 止犯,这应该没问题。因果的起点皆与前述相同。但对於何时为着手,勉强说,因为已经
: 下毒下了三周,对於法益应该有下毒21日而致死之可能的具体危险,是故勉勉强强地可
: 以说第21日为着手时。对吗?
着手为第一次下药的时刻,所以这是中止犯。
: 真正的问题点是在(2)(3)(5)该如何判断上,因为牵涉到假定的问题。虽然
: 这是将着手与实行行为分离必然会出现的情况--着手时点的成立非掌握在行为人自己(
: 甚至可说是与行为完全无关的外在事实,如以上举例)、着手时点的浮动性,的把着手点
: ;虽然把着手往後拉到如此地步对行为人是很好,但是在同样的案子、同样的事实,着手
: 的时点仅因既未遂而不同,总是觉得怪怪的(不是不可以浮动,但太浮动,感觉上已经超
: 过实行之着手的文义理解)。也许前面的例子因为每天都要行为所以感觉还没那麽强烈,
: 如果前例的下毒改为事先准备一个月的毒食物(大饼),之後让妻子自行食用(一天吃一
: 点),而中间无其他特别情事介入,结果还是一样(着手的可能时点有:下完毒後、第一
: 次毒饼进入到妻子支配范围时、未遂情形下要吃饼的那一天、最後一天要吃饼时),如此
: 应该就比较明显了吧!
: 其实这算是师的挖洞杀人的改良延长版,其他的例子还有工厂(长期或一次)排放有
: 毒废水的伤害案件,搞不好会因为事实的情况,如下水道、自来水道管线的设置情况、是
: 否下大雨(稀释以致不会有危险)、受害住家的位置等等因素,可能会出现(一个行为却
: 有)多个着手时点(依据不同的受害住户),更加的混乱。请师指点迷津。
: ............讲到这里,对於特殊案例有时似乎变得倾向於实质客观说的行为说(感觉较
: 一致,且一样可达不受着手和实行行为绑在一起的限制),是不是我的处罚感情在作祟....
: ....。
: 谢 谢
问题的重点在於你对於(初步认定)着手後的诸多情事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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