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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5t6566556 (秋水忘穿)》之铭言: : 记者 詹宜庭 报导 : 国民党宜兰县党部主委林明昌日前请辞获准,转任国民党中央政策会副执行长;不过,林 : 明昌等人先前因发动罢免民进党立委陈俊宇涉嫌幽灵连署,遭检方起诉并求处重刑,宜兰 : 地方法院昨日宣判,判处林明昌有期徒刑1年6月,且未宣告缓刑,引发热议。国民党主席 : 郑丽文今(15日)出席宜兰县行动中常会时表示,「民进党动用司法想团灭在野党,我们 : 主委也因此多了一项功勳,战功彪炳,你辛苦、委屈了。」 看了今天稍早前才出炉的宜兰地院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五三六号刑事判决,你(郑丽文)居 然敢说「委屈了」? 只是可惜都没有褫夺公权,最好是不要提起第二审上诉,否则就只能希望在高院时,能抽 到迟中慧或其他立场偏颇法官(不包括旗袍法官)所属的合议庭了! 具体说法: 一、被告俞凌杰、陈坚丰、李姿慧、汪柏均、沈丽珍(下称被告俞凌杰等五人)部分:全 部都坦承犯罪,且都获得缓刑。 二、被告林明昌部分:(部分节录) (一)讯据被告林明昌固坦承其於一百一十三年五、六月间代理国民党宜兰县党部主任委员 ,嗣於一百一十四年二月间正式接任主任委员。其於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百一十四年二 月间有分别放置十万元作为党部零用金使用等事实,惟矢口否认有何非公务机关非法蒐集 利用个人资料、行使伪造私文书罪犯行,并辩称:因为我刚到任,在一月二十二日请大家 吃尾牙,互相认识一下,我从来没有表示要俞凌杰、陈坚丰抄写党员名册,我根本是反对 的,中央党部规定二月三日要送,如果我没有反对,如果要做假的话,我们二月三日罢免 案就会送件,我说不准送才没有送件,因此宜兰县是全国最後二月十九日才递交罢免案之 提议书。且我在二月六日去宜兰市台湾银行摆摊,再於二月十二日跟俞凌杰到宜兰县各乡 镇去找县议员,从头城、礁溪、员山到苏澳,我要求党工向民众真正连署,每一个人要签 一百份,这代表说我们要落实民众连署。虽然用零用金付了二万三千三百元抄写代价,但 找谁抄、多少人、多少钱我都不知道,而且,我是二月二十七日才盖章,已经过了一个多 月,才把一月份凭证全部都拿来,我根本连看都没有看。我的LINE对话纪录都有,你们可 以看,我如果要付钱给他们党工去连署,我为何要骂他们说「不准送」,代表我是真正落 实向民众连署,也真正连署了三千六百多份,我真的很冤枉,我没有做无从认罪等语。辩 护人为被告林明昌辩称: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开会时,虽俞凌杰提出欲以抄写方式 完成提议人名册,惟因被告林明昌主张应实际连署,且在黄国兰党部成员林俊荣、汪柏均 、陈淑惠、麦洁萍、李春燕等人持反对抄写,以及詹青华哭诉业务繁重、薪资减少之情形 下,该次会议并无结论。被告林明昌於一月二十二日会议时,已表达其立场,主张党部要 实际蒐集民众之连署书,不应违法;且被告林明昌於知悉命凌杰要使用伪造之提议人名册 後、即反对送件。一月二十二日尾牙餐会并无起诉书所指诉俞凌杰、陈坚丰宣布党工须於 翌(二十三)日到党部来抄写名册之情事。被告林明昌於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虽有 到宜兰县党部,然此仅为被告身为党部主委偶尔进出党部,并非如起诉书所称於一百一十 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至县党部「查看抄写状况」:被告於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即前 往大陆泉州,并不知同案被告俞凌杰等人,将含有伪造名册之资料送往中央选举委员会: 被告林明昌对於命凌杰、陈坚丰於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召集党工前来宜兰县党部抄 写後,有发放金钱给参与抄写之人乙事并不知情,起诉书之犯罪事实、证据有互相矛盾之 处,以及检调机关以诱导同案被告做出个人臆测之词,被告林明昌无论在开会时,或俞凌 杰告以要将抄写名册送件前,被告均有表示要依正常程序、不可违法、要办理实际连署、 不准将抄写之名册送件之具体举措,均足证被告主观上并无犯意联络,客观上亦无行为分 担,不应负共同正犯之责任等语。