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ffen (夏日的气味 在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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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高山症死亡 判意外理赔
时间Mon Nov 13 08:07:0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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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症死亡 判意外理赔
〔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高山症死亡算不算突发意外,攸关钜额理赔,国内尚无判例可
循,至今争议不断;高雄高分院审结一名黄姓警员因高山症引发肺水肿死亡理赔案,认定
为意外事故,判决2家保险公司共赔偿上千万元。
国内登山人口日益众多,成为民众喜爱的休闲活动之一,高山症死亡为意外伤害或一般疾
病,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争论不休,加上最高法院又无判例,致使一、二审法官法律见解分
歧,莫衷一是,亟待开会统一法律见解。
据了解,92年10月25日至31日,黄姓警员参加台南县野外育乐协会举办南湖大山和中央尖
山登山活动,上山後第4天,出现高山症现象,经通报海鸥救难队送医急救,延至10月30
日因肺水肿死亡。
黄某家属指出,高山症患者若能及时下山,症状即消失、不药而癒,由此可知是外在环境
所引发,与一般疾病不同,具有显着外来性。并说,黄员生前爬过数十次3千公尺以上高
山均未曾发生,此次爬南湖大山出事,应属意外。
保险公司则指称,黄员死因为高山症引发肺水肿,属於内科急症,不是意外伤害事故。又
说,黄员有高血压疾病,致使肺水肿恶化死亡,高山症不是唯一且单独致死原因,两造并
有因果关系,拒绝理赔1050万元。
二审合议庭法官依据医学文献所载,认为高山症并非绝对免疫,是否发生与登山者攀登高
度、上升速度、个人适应能力等不确定因素相关,无法预料并具偶然性,黄员因外在环境
发生急性高山症死亡,认定突发意外事故,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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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很努力地让我们的动作看起来很优美、更流畅、控制力更强,
在我们心中有一个理想的风格,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
光是登顶是不够的,要达到这种完美的境界才重要」。
--Francois Legrand ,1995, for mag.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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