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
看板HolySee
标题Re: 刑分问题
时间Mon Apr 25 14:38:12 2005
稍微再回一些和题目无关的东西,再说说这题:
基本上,将性服务本身用市场价值换算这件事,
虽然经济上说的通,但是不管如何都是把女性当作一种财产。(暂时和此题无关)
劳务本身的换算在经济学上理论上是可以被精准的算出的,
性这个概念被切出来却仍然受到金钱的规制,理论上说的通,
但在社会通念上,例如爱情、友情、幸福等等,我们并不会认为可以用金钱换算,
在爱情等概念被加入到性的概念之时,性也是不能换算的。
换言之,当性没有爱情等等概念作支撑的时候,
性本身已经被视为是*恶*的,而这样的性被性道德高超者瞧不起,
进而当然可以用金钱换算。
然而,(开始和此题有关),性本身有没有爱情是很难去界定的,
亦即性本身是否可以用金钱换算一事是有点隐而不显的,
当然我的意思就是,公务员可以主张两情相悦等等,那麽公务员所做的违法或合法情事
和性的关联性就会变的很不确定,进而问题就只剩
*公务员遇到熟识的人应该回避*等等的公务员法问题。
所以,这样的结论当然就是性服务难以计算,
不过在这边要更强调另外一点就是:按照上开结论,假如性可以被明显换算
那麽贿赂还是可以成立,但是何时性可以被换算?
就是当性没有爱,只有公的性,可以客观、具体明显的看出来属於此之时,
贿赂罪就干下去了。这样的一个结论其实背後隐藏的语言意义在於:
妓女是被唾弃的。
同样的问题发生在通说,例如白嫖等等,算不算诈欺罪?
进而就有学者进一步区分,是公妓还是其他(大陆妹)。
然後去论述是否构成诈欺。
当然直接的解决方案就是,不要把这种利益拿去当作犯罪要件,
那麽就不会继续讨论妓女的合法非法问题。
如果这样子的话,在这边(贿赂罪)也用同样的方法去做刑法解释
但是正如同学举的例子,不管如何限缩到最後还是会有情况解释成有对价,
而把事情解释成有对价(把性服务转化成真正的利益),
其背後所表现的仍然是悲哀的性之切割。哎,写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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