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屿天圣林)
看板HatePolitics
标题Re: [黑特] 蓝白又跑去呛赖总统了
时间Sun Sep 20 10:52:07 2026
※ 引述《jimlexus (键盘呛王,现实儒生)》之铭言:
: 哇塞~蓝白英雄为民发声!大呛赖清德
: 旁边支持者居然叫好欸~
: 赖清德的政治谎言:
: 以前大骂马英九总统兼党主席,自己却干了
: 大罢免失败归罪於柯建铭,想要自己脱罪
: 承诺吴乃仁有罪自己就退出政坛
: 以前反核反美牛反美猪,如今跪舔美牛美猪
: 内心仇视中华民国,却说不用改国号
: 以前骂奸痿,如今养监委
: 豢养侧翼在台湾社会群魔乱舞
: 到底,赖清德根本完全不适合当总统啊!
: 推 amare1015: 举中华民国国旗马上被拉走欸 36.227.120.168 09/20 09:57
: → amare1015: 赖神真的好凶 呜呜呜 好怕 不敢骂惹!!! 36.227.120.168 09/20 09:57
这抓错焦点了吧?
而且要抗议的话,应该有更适合的地方(如经合法申请的抗议集会),但在这种民进党的
大会上,把空间留给当事人更好!
况且日前台中高分院一一五年度国上诉字第一号刑事判决,某里长被指无偿招待赴中但却
获得无罪判决(驳回检察官上诉),这要怎样解释呢?
判决摘要:
第一审无罪理由:
检方起诉认为,彰化县村里长联合服务总会前总会长被告何○盛,在2024年总统大选前,
透过村里长系统招揽多名村里长成员赴中国重庆地区参访交流旅游,而旅客仅负担机票费
用,落地後由中国大陆方面之相关单位安排食宿、交通及参访行程,期间并有大陆官员与
台商出席交流餐会,宣传支持特定政治立场及候选人,涉嫌以旅游之不正利益影响选民投
票意向介入我国选举,违反《反渗透法》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原审彰化地院判决认为,多数参团者均表示未听闻支持特定候选人或政党的言论及要求,
也不清楚旅游期间食宿费用由何人负担。部分证人的相关证述更出现前後不一致、甚至在
法庭上翻供情形,难以作为定罪依据。且虽然赴陆交流时间点正值选举敏感期间,而确有
接受招待情形,但无法证明相关旅游招待利益与投票行为间存在对价关系,也欠缺足够证
据证明被告何○盛受中国官方委托、指示或资助从事贿选活动。基於无罪推定原则,判决
被告何○盛无罪。
第二审认定:
本案经本院审理结果,认为原审判决谕知被告何○盛无罪,核无不当,援引原审判决所记
载之理由;检察官起诉所为举证,难以认定何○盛安排多名村里长赴重庆交流旅游之出团
,系接受大陆地区台办之指示、委托或资助,并在招揽出团前、旅游途中、返台後,有为
特定候选人或政党宣传、请托支持,而要求团员於本次总统副总统、立委等选举时为一定
投票权之行使,也无法认定团员於主观上已认知或意识到其等至大陆旅游落地後系受大陆
台办单位提供招待等不正利益,且此不正利益系与其等在本次总统副总统、立委等选举时
应如何行使投票权具有对价关连性,即无受贿之认知,均无法认定构成公诉意旨所指犯行
。原审法院因而以不能证明被告何○盛之本案罪嫌,对被告何○盛为无罪谕知,核无违误
。检察官提起上诉,并未再行提出证据,仅再事争执而指摘原判决不当,核无理由,应予
驳回。
而详细说法方面(星期五已经公开):
二、检察官上诉意旨略以:
(一)被告非从事导游或旅行仲介工作,却在正值我国大选将届之密接时期,受大陆地区具
有官方掌控色彩之同乡会长林文华发函促其邀请彰化村里长至大陆受招待(有邀请函为据
)。依被告羁押庭供述,被告於八天七夜重庆行程中之每场餐宴,均保留一至二个座位给
国台办人士;而在席间并有大陆人士要求不支持某政党及支持特定政党之候选人,复据证
人黄于甄、蔡复成在侦查中证述綦详。
(二)被告确有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站台、行贿等行为:
1.被告於受搜索前,删除其微信内与「明鸣(重庆)」之对话。经搜索扣得被告行动电话
後,送本署数位采证,救回之一张截图内容为被告以文字发送讯息:「我下星期一後接任
务辅选,我不过去了,台湾这边我会协助全部的团相关事务,我表妹黄淑雅会陪同过去接
续一切工作,所以你上回说的补助就跟她说(处理),我请她向公司请假!淑雅是信得过
的人,你有事都跟她讲,但她在走行程时,让她低调,她不想太突兀,才不会让村里长没
表现,我不过去的事,先不要告诉要去人知道!有事你直接与我通电话即是」,对方以文
