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
看板HolySee
标题Re: 刑分问题
时间Fri Apr 22 22:49:07 2005
p.33 利益
不法利益是否限制在具有经济交换价值的利益。
大家上课听到的好像不太一样,要再跟老师确认一下。
而且以一般人的观点视之,要说接受性服务交换为一定之行为不算受贿,我
觉得这还满难接受的。
p.37 图利罪
对於图利自己损害国家的情况,援用公务员法处罚。
至少以我的观点来看我认为这样是有点问题的。
对於损害国家图利自己的状况,除了会使人民对於该公务员执行职务公正性
的信赖感受到损伤外,我觉得还会另外加上一个对於国家机制有效运作信赖
感的伤害(为什麽国家这麽无能,让公务员轻易地中饱私囊)。
所以对於这种情形不以图利罪加以处罚真的正确吗?
我觉得有点疑问。
另外是不是可以将国家利益解释成人民利益的集合,例如国库是人民的税金
,因此对於侵害国库图利自己的情形,可以解释成对人民有造成侵害,而可
依图利罪加以处罚。
p.41 职务=业务?
是否二者之间范围有所差别,否则以公务员侵害人民的刑度,再加上134条
,其刑度都会超越125条所定之刑度。以致重伤而言,如果用125条是3~10
年;如果用278条+134条就超重,所以要保护公务员就要认为其属125条所规
定之公务员。
但是假如是依284条业务上过失刑度便较轻,但是牵涉到两个问题,第一个便
是如果该公务员并非过失便无此条适用,而得依照278处理。第二个是如果非
属其之职务,则为何可认属业务?是否职务与业务之范围有所差异。
121条与122条
违法职务与违背职务到底有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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