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标题Re: [建议] 刑法中的性交、猥亵与性骚扰
时间Mon Apr 18 22:26:14 2005
我先来。以下是一位网友的疑问。
: 想请问大家一下,如果在现在性骚扰防治法没实行的现在: 发生了这种事,
: 哪个男的,有没有犯罪以下的罪
: 1.强制罪
: 2.强制猥亵罪
: 如果以上都没有成立,哪各位认为有没有成立其他的罪名: (不限於刑法),
: 还是哪个男的行为,一点法律上的处罚都: 不需要,以上的回答也希望附上
: 点理由,谢谢各位...
: 以上是我在高点的文章,也希望老师能回答一下
: 谢谢老师
我的回答如下:
这要看法院。
大部分的法院都会用强制猥亵(五年以下)处断。
不过今年初发生了一件考题中的事件(真实事件是男偷摸女),因为性骚扰防
制法详尽地规范了偷摸的行为,此法的存在(虽然还没生效)证明了立法者认
为偷摸不是强制猥亵,不然不需要重行立法予以规范。刑度为两年以下。
公布但是尚未实施的法律,实际上应该可以影响到现行法的解释,特别是在做
限定解释时,不会产生罪行法定主义的疑义。
我的学生(承审法官)请教我,我回答了两个选择可能性。
其一,维持一般法院的见解以强制猥亵定罪,不过刑度压到两年以下。
其二,无罪。因为性骚扰防制法尚未生效。
我的学生选择了第二条挑战之路,不过我和他都认为会被高院驳回。
这些意见我都已经在高点网站上发表过,不过那些人却用有的没有的论述,将
我的意见掩盖了。
其实我曾经在上星期台大刑分的课堂上花了一个小时讲解,并详述我自己的意
见,如果要我用文字来回答,可能要写个一两个星期。
恕我无理,我实在是没有时间给你除了以上的意见以外的更为复杂的理由。
如果要一些线索理解我的思考,请参照我写的「论刑法中的性道德强制」一文。
其中对於性别、性差、性现象有较为详尽的描述。
要知道,所谓的性骚扰其实有很广泛的解释空间,因为行为的对象包含身体的其
他隐私部位,而这个暧昧的用语会使得性骚扰行为(偷袭行为)严重时会有猥亵
意涵,而轻微时仅是令人不悦而已。
而条文规定: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这个或字的解
释牵涉到亲吻是一个嘴对嘴的行为,还是包含嘴对嘴以外的身体部位的行为,若
做限缩解释,则涂案的甜耳朵行为,根本就不是性骚扰行为。
再者,用工具掀人的裙子一事,不管如何解释,都不是性骚扰行为,当然用雨伞
等道具搓人下体的行为也不是性骚扰行为。此外在别人面前(非公然地)打手枪
一事,也不是性骚扰的行为。
而这些行为的猥亵意涵,应该是非常明确。
强制猥亵与性骚扰间的五年与两年刑度差距,应该不仅仅是破坏知能的强制行为,
与不破坏知能的偷袭行为间的差距,也不仅仅是性道德方面的羞耻感与性方面的
不悦感间的差距。
我先前一直固执地以「性」为原点,从性交到猥亵到性骚扰,都是以§10的性为
限缩解释的根本。不过,这种解释应该得不到实务界的青睐。如果解释学必须
妥协,则我会变更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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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5.29
1F:推 natuerlich:有在高点法律网收到发言的指示,但我最近太多 141.2.114.167 04/19
2F:→ natuerlich:事情,等我闲一点再来。 141.2.114.167 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