字讯息回以:「嗯嗯,好的,辅选是大事,这边你放心」,经本署数位采证室监识结果,
该讯息时间为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日九时二十二分许,被告微信联络人系一一二年十一月
八日建立,有全名之注记,并与网路搜寻资料重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络处王明
鸣处长简介资料相符,足见被告自本案邀集、参与落地招待之始,均系基於辅选之主观意
识,并与大陆重庆市台办王明鸣处长相互联络,协助全部的团相关事务,其後更委托表妹
黄淑雅陪同过去接续一切工作。
2.对照机票代办业者柯美玲与大陆地区陈健处长之对话资料可知,陆方王明鸣处长是负责
伸港跟线西的团,且有「十二月十三日国泰一百席-OK伸港・线西没人」,另告知柯美玲
「王在联系对方了」。随即被告於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时十一分许,以LINE
向证人陈建兴发送「现在要我拉线西的村长了」「我就说慢慢来!不急」;另於同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柯美玲与被告之LINE对话纪录显示,柯美玲转贴陆方以简体字的文字讯息「
林怡甄团与何吉盛团就是一个团,你可以再次与何吉盛核实一下」等语予被告,随後柯美
玲与被告即有语音通话,从而被告实为大陆重庆市台辧王明鸣处长负责彰化地区招揽的重
要干部。佐以被告业已连任四届里长,经调阅其入出境纪录,未曾有於密接之一年期间内
,多次前往重庆之情形,而被告於一一二年十二月五日即参加国民党总统候选人之全国里
长後援会成立大会,并接受授旗,站台造势,足见被告主观上贿选犯意连贯且明确。
3.被告一再矫称,「台办」系「台商」之缮打错误云云。惟从被告发给张朝祥「兄弟:十
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三日要去重庆玩,邀你」「台办落地招待,可是你应该没空」;发给
张义松:「邀你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三日重庆旅游,落地招待(台办)团费一万九千吃
好住好,我有传给大人」,再徵诸被告供称餐宴现场确实均有国台办人员参加等情观之,
所指「台办」实非「台商」之误载,被告刻意矫饰。亦足徵其对其行为可能涉嫌反渗透法
之行为,早有预料,此由其於调查站之供述:「(调查官问:你分别於一一二年十月十六
日十八时八分传送『团员晚安,行程我现在传上群组,请对外说是我们自行组团的,且重
庆端是台湾彰化台商会林文华会长邀请旅游』、於十月二十五日十二时二十一分传送『行
程请大家不要外传喔』等语,为何你要在群组刻意强调『请对外说是我们自行组团的,且
重庆端是台湾彰化台商会林文华会长邀请旅游』?)答:我们确定是自行组团的,加上我
不要参加人数多,也不要让外界乱想,所以才请团员对外这麽说,低调一点,不然会被人
家冠上反渗透法。」等语,更可相互印证。
4.被告反覆招揽团员出行,团员只要付机票钱,其余餐饮、住宿费用均由大陆方面负担,
依被告与大陆重庆台办王明鸣处长微信对话中已有提到补助,且证人柯美玲侦查中亦证述
:大陆重庆台办前处长陈健有请免费餐饮,伊也有传名单给黄艳、陈健在大陆地区订房等
语,衡诸台商林文华个人显然并无招待那麽多与其平时商业活动无关系团员之必要,而参
与团员均为村里长、理事长等可充为基层桩脚之人,足见本案大陆之落地招待确与选举有
对价关系,被告身为「彰化县村里长联合服务总会」总会长、国民党党代表,显可认知此
行必然与选出与大陆方面友好的国民党候选人有关。
5.被告为特定政党之活跃支持人士,并担任该特定政党党代表身分多年(依被告之供述)
,复於一一二年十二月五日组团前往新北市三重综合体育馆参加「全国里长候援会」,为
侯友宜站台、造势,显示确有自己之政治动机。其因而受大陆地区人士邀请或指示,动员
彰化地区村里长,前往大陆接受落地招待,得以在大陆地区影响、巩固选民之投票意愿,
以达支持特定政党或候选人之目的,极具对价性,所为与「在国内以游览车招待选民旅游
,并在车上寻求支持特定候选人之行贿行为」,并无二致。
(三)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之贿选罪,以贿选之意思已到达相对
之有投票权人为必要,而其所称之行求、期约、交付贿赂或不正利益,系属阶段行为;於