惟查: 1.国民党中央於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指示被告俞凌杰,宜兰要进行立委陈俊宇罢免案 连署,迫於时间压力,被告俞凌杰、陈坚丰共同决定从党员名册抄写提议人名册。被告俞 凌杰、陈坚丰均有权限透过网际网路连结至国民党中央党部系统,下载宜兰县党员名册。 被告陈坚丰与被告俞凌杰共同决定从国民党宜兰县党部电脑内党员名册档案中内,筛选「 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户籍地址」等栏位後,从约一万名党员中抽出约四千 人,且系以有互动且有印象的党员为主,整理後列印成册,作为抄写提议人名册之资料, 并由被告俞凌杰、陈坚丰、李姿慧、汪柏均、沈丽珍及同案被告林子平、麦洁萍、陈淑惠 、詹青华、李春燕、谢火木等人全数抄写完毕。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晚间抄写工作 结束後,因抄写工作尚未完成,被告汪柏均提出补贴工作费用之建议,於二十四日抄写结 束後,麦洁萍、陈淑惠、李春燕、詹青华、谢火木、汪柏均等人有拿到工作费用八百元至 二千元,前开款项系以林明昌其存放在县党部之「零用金」支付。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 日送件四千二百零六份中,党工抄写伪造之提议人名册约一千一百零六份,其余三千一百 份系来自公开募集之提议人名册之客观事实,业据被告俞凌杰、陈坚丰、李姿慧、汪柏均 、沈丽珍及同案被告林子平、麦洁萍、陈淑惠、詹青华、李春燕、谢火木於侦查、本院各 程序中均供认不讳,并有附表二所示证人之证述(除警询中之陈述无证据能力外)、书物 证及附表一所示各被告伪造之提议人名册一份附卷可稽,堪可认定。 2.被告林明昌担任主席,并於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召开工作会报与党工讨论罢 免案之相关工作,及被告俞凌杰等人於翌日之同年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到国民党宜兰县 党部抄写名册期间,被告林明昌参与本案之过程,经被告林明昌供述、共同被告即证人俞 凌杰、汪柏均、陈坚丰、林俊荣、李姿慧、林子平证述如下: (一)被告林明昌於侦讯中之供述 问:你那时候才知道他们造假? 答:这个要分两个阶段,我大约是在过年前发现他们在抄,因为我去党部的二楼时,会经 过在楼梯口旁边的小会议室,我看到一群人在那边抄东西或作业之类,我没有特别去记这 些人有谁,不过我有叫俞凌杰、陈坚丰过来,我就跟他们两个说:我们为什麽要抄,我们 要合法,不能害你们,你们这样会自己害自己。於是他们就好像听我的话,没有在二月三 日送,不然党中央是要求全省要在二月三日送。 问:一月二十二日晚上有尾牙,当天下午的时候是否有开党部工作会议? 答:当天下午确实有开第一次的会议,因为当时我大概知道我二月份会正式接任党部主委 ,所以确实有邀党工来开检讨会来认识认识。 问:据其他被告表示,当天报告完後,俞凌杰就提出党中央要求在二月三日前,交出提议 人名册送中选会的事情,俞凌杰当时就主张直接誊写党员名册,遭黄国兰党部的陈淑惠及 林俊荣反对? 答:是,我自己本人也反对。 问:但为什麽大家都说你最後是让俞凌杰作决定? 答:因为晚上要吃饭,如果我骂下去,晚上还要吃饭吗,我只好给俞凌杰面子。据我所知 ,中央一直催他,一直骂他,说他不积极,骂到他脑袋都快要坏掉。 问:所以其实你在一月二十二日就知道俞凌杰打算隔天叫大家都去抄,但碍於你刚接任主 委,不好吭声? 