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标题Re: 刑分实例题
时间Thu Apr 28 01:47:38 2005
※ 引述《chris10913 (Tropfen)》之铭言:
: 某市之调解委员某甲,在进行第一次调解时,先有所偏袒,而後向其所偏袒之一造当事人
: 某乙邀功,并希望某乙有所感谢。某乙当时并未作出任何承诺,事後也未致赠任何礼物。
: 某甲见某乙无动於衷,甚为生气,於是疾言厉色告诉某乙,要某乙致赠一部汽车,不然将
: 展开报复。某乙心生畏惧,不得已送给某甲一部机车。某甲收下该部机车後,因嫌机车价
: 廉,遂将该部机车返还给乙。隔天,停放於某乙所居住公寓马路边之该部机车,被某甲纵
: 火烧毁,公寓之大门被燻黑,但是火势并未延烧至公寓。试分析某甲与某乙是否成立犯罪
: ?
: 希望可以稍微讲解一下成立之罪
: 并且,请问:
: 1.调解委员之性质?
: 是公务员
: 或是非公务员,性质上为仲裁人?
参刑法第十条,你会获得答案。
: 2.121条"职务上之行为"与122条"违背职务之行为"的区分标准?
: 本例中,甲调解时有偏袒,是"职务上之行为"还是"违背职务之行为"?
你不是自己给了答案了吗?
: 3.贿赂罪中,职务行为与贿赂不正利益间要有对价关系
: 然对价关系如何认定?
: 由行为人主观抑或由客观认定?
???主观认定?你是折衷主义者还是主观主义者?
我问你,是否为猥亵行为要用行为人主观认定还是由社会的共同主观认定?
: 4.本例中甲乙恐吓取财的手段,同时达成收受贿赂的结果,
: 甲成立什麽罪??
看清条文。要求、期约、收受任何一个行为都可。
至於恐吓取财,那是另一个犯罪行为。
: 5.甲纵火烧毁机车,公寓大门被燻黑,但未延烧至公寓,
: 构不构成175第一项的"致生公共危险"?
你的延烧定义有问题。放火=着手,烧毁=既遂,公共危险=延烧可能性。
看清条文。问题重点在於§173、§174、§175间刑度的差距。
怪了。为何会有这类的问题?好像是没有上过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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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159
1F:推 chris10913:因为我们看到其他学说对某些点有争议 61.230.55.46 04/29
2F:推 chris10913:加上试着用老师的判准会卡卡的(因为不大会用) 61.230.55.46 04/29
3F:→ chris10913:所以蹦出很多奇怪问题 谢谢回答 61.230.55.46 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