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违法性牵连及回避可能性
时间Sun May 15 23:39:38 2005
※ 引述《ichbintim (柚子茶)》之铭言:
: 首先, 无意中发现了这个板, 说声恭喜:)
: 关於这个讨论串
: 虽然教主是PD, 不过这里我想用小坚的来写一下:p
: ----------------------------------------
: 因果关系: P -> Q
: not P -> not Q
: 两者皆成立才有因果关系
: 所以一个行为, 客观上
: 做了 结果发生
: 不做 结果还是发生
: 第二个检验不通过, 因果关系不成立.
这边的条件关系只是单纯的事实操作而已
没有之前所说的回避可能问题
: 主观问题:
: 1.行为人於行为时认知的条件下, 判断自己做了会发生, 不做不会发生, 为 有故意.
: 2. (同上) 也会发生,
: 则因为没有认知到因果关系, 为 无故意.
: 主客观差距问题:
这边会有的疑问是,假如按照事实的条件关系,
需不需要行为人的认识“合致”是很有问题的。因为条件只是一种操作的工具,
而不是需要认识的相当因果关系。
假如小坚哥的因果需要认识的话,那麽他所说的条件因果已经和上述不同了,
而毋宁应该解释成一种“支配力”,若如此,那麽其实已经内含相当因果概念了。
(支配性因果),就我所知黄老师应该是采这个支配观点。
不过当然,要把科学的若P则Q解释成现实共同主观的支配力,那我也是没话说啦...
: 在1.的情况下, 如果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 那麽是故意未遂.
: 在2.的情况下, 如果客观上 有因果关系, 那麽视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
: 若有, 为过失既遂; 若无, 为 无过失既遂, 无罪.
: 迅速解决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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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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