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zumo1201 (destiny)
看板HolySee
标题[问题] 关於妨害性自主的问题
时间Tue May 31 01:12:46 2005
1. 刑分讲义 P.102
考量到刑法处罚扩张後的弊害,於此应该将猥亵行为的范畴限定在性意涵的范畴
内,包含触摸胸部、私处、臀部,或拍摄裸照的行为。(以上应该看客观情事,
限於不可能产生性交情事的情形)
所谓的性意涵要如何认定?客观情事抑或是社会共同主观?
例如强吻一事是否有性意涵存在?我自己觉得应该有,但要如何论述呢?
2. P.103
妇科医师藉内诊奸淫女病人,医生是利用知与能自然的间接,趁机违反其意愿从
事奸淫,为225趁机性交罪的相类似情形。
但是可否认为医生已事先有计画,利用检查的方式来压制女病人的知与能,而成
为221条的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成立强制性交罪呢?
「他法应也要是一种压制知与能的方法,不然会过度扩散」,利用检查不算是压
制知与能的一种形式吗?感觉利用检查和催眠都是切断知与能的连系,为何不能
一体适用呢?
麻烦助教或老师解答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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