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cketsun (小猫小小猫)
看板HolySee
标题[问题] 违法性牵连及回避可能性
时间Tue Apr 19 09:28:19 2005
老师及学长
我读书不懂的地方来请教一下,也利用一下本板。
我们都知道在老师学说中的条件因果关系有规范性的因果关系,
即有无回避可能性的检查。若无,责任行为与结果间无条件关系。
如此,其在体系中的位置是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检查中,将认为无
条件之行为排除。
最近读书读到一种说法叫所谓的「违法性关联」(der Rechts-
widrigkeitszusammenhang),其认为假使在遵守法律行事的情形,该
侵害犹不免於发生,那麽在这种情形若仍追究其责任,则所以为不法
结果负责之主要理由:违法性便丧失其功能。
此学说的意涵似乎与老师的规范性条件关系所指涉乃系同一件事
,但是所列体系位置却不相同。我不懂的地方在於:
一 为何「在无法回避之情形若仍追究其责任,则所以为不法结果负
责之主要理由:违法性便丧失其功能」?
其实,我认为这种时候一样可以认为行为人之行为是有违法性存
在的。所以不应该认为追究责任是使违法性丧失功能(所以可以
阻却违法?)
二 又不论是老师的「规范的条件关系」与「违法性牵连」的说法在
体系上的位置是不是都有可以再考虑的地方?
(一)因为若不认为可以假定的因果关系否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的时候,则不能将体系位置列在因果关系中?
(二)行为人之行为仍有违法性,故不应认为可以阻却违法?
(三)此时,我揣测可认为行为人之行为是不负「不法责任」,
所以可以在罪责中处理它。则行为人可能是构成要件该当
,违法,但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无回避可能性,
所以无故意?
以上是非常粗浅的想法,请老师学长狠狠指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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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1.200.118
1F:推 natuerlich:你要不要考虑一下,这里的违法指的是否为三阶 141.2.114.167 04/19
2F:→ natuerlich:层第二阶的违法,还是指的是对於注意义务的违 141.2.114.167 04/19
3F:→ natuerlich:反这件事情?另一个可能的问题是,会不会这里 141.2.114.167 04/19
4F:→ natuerlich:作者仍把注意义务安置在第二阶违反性阶层里面 141.2.114.167 04/19
※ 编辑: Pocketsun 来自: 59.121.218.22 (04/19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