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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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转贴疑问(关於自律、自我决定与自我负责)
时间Thu May 12 02:23:05 2005
疑问***********************
关於:人对自己的行为需自我负责的论述。
在以人性尊严为基本人权思想的传统/现代型的论述下,系以“(人所共同/通具有
的)理性”为根本而展开,认为因为人有:理性->自律->自我决定->自我负责
,故其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而以上的想法是为老师所批判的(因为理性的内容为何无可得知,最终会落入以非理
性者的标示以彰显出理性者的主体性与存在,而导致人的集团化、客体化)。老师认
为应以具体的、实在的、现存的、具有差异的个人尊严来取代,这样才能真正彰显人
的主体性。因为差异是根本,无法排除的,因此每个人都是做为独一无二的个体而存
在着,其各/个别性(存在本身)不容忽视。在这样的理解下,对於个人尊严尊重的
例外、限制则存於 harm to other ,此时行为者会也可以因此受到差别性的待遇,
如刑罚。
但是有疑问地方在,harm to other应该只是做为应否负责任时形式上的界限,纵使
是在人性尊严以理性为 “依据/理论基础” 的论述也应是采这样的 “标准”。
我想问的是,在个人尊严的论述下,人对其行为需自我负责的 “依据/理论基础”
是什麽?只是把上述的公式改为:差异的个体存在->自律->自我决定->自我负
责,就可以说得通吗?
在少事法里,老师说少年所需负的责任在於其社会责任,盖其做为社会的一份子有成
长的义务。但这个和个人尊严的连结点在哪里?好像有点跳跃。(而且少事法里主要
所讲的应该不是要他自我负责,毋宁是为何、应否以及如何为保护的决定,自然在为
何自我负责的这一点上老师并没有刻意地强调。纵非如此,那在对待成人时又该如何
,总不能还强调保护吧?)难道说就只是因为其(独立个别地)存在即需为自己的行
为(在?到harm to other时)负起责任?应该不会这麽简单吧?要不然老师在讲过失
犯的时候就不会一再强调要考量到行为人注意程度落差的问题(法官只能说不能做的
部分)。
把它扩大,在日常生活中举个例子。如果我为了听台大的课,翘掉这里的课,依规定
(形式上根据)使得该科被当掉,那我之所以应该负起/接(承)受这个责任/结果
的(实质)理由何在?另一个例子,对於得AIDS的/得肺癌的人,我对他/她说
,谁叫你/你要和那群朋友交往、谁叫你/你要抽那麽多的烟,你/你自己选择的、
做出的事,就该自己负责,.......种什麽因就得什麽果,自做自受、活该、活该...
...一切的事都是如此?以这样的讲法来看,似乎最直接的理由都是“自我决定”,
这可以成立吗?(我身边有类似的例子,而这样的话我绝对不敢当着他/她的面说,
要不然他/她会想:我都已经是病人了,够可怜的,这也不是我所愿意的结果,你还
这样讲我,我恨你。要是每个人都这样讲,他不是会恨死这个社会,恨死所有的人
。)
还是说後现代的人权想法其实也不排除现代式的想法,所以其依据正是如上述公式所
修改一般。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是我比较笨,没办法举一反三,把像少事法中对少
年的那种论述应用到日常生中,做详细的推论。
或者是说,因为做为边缘的後现代的想法仍是要依附在做为中心主流的现代型的想法
之下,因此日常生活方面仍接受现代型的说法,“只是”特别地在法律系统/世界时
,为了避免、减缓因现代型的论述所产生的暴力、压制、或其他不当结果,所以後现
代的思维才会积极地介入法律系统/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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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问题回答如下:
社会是个沟通系统,在现代的结构下人们是间接地透过视觉与听觉将对方视为客体
而进行沟通。在理性的要求下,该客体(他者)是个与自己完全相同的完整的人。
不过,事实上这仅是一种想像而已,自律与自我决定其实不仅是规范了他人,同时
也规范了自己。而不管是他人还是自己,都是只与超越的第三者审级(理性)相联系,
而无任何实质上的、片面的自他沟通可能。换言之,不管他人还是自己,都是一个独立
的、与他人无实际上的关连的个体,纵或强调主体,该主体亦仅是被规训的客体。
反之,後现代认识到这种限制,於是主张直接可与实际上存在的他者(另一个实存的
主体)相关连的触觉、味觉与嗅觉等的重要性。纵或这种能力不能完全理解他者,也无法
到达完美的沟通境界,但是至少承认了存在於他者身内的不可预测的、无法全然被认识的
「他者」。当一个人可以这样对待他者时,只要他有伦理的反省能力,他一定会发觉自己
本身内亦存在着不可预测的、无法完全理解的「他者」。
我所主张的:「把共同主观加上括弧,极力发挥所剩的纯粹主观」一事,其实就是
表明了认识在沟通对象的他者身上存在的「他者」,同时也认识存在鱼自己身上的「他
者」,而所谓的共同主观不外就是现代型的「透过理性完全理解他人」的共同虚幻。
人们同时具有间接的视觉、听觉能力,也具有直接的、片面的触觉等能力,所以
现代性与後现代性一定是并存的。我所要求的是在关键时刻,人们可以发挥间接的能力,
展开真正的、片面的沟通,如果有人无法或无能力使用直接的沟通能力时,保护主义会
发挥效用。
真正的harm to other原则是指:不要去破坏人们所具有的直接沟通能力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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