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违法性牵连及回避可能性
时间Thu Jun 9 04:07:47 2005
※ 引述《JohnWayne (Last Christmas)》之铭言:
: ※ 引述《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之铭言:
: : 所以,透过规范的要素修正自然主义因果关系的立场,可能是不适
: : 合来解释黄老师的见解的,反而是所谓的目的行为论作为对自然主
: : 义的反动才是比较适合解释其立场的观点。
: 学长所言甚是,如果把行为论的问题拉进来看,的确会有学长提到不合适
: 的问题。
我其实想提出一个很大胆的假设,这个假设我目前尚未进行验证过,只是一
个初步的想法而已,此即,在黄老师脉络下的因果关系,虽然他一直说是非
p则非q的自然主义观察方法,但这只是表面上的说法而已,搭配行为理论思
考之後会发现根本上是主观归责论,亦即因果关系的审定标准并不是条件理
论,而是「故意的内容有没有被完全实现」,只要认定了故意的内容完全实
现了,在黄老师的观点下基本上可以被确认有客观不法中因果关系要件的满
足。某种意义来说其实这是主观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变型,初步的证据在:
一、相当理论在黄老师的脉络下和条件关系是相同的,这就是『健次』(不
要打我,哈哈)说的规范因果问题。
二、黄老师的行为理论采用意志作为行为。
三、能举的例子中,基本上只要故意的内容被一五一十地实现了,因果关系
没有不能成立的。
四、他反对风险实现法则(他行为介入的因果排除)。
所以黄老师在此一意义下,是一个极端的主观归责论,透过故意决定客观不
法的因果关系。因果的判准即故意内容的实现与否。不过这只是我目前的假
设而已。
另外,因果的定义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不能一直说黑白书写说是客观就一
定是客观的自然科学因果模式,某程度上在法学以外的领域这不是因果关系
的理论架构。同样的道理,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因果关系也不必然受限在自
然主义的局限里面,既然是概念原则上就可以操作。从这个观点也可以说相
当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在德国刑法学中不能存在,只是现在大多数人不这样讲
而已,甚至黄老师的因果关系是很原始哲学观点的因果关系,这都是概念与
其操作功能上的明证。
: 不过我怀疑的反倒是规范的因果关系论是否真的是基於「修正自然主义因
: 果关系」的立场?尤其像论述中隐藏的「依法期待而为行为」的行为选择预设
: ,以及将结果回避可能性取代其他的因果判断原则,甚至直接整合到构成要件
: 结果里头(当然,这是规范因果论里的少数说),将结果概念更进一步抽象化
: 罢。或许已经离自然主义因果关系越来越遥远了吧。
那是因为德国人用客观归责的问题来解决,归责原本讲的就是意志与结果间
的责任问题,是罪责要件,但後来在蜂蜜先生(Honig)和伟大的「法儒」
Roxin的努力下变成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德国人透过归责的引入维持了因果论
述的自然主义倾向,我个人是觉得这是一个非常法学式的操作,甚至可以说
操作得很成功。因此你说的这些问题基本上在现代都已经透过客观归责解决
了,他们不再是因果,而是实质的法益风险制造与法益风险实现之问题。把
因果和规范取向的归责分开来,然後透过构成要件定义的重新诠释,老实说
这一点我还满佩服德国人概念化工夫的细致的。
其实这个问题在我的理解下没有这麽简单,还要讨论行为理论与构成要件之
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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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1.2.114.167
※ 编辑: natuerlich 来自: 141.2.114.167 (06/09 04:16)
1F:推 JohnWayne:喔~我想当健次已经很久啦,哈哈 211.74.8.203 06/09
2F:推 natuerlich:是因为由季的关系吗?其实我也很想,哈! 141.2.114.167 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