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yeonme (温度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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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历史系章程 监察委员会
时间Tue Aug 26 21:35:45 2003
第六章 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监察委员会为本会之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干事会及史荟编辑组之运作。监察
委员(以下称监委)由现任系代、各班班代、上届总干及上届系代组成,任期
一学期,且不得兼任学会之干部。若职位出缺,则由现任系代指定资格符合
者。
第二十四条 监委会之职权如下:
第一款:由会员大会召开前三日内,举行监委会议,并主动邀请干事会、组
长及史荟主编出席,审核干事会及史荟编辑组工作报告、预决算报
告;并於会员大会中提出审查书面报告。
第二款:办理总干、系代及各项选举事项。
第三款:解释本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监委会非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开会,非经出席委员半数以上之通过
,不得为可决。
第二十六条 监委会议之决议与大会之决议抵触者,监委之决议失其效力。
第二十七条 监委会对干事会之重要决策有违反章程及会员大会决议时,得以书面决议移
请干事会变更之,干事会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可移请监委会覆议;如经监
委会全数通过维持原议,干事会应即接受或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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