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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北大学学生奖惩办法 95年07月07日94学年度第2学期第1次临时校务会议第2次延续会通过 第一条 本办法系依据大学法第三十二条暨本校组织规程第四十条订定之。 第二条 本校学生奖惩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校学生奖励,分为左列三类:  一、荣誉奖:颁给奖状、奖牌、奖旗、奖章或奖金。  二、记功:   (一)记大功一次,加操行总分九分。   (二)记小功一次,加操行总分三分。   (三)记嘉奖一次,加操行总分一分。   三、其他适当之奖励。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或小功奖励:  一、服务公勤,热心努力,有具体事蹟者。  二、参加校内外各种比赛成绩优良者。  三、在校外实习或服务表现优异,光大校誉者。  四、全学期寝室内经常保持整齐清洁者。  五、拾获有相当价值之财物不昧者。  六、扶助同学有具体事实证明者。  七、担任班级代表或相当之职务,服务成绩优异者。  八、办理学生刊物、或其他课外活动,成绩优异者。  九、增进团体福利,具有确切事实者。  十、有其他优良事实,殊堪嘉许者。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或颁发奖状、奖牌、奖 旗、奖章、奖金:  一、担任社团工作,成绩特优,对学校声誉,有特殊贡献者。  二、创造发明,有益於国家、民族、社会、学校者。  三、对危害社会、学校安全之情事,能事前检举,或适时予以抑止者。  四、冒险犯难、拯救他人生命、身体、财产之安全者。  五、代表本校参加全国性比赛,荣获第一,为校争光者。  六、有其他相当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六条 本校学生之惩处分为下列五等:  一、开除学籍。  二、勒令退学。  三、定期察看:   (一)受惩处经累计达二大过二小过者,予以定期查看,其期限以一学年为原则。   (二)受定期察看处分之学生,当学期之操行成绩为六十分,再犯申诫以上处分者,勒令退学,有记功  以上奖励者,中止其定期察看处分。  四、记过:   (一)记申诫一次,扣操行总分一分。   (二)记小过一次,扣操行总分三分。   (三)记大过一次,扣操行总分九分。 五、其他适当之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诫或小过处分: 一、言行不检,有失学生身分者。 二、对同学施以无礼行为者。 三、对师长态度傲慢,或对师长有不礼貌行为者。 四、担任学生社团干部或自治干部,怠忽职守者。 五、不按规定整理寝室环境者。 六、毁坏公物情节轻微者。 七、不爱惜公物或擅自移动公物者。 八、男(女)生未经校方许可,擅自进入女(男)生宿舍者。 九、未办住宿手续,而擅自进住宿舍者或冒名顶替住宿者。 十、宿舍寝室环境脏乱,经劝导仍不改善者。 十一、占住宿舍床位,未按规定迁出,妨碍他人进住者。 十二、在宿舍内使用危险或易燃物品者。 十三、破坏团体秩序者。 十四、以文字图画破坏他人名誉者。 十五、扰乱校园安宁或教学活动情节轻微者。 十六、言行失实,欺骗师长者。 十七、恶意攻讦同学或助长同学之纠纷者。 十八、违反学生宿舍辅导办法情节轻微者。 十九、在校内未经核准,擅自召集会议或举办活动者。 二十、在宿舍内任意留宿亲友者。 廿一、未依规定在校骑乘或停放车辆者。 廿二、毁坏校园植物者。 廿三、上课期间使用行动电话妨碍上课秩序者。 廿四、违反考试规定,情节轻微者。 廿五、违反网路使用或智慧财产权相关法令规定,影响校誉,情节轻微者。 廿六、有其他相当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各款之一者,予以记大过或以上之处分: 一、妨碍教职员或同学执行公务者。 二、未经报准,擅自以学校名义在外举行或参加集会者。 三、考试舞弊者。 四、有殴人行为或互殴而情节较轻者。 五、对他人(教职员工、同学及其他社会成员)进行性骚扰,情节轻微者。 六、未经核准,擅自变更业经审定之刊物内容者。 七、为他人作不实之证明者。 八、进入不正当娱乐场所,有损校誉者。 九、假借名义,擅自从事不正当活动者。 十、损坏公物情节较重者。 十一、擅自涂改校内核发之有关证件者。 十二、於校内外有赌博行为者。 十三、擅自於校内湖泊及蓄水区域从事禁止之活动者。 十四、违反网路使用或智慧财产权相关法令规定,影响校誉,情节重大者。 十五、有其他相当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 一、有窃盗行为者。 二、擅自撕毁或涂改校内公用表册文件者。 三、故意污辱或恶意攻讦教职员工或同学者。 四、要胁师长以求遂其意愿者。 五、记满二大过二小过者。 六、违犯校规,情节严重,但深知悔悟者。 七、殴打他人成伤者。 八、对他人(教职员工、同学及其他社会成员)进行性骚扰,情节重大者。 九、参加不良帮会组织者。 十、在寝室内燃烧物品,肇生火灾者。 十一、造谣惑众,严重危害学校安全秩序者。 十二、犯有重大过失,深知悔悟者。 十三、酗酒滋事,违反纪律,有玷校誉者。 十四、有其他相当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学: 一、犯有严重过失者。 二、定期察看而再犯申诫以上过失者。 三、操行成绩不及六十分者。 四、依教务章则应予退学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 一、办理团体福利事宜,有贪污行为者。 二、聚众要挟滋事,情节重大者。 