行求贿选阶段,属行贿者单方意思表示之行为,不以相对人允诺为必要。至若贿选之意思
表示尚未到达相对之有投票权人者,则应属同条第二项预备贿选罪处罚之范畴(最高法院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〇号刑事判决参照)。再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条之一
规定目的即为确保选举人不受其他因素介入影响其选举自由意志,核其性质,要属「抽象
」之规范,其犯罪成立与否,当不待现实危害之发生,法院应详就行为人之主观犯意及共
犯犯意联络等心理状态、行为时之客观情事,本於逻辑推理为综合判断,且须异时异地,
衡以社会常情及经验法则作为论断之基础,苟认为行为人所为对选举人秘密投票暨国家正
当选举程序有侵害之危险者,即可认为犯罪,尚非以该等财物或不正利益之交付,必须足
以动摇或影响有投票权人之投票意向,亦或收受者确已承诺或进而为一定投票权之行使为
其判断标准,是纵投票人(即选民)原有要票选某候选人之意愿,而行为人仍对该投票人
(即选民)交付钱财或不正利益,交付者应仍属构成贿选(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一一三
年度瞩上重诉字第二号刑事判决参照),准此,本案纵认参与落地招待之投票权人不解其
意、并无收受贿赂之认识,然被告基於落地招待贿选之目的对於渠等行求,至少亦应成立
预备行求或行求之罪。
(四)爰依法提起上诉,谋求救济等语。
三、本院之判断及补充说明:
(一)本案所涉及之选举是中华民国第十六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暨第十一届立法委员选举(
下称本次选举),於一一三年一月十三日举行,中央选举委员会(下称中选会)依序於一
一二年九月十二日、同年十一月七日发布总统、副总统选举公告、立法委员选举公告,并
於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受理总统、副总统与立法委员选举候选人登记之申请
,而国民党於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党代表大会提名经徵召之侯友宜参选总统,此为网路
新闻报导及众所周知之事实。查被告固非从事导游或旅行仲介工作,其虽受同乡会长林文
华发函,而邀请彰化村里长前往大陆地区接受旅游招待,然本案原判决【附表一】、【附
表二】出团时间系於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同年十一月一日,均於中选会受理总统、副
总统候选人登记之前,而国民党已经有对外表示提名侯友宜参选;另原判决【附表二】、
【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所示出团行程并非被告所邀众组团,此据原判决详述其
理由綦详。至被告於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羁押讯问庭中虽曾供述:行程中晚上部分,都
有一至二位国台办人员参与等语,然亦供述:我绝对没有在行程餐会之期间提到要支持特
定总统候选人,或要支持两岸一家亲、不亲美的候选人等语;且原判决【附表一】部分,
虽有二位团员即证人黄于甄、蔡复成於侦查中证述提及在大陆晚宴中被告或大陆官员有提
到支持国民党提名之候选人侯友宜等语,然其余有於警询及侦查中作证之团员如1.证人叶
淑玲於警询及侦查中证称:我本人没有听到有提及台湾选举的事情,现场我也没有听到有
人提到、没有讲到选举的事等语;2.证人梁煮宾於警询及侦查中证称:我都没有听到有人
提到台湾选举的事情,也没有人提到要支持特定的候选人或政党;我没有听到有人要求我
们选举要支持总统候选人侯友宜或特定政党等语;3.证人柯天来於警询及侦查中证称:餐
席间没有大陆人发言,何文华有发言,他只是欢迎我们,对方没有提到要支持特定的候选
人或政党;没有大陆地区人士提及此次总统及政党选举之事等语;4.证人陈恭志於警询及
侦查中证称:餐饮间没有大陆人发言,只有台商林文华、其他台商他们会来敬酒,完全没
有提到台湾选举的事情;现场绝对没有提到要支持侯友宜的言论,也没有提到要支持特定
的候选人或政党,我可以发誓真的没有等语;5.证人吴朝琴於警询及侦查中证称:餐席间
没有提到台湾选举的事情,也没有提到要支持特定的候选人或政党;都没有人跟我们说回
台後要支持特定的政党或候选人,也没有提到台湾选举的事情等语;6.证人陈源森於警询
