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ror (工藤新一)
看板HolySee
标题[问题] 堕胎与伤害
时间Fri Jun 10 01:15:07 2005
案例:甲孕妇已怀孕24周後,经乙医生检查结果判定为水脑 症婴儿,
惟乙医生之检验依客观上医学技术应检查而未检查出该婴儿为正常婴儿,
依医学普遍认可之方法堕胎後,该婴儿重伤。甲乙的刑事责任为何。
问题: 原则上胎儿并不该当伤害构成要件实行行为的客体,
然而为了解决沙利窦麦症的问题而将实行行为的范畴扩张,
是否有必要将这类例子扩张刑总关於实行行为性的原则?
如果肯定扩张,是否会在本案例中或是其他问题点发生问题,
例如本案乙医生,将该当业务上过失伤害致重伤?
如果否定扩张,本案乙医生是否仅有可能成立堕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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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相关的重要问题:
行为数究竟如何认定?
另一个延伸的问题是:
一个行为是否可能有两个实行行为类型、不同时点的着手?
例如上例中肯定扩张的说法,
实行堕胎时是堕胎的着手,而於胎儿出生时又是重伤的着手?
还是有另外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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