三、参加犯罪组织或活动者。 四、违法犯纪,经法院明令判处徒刑确定而未获缓刑者。 五、依教务章则应予开除学籍者。 第十二条 学生奖惩案件,有关教师及承办单位,均有建议之权,但应援用相关条款,依照规定程序,签请校长核定。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之奖惩纪录不应取消。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复学後,其原有奖惩,仍属有效。 第十五条 本校学生之奖惩处理程序,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嘉奖、记小功、申诫、记小过之奖惩建议教师或承办单位应提供参考资料,由学生事务处会同导师处理。 二、记大功或记大过以上之奖惩,应提交奖惩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校长核定,以学校公告公布。 三、学校奖惩委员会审议有关学生重大奖惩时,应通知有关系、所主管、班级导师及有关人员列席,并得通知当事学生列席说明。 888 四、学生受记大功或记大过以上之奖惩,均应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十六条 学生对於学校之奖惩处分,认有违法或不当并损及其个人权益者,得依学校申诉办法之规定,向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议通过後施行,修正时亦同。 其中的第七条第四项:担任学生社团干部或自治干部,怠忽职守者。 可以参考一下。 这或许也是可以给予大家一个交代的方式之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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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49.219
1F:→ gardelzb :要不要直接明讲 你想要办谁? 12/11 05:51
2F:→ e1001000 :说他们是社团干部也满奇怪的吧? 12/11 08:00
3F:→ e1001000 :而且 要求北大负责的 也没有明讲办谁 如何办 12/11 08:01
4F:→ lytf :那就赶紧请原po提交奖惩委员会议审议吧 12/11 08:29
5F:→ K319 :一个负责任的主办单位,事後应该自己检讨。 12/11 08:55
6F:→ K319 :有功,就奖励;有过,不该惩处? 12/11 08:56
7F:→ K319 :至於怎麽移送?该如何移送?那是主办单位的事。 12/11 08:57
8F:→ K319 :还有,社团干部跟自治干部如果扩张解释的话, 12/11 09:01
9F:→ K319 :很多都包含进去了。在法条适用上,绝对不成问题。 12/11 09:01
10F:→ K319 :至於社团干部跟自治干部应该为何?请有兴趣的人, 12/11 09:05
11F:→ K319 :自行去找出他们当初的定义。或许从文义解释也可以找 12/11 09:06
12F:→ K319 :出来该如何适用。 12/11 09:06
13F:推 freeyourmind:您真内行! 12/11 09:37
14F:→ neof :哪来的大家? 12/11 10:00
15F:→ gardelzb :史学盃的章程,有订奖惩吗? 12/11 10:25
16F:→ K319 :但就文化跟辅大系垒的成员就几个人了? 12/11 10:35
17F:→ K319 :不知道何谓哪来的(大家)? 12/11 10:36
18F:→ K319 :北大历史系与北大历史系学生适用北大奖惩规定, 12/11 10:37
19F:→ K319 :有何疑义? 12/11 10:37
20F:→ K319 :莫非北大学生去外面比赛,或是对外举办活动, 12/11 10:39
21F:→ K319 :可以拒绝适用北大的校规? 12/11 10:39
22F:→ ADingL :这是何苦... 12/11 10:43
23F:→ gardelzb :所以原po只是要人出来被记过负责 就够了? 12/11 11:23
24F:→ K319 :都说了 参考一下。既然没提出具体的检讨办法, 12/11 11:33
25F:→ K319 :就帮他们想一个 具体 且(似乎)可行的方法(建议)一下 12/11 11:34
26F:→ gardelzb :说真的 我觉得一点都不可行 12/11 12:15
27F:→ gardelzb :一般来说 这种大活动过後 系上会帮工作人员记功嘉奖 12/11 12:16
28F:→ gardelzb :这样一来 只要用"功过相抵"为由 顶多不纳入叙奖名单 12/11 12:18
29F:→ gardelzb :实际上 就和什麽事都没发生过一样 12/11 12:18
30F:推 ninetykilo :历史人难道素质如此拿出这个太。。。 12/11 12:21
31F:→ gardelzb :况且,就算记下去了,未来也可以消.但是,能让什麽事情 12/11 12:33
32F:→ gardelzb :有所进步吗?对於棒垒球运动的推广,史学盃原始精神的 12/11 12:34
33F:→ gardelzb :发扬,有什麽帮助吗? 12/11 12:35
34F:推 shezion :史学杯全体参与志工均记嘉奖乙次,垒球相关工作志工 12/11 17:47
35F:→ shezion :除外。 12/1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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