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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东华大学历史学系系学会章程》修正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会 议 第四章 行 政 第五章 选 举 第六章 罢 免 第七章 经 费 第八章 附 则 1.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章程:第三条、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第二、第 三、第四、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及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 三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三、第四、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 六及第八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并为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四款(原条第八项递补为第七项),增订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废止章程:第八条 第二三六项、第十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项。 2.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修正章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至第五项。 3.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九至十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至 五项。 4.中华民国九十九年○月○日修正全文四十条。 总说明 国立东华大学历史学系系学会组织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自创制以来, 将近十年施行期间内历经三次修正,而本章程现行条文确有若干文理未尽妥适 之处,同时为因应东华大学历史学系系学会组织运作状态之变动,本章程应予 增删修正,参酌我国中央法规标准法、人民团体法及相关财政法律之规定。本 章程现行条文共三十条,草案调整条文之顺序,增删修正共四十条,并为各条 条文增列条文名称,变动幅度甚钜。 *[m*[1;36m详细的解释会在班代表会议上说明*[m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名称) 本学会定名为「国立东华大学历史学系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创立宗旨) 本会「以谋求全体会员之福利,提高研究风气,促进身心健康,敦睦会员感 情,培养互助合作的精神」为宗旨。 第 三 条 (会员资格) 凡国立东华大学历史学系(以下简称本系)在学学生缴清会员会费者,为本 会会员。 第 四 条 (会址) 本会会址暂设於本系办公室内。 第 五 条 (指导老师)  本系系主任为本会之当然指导老师。 第二章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第 六 条 (会员之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选举、被选举、罢免、出席会员大会、制定与修改本会组织 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之权利。 本会所办活动,会员享有优待。 第 七 条 (会员之义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组织章程、参与会务之义务。 第 八 条 (非会员之认定) 本系学生如未缴纳会费或已超过正常修业年限四年者,以非会员视之。 第 九 条 (会员资格之生效) 会员资格自缴纳本会会费起生效。 第三章 会议 第 十 条 (会员大会之地位、集会与职权)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 会员大会每年集会一次,由会长於任期结束前九十日内召集之,并於会议召 开前十五日以公开方式通知会员。但临时会议,得缩短为开会前五日送达通 知。 临时会员大会之召集,经全体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由会员代表会之 决议召开之。 会员大会之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之。但订定与变更本会组织章程,须出席人数五分之三以上同意。 会员大会有议决本会组织章程制定与修正案、活动案、预算案、决算案之权 ,并听取会长年度会务报告,出席会员并得质询大会各项议案及会长年度会 务报告。 