及侦查中证称:餐席间没有提到台湾选举的事情,也没有提到要支持特定的候选人或政党
;在重庆旅游过程中,没有谈到台湾选举的事情,也没有大陆地区的官员或相关人士请我
们支持特定政党或候选人等语;7.证人陈琬美於警询及侦查中证称:餐席间没有大陆人发
言,没有提到台湾选举的事情,也没有提到要支持特定的候选人或政党;在过程中,完全
没有人跟我们说要支持特定的政党或候选人等语;8.证人柯素眉於警询及侦查中证称:餐
席间没有提到台湾选举的事情,也没有提到要支持特定的候选人或政党;餐宴中没有听到
国内选举要我们做什麽等语;9.证人陈月娇於警询及侦查中证称:餐席间没有提到台湾选
举的事情,也都没有提到要支持特定的候选人或政党;我们出去用餐或旅游期间,没有人
跟我说要支持台湾特定政党或候选人,我们出去都不说选举等语;10. 证人吴秋仁於警询
及侦查中证称:我们去重庆绝对都没人讲到选举的议题,我敢用我的生命保证,绝对没有
这样的事情,不管是去的人还是在场的人,都没有人谈到选举;我都没有听到相关人员谈
及支持两岸一家亲或不亲美候选人之言论,我只是去吃饭旅游,没有谈到这些言论、政治
的事情;我们都没有谈到选举的事情,只是单纯去旅游;在重庆市旅游时,都没有听到有
人在吃饭时发表两岸一家亲、支持国民党总统候选人侯友宜、亲中不亲美等言论等语;
11. 证人张振远於警询及侦查中证称:餐席间没有提到台湾选举的事情,也没有听到有人
提到要支持特定的候选人或政党,我说是跟着去玩的;我没有特别听到有人提到国内选举
要我们做什麽,到那边没有人说要选哪个候选人等语;12. 证人李素兰於警询及侦查中证
称:餐席间没有提到台湾选举的事情,也没有提到要支持特定的候选人或政党;在重庆旅
游过程中,没有谈到台湾选举的事情,也没有大陆地区的官员或相关人士请我们支持特定
政党或候选人,我觉得我去旅游跟投票没有关系等语;13. 证人洪月凤於警询及侦查中证
称:餐席间没有提到台湾选举的事情,也都没有提到要支持特定的候选人或政党,我纯粹
去玩的;用餐或是旅游期间,没有人跟我说要支持台湾特定政党等语;综上,渠等均一致
证称在旅游行程或宴席过程中,没有听到有人提到台湾选举的事情,也没有人提到要支持
特定候选人或政党等语;又证人黄于甄、蔡复成於警询、侦查中及原审审理时之证述内容
有前後相互矛盾、反覆不一、与其他证人之证词不相一致、语意非明确而致其证词之凭信
性遭受怀疑、证词之真实性存有重大瑕疵等情,业据原判决详予指摘,检察官犹执渠二人
於侦查中之证词为不利被告之认定,尚难凭采。
(二)被告经搜索扣得其行动电话经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数位采证结果,其中一张被告於一
一二年十二月三日九时二十二分十八秒,以文字发送讯息之截图内容为:「我下星期一後
接任务辅选,我不过去了,台湾这边我会协助全部的团相关事务,我表妹黄淑雅会配同过
去接续一切工作,所以,你上回说的补助就跟她说(处理),我请她向公司请假,不然我
也不放心!淑雅是信得过的人,你有事都跟她讲,但她在走行程时,让她低调,她不想太
突兀,才不会让村里长没表现,我不过去的事,先不要告诉要去人知道!有事你直接与我
通电话即是」,经对方以文字讯息回以:「嗯嗯,好的,辅选是大事,这边你放心」等语
,暨该微信联络人昵称「明鸣(市台办王明鸣处长)」系一一二年十一月八日十六时二十五
分四秒建立,并与网路搜寻资料「重庆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简介」联络处王明鸣处
长相符,然被告与王明鸣处长相互联络,协助全部的团相关事务,其後因自身无法前往而
委托表妹黄淑雅陪同过去接续一切工作,固为上开文字讯息之内容,惟被告复传讯称:「
但她在走行程时,让她低调,她不想太突兀,才不会让村里长没表现」等语,实难认被告
本案邀集人员至大陆地区旅游及参与落地招待,系基於为特定政党或候选人辅选之意思。
(三)又机票代办业者即证人柯美玲与大陆地区昵称「陈健处长重庆」之微信对话截图内容
,固据「陈健处长重庆」提及「还有伸港和线西有团」、「二水也在等」、「我跟这两团
的联系人确认一下」、「这两团王明鸣在联系,你有她微信吗」、「(时间:十一月十六
日十九时十六分)王在联系对方了」等语,似指陆方王明鸣处长系负责伸港与线西的团,
然昵称「陈健处长重庆」所称「(时间:十一月十六日十九时十六分)王在联系对方了」之
