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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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违法性牵连及回避可能性
时间Wed Apr 20 23:27:59 2005
就我所知,在刑法的讨论中会扯上关连性的,
不外乎就是因果关连和责任关连这两大区块。无论是正犯或共犯,
在审查上都是以这两者做为基准。
而『违法性关连』就字面上来看,并不清楚是属於哪一个区块,
因为和违法这个事态相关连的,有行为的因果关连
以及责任关连,一客一主,合致之後成立犯罪。
因此进一步看一下你所说的这个概念,会发现其中混
杂了两种情况:
一、 在因果关连的讨论上,我们有所谓的条件关系的判
断,而在这里可以想像成一个法规范其就当下的事
态会要求行为人不要做这样子的一个行为,但如果
当下就算做了也不能回避,那麽就不会拉起因果关
连的这条线。
二、 在责任关连的讨论上,另外也有一个回避可能性的
判断,这个判断是共同主观对於一个人的期待,其
所课予行为人的可能性就非常多,相对上来讲回避
可能性的要求也不是仅仅止於当下的判断了。
亦即,在德国的理论会发现端倪部份在於:德国在新过失犯理
论中将所谓的过失(注意义务),及责任关连的部份往前提,而
过失判断中所内涵的上述的回避可能性,就可能会和条件关系中
的回避可能性参杂在一起。(不过我并不确定德国的理论是否在条
件关系要求回避可能性)
不过,若依我所知道的德国发展,如果新过失犯着重注意义务,
那麽过失犯的危法态样就是违背了注意义务,如果今天你根本
没有注意义务,例如有信赖原则,或者有回避可能性,那麽就
会被转化成『阻却违法事由』,可以阻却违法。我觉得作者很有
可能是指这样的一个情况,那麽,如果作者采用的这个观点是由
於过失犯的发展而来,那麽依照之前所述,要拿来跟PD理论类
比的应该是责任关连提到的回避可能性,而不是条件关系的回避
可能性,这是我的观点。
最近红极一时的客观归责理论,曾有以下的结论:『如果通过客观
归责理论的检验,那麽就是过失犯,如果有故意就是故意犯』。这
样的一个见解的消息来源正确性必须求助於在德国的宋台大啦,不
过先假设这样的消息为真,那麽问题就在於,在德国的这样判断标
准他到底把回避可能性做如何的看待。在客观归责的其中一个概念
就是回避可能性,而这和条件关系的回避可能性应该是区分的,虽
然条件关系现在可能已经变成提高风险,不过大致上应该如此。
然而这样的一个理论(客观归责)和新过失犯已经有很大的不同,
老实说我想知道的是,现今德国通说到底是三阶,还是客观归责的
不知道几阶理论。我国学者号称留德的很多,不过目前德国通说到
底为何,从来无法得知。现在透过PD以及书籍,很容易知道日本
最新的通说和判例为何,但是对於德国,单单看月但法学教室那几篇
OOXX的文章实在是没有任何助益,也没有老师介绍。所以我有一个
小小的心愿,就是如果宋台大学长有时间回答问题的时後,可以三不
五时的提一下德国的见解,使的只能透过日文二手资料和不谙德文的
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滋润』,否则只看单一学说无法精益求精啊!
(我知道学长超忙,所以真的很有空的时後,顺便提一点点就可以了,
也可让本版可以呈现多元主义的快乐假象~~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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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梦想
托付给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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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15.106
1F:推 Pocketsun:谢谢学长 不过因为我看不懂德文网站所还是不 59.121.197.185 04/21
2F:→ Pocketsun:懂它指涉为何 不过好像跟它一起讨论的是 规范 59.121.197.185 04/21
3F:→ Pocketsun:目的 所以有可能会是放在[客观归责]中 那类比 59.121.197.185 04/21
4F:→ Pocketsun:於pd应该是规范的条件关系 59.121.197.185 04/21
5F:→ Pocketsun:其实我想说的是 老师的规范性条件关系是否一定 59.121.197.185 04/21
6F:→ Pocketsun:合理呢? 是不是放到故意去处理更合理? 59.121.197.185 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