会员大会於集会时,由出席会员代表互推一人为主席,依据公平中立原则, 维持集会秩序,处理议事。 会员大会之决议,应於会後七日内公布之。 第 十一 条 (会员代表会之职权) 会员代表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议决法规案、分配预算案。 二、听取会长会务报告。 三、向会员大会提出会务建议及决算报告审核意见。 四、会长罢免案之提议。 五、统一解释组织章程。 前项第一款之决议,会长如认为有窒碍难行之处,得提出覆议,但会员代表 会以全体三分之二会员代表以上维持决定时,会长必须接受;前项第三款, 至迟应於会员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方式提交。 会员代表会之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之出席,出席人数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行之。 第 十二 条 (会员代表之产生方式、任期、兼任限制) 会员代表会之会员代表由本系大学部学生互选之,各年级三人。 会员代表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会员代表不得兼任本会会长、副会长、执行会干部。  会员代表於学年进行中出缺时,系学会得请求年级之会员在两周内递补之。 第 十三 条 (会员代表会之集会) 会员代表会之集会,由会员代表三人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会员代表会之集会,应通知会长、执行会干部出席,并得邀请系学会顾问列 席。 会员代表会於集会时,由出席会员代表互推一人为主席,依据公平中立原则 ,维持代表会秩序,处理议事。 第四章 行政 第 十四 条 (会长之地位、任期、缺位时之继任) 本会置会长一人,对外代表系学会,并指挥监督执行会及成员。会长得遴选 一至二位副会长,参赞会务。 会长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会长因丧失本系学籍、休学、辞职、罢免而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会长继任 ,至当届会长任期届满为止。副会长之继任顺序由会员代表会决定之。 第 十五 条 (会长之职权) 会长有下列之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签订协议,并公布对外会议之决议案。 二、参与系务会议,提出代表学生之意见。 三、召集会员大会,提出年度会务报告,并接受与会会员之质询。公布会 员大会之决议并执行之。 四、向会员代表会提出会务报告,听取会员代表建议,接受会员代表会之 决议并执行之。 五、召开干部会议。 六、任免副会长、执行会各组干部。 第 十六 条 (执行会之地位、组成与职权) 执行会承会长之命,推展会务,依会务分工常设七组,由会长遴选各组干部 及组员组成之。并视会务需要设置任务编组,指派所需人员。 执行会有下列之职权: 一、提出概算案。 二、设计活动、拟定会务行事历。 三、执行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会之决议案。 第 十七 条 (学术组之职权与组织) 执行会下设学术组,推行本会各项学艺活动及学术研究。 学术长遴选并领导组员推行下列事项: 一、学术股:拟订学术组职权推行方案、办理学术演讲相关事宜。 二、新书介绍股:介绍新书及影视资讯,提供代购服务,提升读书风气。 三、出版股:出版本系学生刊物,以达知识交流之目的。 第 十八 条 (活动组之职权与组织) 执行会下设活动组,活动长遴选并领导组员,负责本会各项康乐活动及联谊 事务。 第 十九 条 (体育组之职权与组织) 执行会下设体育组,体育长遴选并领导组员,掌理本会对内、对外体育活动 事宜之筹办。 本会得将各项体育活动,委托本系各项体育队伍办理,并制定补助办法,以 维持本系各项体育队伍运作。 第 廿 条 (秘书组之职权与组织) 秘书长承会长之命,连络及协调执行会内部事宜,并领导秘书组处理本会下 列业务: 一、文书股:会议通知、会议纪录、文书收发、档案管理。 二、摄影股:各项活动影像纪录。 三、网路股:掌理BBS、BLOG、网页等事宜。 第 廿一 条 (美宣组之职权与组织) 美宣组设美宣长,遴选并领导组员负责本会活动之海报设计并制作本系相关 衣物。 第 廿二 条 (总务组之职权与组织) 总务组设总务长,负责下列业务: 一、本会预算书表、决算书表之编制。 二、本会经费之会计程序。 三、本会帐户之管理及出纳事项。 四、本会财产之管理。 第 廿三 条 (公关组之职权与组织) 公关组负责对内、对外公关事宜之接洽办理。 公关组设系友股,办理毕业系友联谊、连络系友感情。 第 廿四 条 (执行会之解散) 因罢免、当选无效、无继任会长之人选致会长职位出缺,完成会长补选前, 副会长及执行会干部向会员代表会提出总辞。 执行会解散後,由会员代表会遴选会务管理人,依本章程第三十三条处理会 员退会事宜,并冻结会务与财产。 会长职位出缺时,由会务管理人代表本系大学部学生出席系务会议。 会长补选完成後,本系大学部学生如欲重新加入本会,其会员资格依本章程 第三条认定之。 第 廿五 条 (干部会议) 干部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执行会干部组成之,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干部会议於每学期初订出集会时间,定期召开,并公布决议事项。 