「对方」究为何人,并未据其明白表示,检察官以「被告於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一时十一分许,以LINE向证人陈建兴发送『现在要我拉线西的村长了』『我就说慢慢来
!不急』;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柯美玲与被告之LINE对话纪录显示,柯美玲转贴陆
方以简体字的文字讯息『林怡甄团与何吉盛团就是一个团,你可以再次与何吉盛核实一下
』等语予被告,随後柯美玲与被告即有语音通话」等卷内通讯软体之对话资料截图,认定
被告为大陆重庆市台辧王明鸣处长负责彰化地区招揽的重要干部,惟因通讯时间上之落差
及上开讯息内容之语意不明,其上开认定似嫌率断。再被告虽系连任四届里长,然其入出
境纪录显示,仅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及同年十一月三日(即【附表一】之出团时间)系自
松山机场为入出境,嗣後被告固有於一一二年十二月五日参加国民党总统候选人之全国里
长後援会成立大会,就该客观事实以观,实难认为被告主观上有连贯且明确之贿选犯意。
(四)另被告虽有发送LINE讯息予友人张朝祥:「兄弟: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三日要去重
玩,邀你」、「台办落地招待,可是你应该没空」;及发送 LINE 讯息予友人张义松:「
邀你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三日重庆旅游,落地招待(台办)团费一万九千吃好住好,我
有传给大人」等情,然张朝祥、张义松究非属本案【附表一】之出团团员;而被告於一一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羁押讯问中供称:「行程中晚上部分,都有一至二位国台办人员参与」
等语,固似可堪认被告所辩上开LINE讯息中之「台办」恐非「台商」之误载,然依前开(
一)之论述理由,纵有「台办」人员参与餐叙席间,惟并无任何与台湾选举事宜相关或要
求在场人支持特定候选人、政党等言论提及,实不足以认定被告邀集【附表一】等人员前
往大陆地区有何涉嫌反渗透法之行为;至被告於调查站供述:「(调查官问:你分别於一
一二年十月十六日十八时八分传送『团员晚安,行程我现在传上群组,请对外说是我们自
行组团的,且重庆端是台湾彰化台商会林文华会长邀请旅游』、於十月二十五日十二时二
十一分传送『行程请大家不要外传喔』等语,为何你要在群组刻意强调『请对外说是我们
自行组团的,且重庆端是台湾彰化台商会林文华会长邀请旅游』?)我们确定是自行组团
的,加上我不要参加人数多,也不要让外界乱想,所以才请团员对外这麽说,低调一点,
不然会被人家冠上反渗透法。」等语,亦仅系被告为表示自己有小心行事以避免触法之意
,尚难据此认定被告主观上有违反反渗透法之故意或不确定故意。
(五)再【附表一】所示团体旅游行程,团员尚需自付部分团费,并非全然免费,在陆期间
之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虽非参与该行程之团员所支付,然依被告供述、证人黄于甄、柯天来
、张振远、李素兰於警询及侦讯中之证述,既佐以证人柯美玲手机内LINE群组「重庆行十
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三日」中,被告传送之讯息「我们这团是重庆市台湾彰化同乡会会长
林文华,邀请我们参加农业文化基层交流!提供大家知道」,及证人柯天来、陈恭志、吴
朝琴、柯素眉、吴秋仁、张振远、李素兰於警询中证述:台商林文华在行程中确有陪同等
语,尚有林文华与【附表一】所示部分团员合影之照片在卷可考,暨证人陈源森於警询中
证述:行程期间之晚宴上确有林文华及其他台商一同参与等语,并有其手机内之台商资料
照片在卷可考,已堪认团员在大陆地区之落地招待所花费之食宿及交通等费用系林文华找
台商招待乙节,业据原审论述綦详,倘若行程之旅费补助系由中国官方、台办或其他渗透
来源所资助,必须由检察官提出明确积极之证据证明之。而检察官仅以被告与大陆重庆台
办王明鸣处长微信对话中有提到补助、证人柯美玲侦查中曾证述:大陆重庆台办前处长陈
健有请免费餐饮,伊也有传名单给黄艳、陈健在大陆地区订房等语,进而推认台商林文华
个人显然并无招待那麽多与其平时商业活动无关系团员之必要,应属臆测;再纵被告确具
有「彰化县村里长联合服务总会」总会长、国民党党代表之身份,而所参与之团员均为村
