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违法性牵连及回避可能性
时间Fri Jun 10 03:31:52 2005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铭言:
: 我随便看了一下,觉得有点怀疑。
: 难道黄是主张主观上有犯意,而犯意的内容是一定的行为与结果,
: 则只要有行为,且有结果,纵或其间没有任何关系,也可以用
: 该主观犯意将之结合,并予以论罪?连疫学的因果也不需要?
: 换言之,主观超越了客观,而客观中的两要素─行为与结果,
: 事实上不需要有任何关系,而仅是两个扣除主观後毫无关系的要素?
: 这是康德黑格尔流(唯心)的後裔?
: 摩加不思议(makahusigi)。
老师对我的想法的理解基本上完全正确,假设黄老师知道我说的,大
概他本人也会完全否定我对他理论的解读。
但是就如同我在上上一篇回文中指出的,问题的关键在黄老师对於行
为理论的构筑上,如果我的印象没有错,黄老师的行为概念指的是任
何在有意识的情况下所作的身体动作,事实上这个定义清楚地把意识
和行动在刑法理论中固有的连系机能拆散了,不管从因果行为论的角
度透过机械式的因果或是从目的行为论的角度透过主观的目的性决定
,至少其连系是不可以被放弃的,否则我们没有办法决定,某一个在
世界上发生的客观动作,到底是从什麽地方来的,到底是如何产生的
,刑事责任的清算没有办法透过行为理论而归本於个人,因为非属意
识或意志所操控的客观事实不管是人作的或是上帝送来的,和人的关
系没有办法建立起来的时候,刑法的责任问题就会摆荡在虚拟的假设
上。
所以在我看来,正因为黄老师拆散了其中的组合,如果要把个人作为
归责的主体,也只能透过个人对於客观世界唯一存在的作用力,即人
的意志(Wille)来建立後面的追索关系。因为意志与意志的动作已
经没有关系了,所以要透过意志证立罪责只能透过意志与不法结果间
古典式的罪责概念(在黄老师的观点下变成是主观不法),亦即主观
归责的方法串连起责任的连带作用,而这也是唯一我能够想像到当他
否定意志与人的客观行动之後进行刑事归责的方法。
从而在客观层面的结果不法与人的关系,在一般通说下能够经由人的
客观行动(行为不法)进行证立,在黄老师的脉络下这是不可能的,
可能的手段只能拉到最终的意志,所以客观不法会变成意志与结果不
法的关系论证,然而因为没有客观意义下的行为不法,这里不能适用
条件关系,所以能够肯定因果关系的方法只能以主观的判准进行,此
即我所主张的主观归责论,当意志的内容被有效地执行的时候,结果
不法即可倒推回(主观的)客观行为不法,客观构成要件才有办法成
立。
因此,我的解读基本上是站在对於黄老师行为理论的前提下进行的,
当然,如果黄老师在行为理论上又另外有所变更或是隐喻的话,我的
解读自然也会不正确了。
最後我想提出一个实例,黄老师认为反射动作并不必然不能成为行为
,因为反射动作时人有意识存在,纵使该反射并非人的意识所能控制
,但仍属行为,如果一个人可以先乔好位子,然後等待医师检查的时
候发生反射,该人的行为仍可构成伤害罪。
我想举出几点,我认为在案例中可以构成犯罪的有二个可能的行为,
第一个是反射行动本身,第二个是乔的设置设定,如果黄老师要归责
给第一个动作,就会发生我上面说的理论构成上无法连系的盲点,必
然只能经由主观归责的方法进行,但是如果他想归责给第二个动作,
事实上就已经和一般通说的行为论一样,都是基於意志所作成的外界
变动(乔的想法→乔的位子设定),那这个例子就无法作为合宜说明
其观点特殊性的适例。
所以我个人认为,黄老师的行为观念左右了他在不法构成要件理论构
成上主观要素必然备受重视的结果,而这正是主体意志与客体变动的
古典哲学问题。
--
日日深杯酒满 朝朝小圃花开
自歌自舞自开怀 且喜无拘无碍
青史几番春梦 红尘多少奇才ꄊ 不须计较与安排 领取而今现在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1.2.114.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