干部会议议决系学会年度活动计划、活动企划书、预算案、分配预算案、年 度决算报告及其他重要事项,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提出,经同意後执行 之。 第五章 选举及罢免 第 廿六 条 (选举委员会之职权与组成方式) 选举委员会负责筹办会长之选举、罢免。 选举委员会设委员三至五人,由会员大会推选之。 选举委员会委员,应具现任或曾任会员代表之资格。 第 廿七 条 (选举工作之原则) 会长由全体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於投票日前十四日通知会员并於选举後七日内公布结果。 会长选举投票地点设於会址。 会员代表会得视情况,订定会长选举及罢免办法,规定本章程之选举罢免 施行规定。 第 廿八 条 (当选无效) 有下列情形发生者,经选举委员会认定,视为当选无效: 一、当选人得票数未达本会会员总数四分之一以上。 二、以暴力、贿选或其他不当之方法,意图影响选举结果。 选举委员会应於公告当选无效後十四日内,重新办理投票。 有第一项第三款情形之会员,重新投票时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第 廿九 条 (会长补选) 因下列因素致会长职位出缺时,选举委员会得办理会长补选: 一、会长因丧失本系学籍、休学、辞职而不能行使职权,且无得继任之副 会长。 二、会长罢免案通过。 三、会长选举无人登记。 四、因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情形,重新投票仍未产生会长。 因前项第一款、第二款而须办理补选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後,於十四日内 完成补选。 第 卅 条 (会长之罢免) 会长之罢免案,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四分之一提议,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之 同意後提出,并经本会会员总数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 即为通过。 第六章 经费 第 卅一 条 (经费来源) 本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会费。 二、会员捐款。 三、委托收益。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益。 前项第一款经费之缴纳数额,会长应提经会员大会通过後行之。 第 卅二 条 (会员会费缴纳方式) 会员会费以四年一次缴清为原则,於入学时依本会总务组公告之方式汇款。 本系学生非会员或转入本系之学生,於缴清所余学籍年限之会费後,具有本 会会员资格。 第 卅三 条 (会员会费退费方式) 本会会员在学期间申请退会,应於会员大会定期会议集会日前十五日,向本 会执行会总务组提出。执行会总务组应於会员大会定期会议集会日後十五日 内,完成退费。 因丧失本系学籍申请退会者,不受前项之限制,执行会总务组应於提出申请 後三十日内完成退费。 退还会员会费,以所余学籍年限为计算单位。 第 卅四 条 (预算) 执行会依其施政计画初步估计之收支,称概算。 概算经会长提出於会员大会,未经同意者称预算案。 预算案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公布者,称法定预算。 在法定预算范围内,各单位之实施计划称分配预算。 分配预算之编列,一年分为四期,每期编列一次。七至九月为第一期,十至 十二月为第二期,翌年一至三月为第三期,翌年四至六月为第四期。 会长应於每期分配预算开始前三十日内提交会员代表会审议,会员代表会应 於提交後十五日内议决。 第 卅五 条 (决算) 决算案,谓决算报告及会员代表会审核意见。 本会年度收支,应编列决算报告,由会长提交送会员代表会审核,并将审核 结果一并提报会员大会。 决算报告之科目及类别,应依预算报告之科目及类别编列。 第 卅六 条 (财政纪律) 年度总支出费用,以该年度会员总数与会员一年份会费之乘积为上限。 年度总支出费用,为年度一切支出及其预备金。 预备金不得低於年度一切支出之百分之十。 会员代表会对干部会议提出之预算,不得提出增加支出之提议。 第 卅七 条 (会计制度及会产管理) 本会财务会计及会产管理制度,其办法由本会执行会总务组拟定,经会员代 表会同意後行之。 第七章 附则 第 卅八 条 (组织章程之位阶) 本会所谓之法规,谓经会员代表会通过,会长公布之法规。 法规与组织章程抵触者无效。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会、干部会议之决议案,与法规或组织章程抵触者无效。 第 卅九 条 (会务顾问) 前任会长、副会长及执行会各干部为本会之当然顾问,提供会务谘询。 第 四十 条 (组织章程之施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第三日发生效力,修正时亦同。 本会组织章程得送本系系主任及课外活动组备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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