里长、理事长等人,亦尚难迳予认定被告有接受中国政府之具体委托、指示或资助出行团
员於大陆地区旅游行程中之食宿及交通等费用之事实。
(六)被告为国民党之支持人士,且依被告之供述其担任国民党党代表多年,虽有於一一二
年十二月五日组团前往新北市三重综合体育馆参加「全国里长後援会」,而为国民党候选
人侯友宜站台、造势,彰显其政治立场,然其为选举造势之作为,与其有否受大陆地区人
士邀请或指示,动员彰化地区村里长,前往大陆接受落地招待,进而影响、巩固亦为选民
之团员之投票意愿,及是否基於支持特定政党或候选人之目的而招揽团员出行大陆地区,
实难认有关联性及对价性;检察官所举其行为与「在国内以游览车招待选民旅游,并在车
上寻求支持特定候选人之行贿行为」并无二致云云,显就前述认定本件行程期间并无谈及
台湾选举事宜或要求支持特定候选人或政党之论点持不同之见解,始为不当之比附援引,
而不足采信。
(七)检察官虽以上开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〇号刑事判决意旨及台湾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一一三年度瞩上重诉字第二号刑事判决意旨,推论:本案纵认参与落地招待之
投票权人不解其意、并无收受贿赂之认识,然被告基於落地招待贿选之目的对於渠等行求
,至少亦应成立预备行求或行求之罪等语。惟判断行求、交付贿赂罪之成立与否时,亦应
考量民主社会中,人民基於言论自由之保障,除公务员等具有特殊身份人士应严守其中立
之立场外,任何人均得於竞选期间,在各种公开或不公开之场合发言支援某特定候选人。
要非谓於竞选期间,不问任何场合,凡有致赠或允诺致赠相当价值物品(或利益)之举,
暨同时出现支援某特定候选人之助选言论者,即可不问缘由,一律以投票行贿罪论拟(最
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三二号判决意旨参照),故而,反渗透法第七条之加重规
定,在於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对於有投票权之人交付财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即该资助利益,已逾越社会相当性,足以影响或动摇投票意向,并相约为投票权之一定行
使或不行使,始属该当。查本案上开食宿及交通等费用既难认定系中国政府台办人员所支
付招待,更无积极证据可认定被告或大陆官员有对被告所邀集之【附表一】所示团员 (【
附表二】、【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所示行程并非被告邀众组团等情,详原判决
之论述) 约定为投票权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是被告既不构成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八
十六条第一项之罪,自无从以反渗透法第七条之罪相绳之。
四、综上所述,由检察官起诉所为举证,难以认定原判决【附表一】之出团,系被告接受
大陆地区台办之指示、委托或资助,并在招揽出团前、旅游途中、返台後,有为特定候选
人或政党宣传、请托支持,而要求团员於本次总统副总统、立委等选举时为一定投票权之
行使,也无法认定团员於主观上已认知或意识到其等至大陆旅游落地後系受有大陆台办单
位提供招待等不正利益,且此不正利益系与其等在本次总统副总统、立委等选举时应如何
行使投票权具有对价关连性,即无受贿之认知,均无法认定构成公诉意旨所指犯行。原审
因而以不能证明被告之本案罪嫌,对被告为无罪谕知,核无违误。检察官执前词提起上诉
,指摘原判决不当,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这部分看来,国民党应该在偷笑了吧?
所以不要什麽都觉得民进党在行着不义之事,一切还需要遵循法理来处理,不能因为个人
好恶而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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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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