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tan (NutriMedCamp 赌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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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华民国健康食品管理法3
时间Sat Apr 8 23:30:42 2006
第三章 健康食品之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条 健康食品之制造,应符合良好作业规范。
输入之健康食品,应符合原产国之良好作业规
范。
第一项规范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十一条 健康食品及其容器或包装,应符合中央主管
机关规定之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制造、调配、加工、贩卖、储存、输入、输出
、赠与或公开陈列:
一、变质或腐败者。
二、染有病原菌者。
三、残留农药含量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安
全容许量者。
四、受原子尘、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过中
央主管机关所定安全容许量者。
五、搀伪、假冒者。
六、逾保存期限者。
七、含有其他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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