答:是,但他找谁去抄,花多少钱,我不知道,他并没有经过我同意,我也不知道他花多 少钱。 问:但在当天晚上的尾牙中,他在宴席里面叫大家明天去党部集合,你至少知道这些吃尾 牙的党工,明天都要去抄写? 答:他确实当天有叫大家隔天去党部集合,有没有抄我不了解。 问:这些都发生在同一天,当天下午俞凌杰已经强烈主张用抄写的方式,达到党中央的要 求,你也没反对,还说交给俞凌杰作主,到晚上,他要求党工明天到党部集合,你不知道 是去抄写党员名册? 答:当天下午时,我有反对,我跟黄国兰意见一样,只是不想破坏气氛,怕俞凌杰不参加 尾牙,也是第一次聚餐;我在聚餐时有问说为何要集合,俞凌杰说中央一直催我,我不得 不做,当天晚上我还是不好说反对。大概再过年前几天,我有去党部,我看到在楼梯旁边 摆了长桌,看到分类好的连署提议人名册,明明没有摆摊,怎麽会有那麽多份提议书,全 部都是假的,我才开始觉得很生气,叫他们不要用而且要销毁当时俞凌杰、陈坚丰知道我 不高兴。 (二之一)共同被告即证人汪柏均侦查中之证述 问: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发生何事? 答:有在党部开党务会报,由书记长俞凌杰召集,开会先就各区主任报告目前的状况,现 场有主委林明昌、副主委林俊荣、书记长俞凌杰、一组总干事陈坚丰、专员李姿慧、谢火 木、沈丽珍、谢许成跟我、麦洁萍、陈淑惠、詹青华、李春燕、林子平。 问:当天讨论何事? 答:先报告当前工作概况,各区主任回报完,俞凌杰有提到陈俊宇罢免连署案现在目前要 实施的状况,第一阶段提议人名册希望在过年前完成,俞凌杰就建议要看是否用抄写方式 ,因为作业可能来不及,有可能采用誊写方式进行,跟亲签方式并行,誊写是指抄写,亲 签是指实质找人连署。副主委林俊荣签请反对认为应该要实施街头连署,书记长俞凌杰表 示因为作业时程上很有困难,建议还是以抄誊跟亲签并行,後来林明昌主委表示尽量还是 以亲签为主,请民意代表帮忙协助,後续作业期程由书记长俞凌杰决定如何实施,俞凌杰 说明天(二十三号)早上如果党工有空的话就到党部来协助抄写名册。 问:当天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开会结论是要抄写名册? 答:抄写跟亲签并行。 问:上开结论是俞凌杰决定,告知你们要这样实行? 答:是。 问:当时主委林明昌知道要以上开抄写方式进行,仍由俞凌杰决定并指示你们这样执行? 答:是。 问:是谁决定抄写? 答:林明昌主委是说由俞凌杰做决定。 问:当时俞凌杰决定用抄写跟亲签并行,林明昌也同意? 答:默许,林明昌就直接说由俞凌杰主持,俞凌杰决定用抄写跟亲签方式的时候林明昌也 在旁边听,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表示不同意。 (二之二)共同被告即证人汪柏均侦查中之证述 问:林明昌有无附和黄国兰党部的人表示反对抄写? 答:有,林明昌当时有表示说希望亲签,剩下部分希望各民意代表作支持,至於如何执行 由俞凌杰书记长做决断。 问:你所谓执行是执行什麽东西? 答:整个连署。 问:你之前称俞凌杰是决定抄写跟亲签并行,是否如此? 答:是。 问:陈坚丰称他在会中有听到林明昌对俞凌杰说「这件事情给你处理(台语)」,有无印 象? 答:有。 问:所以当天开会最後就由俞凌杰决定抄写及亲签,林明昌告诉大家连署的事情就依照俞 凌杰指示,是否如此? 答:林明昌说就交给俞凌杰负责。 问:他的意思是否是要你们配合俞凌杰? 答:是。 (二之三)共同被告即证人汪柏均本院审理中之证述 问: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当天下午讨论罢免案提议人名册的结论是什麽? 答:当天没有结论。 问:(提示侦A卷二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汪柏均侦讯笔录)当时检察官问你「是谁决定 要抄写?」,你回答「林明昌主委说由俞凌杰做决定」。这是你当时的回答吗? 答:是。 问:你当时回答是否实在? 答:实在。 问:(提示侦A卷一一四年六月五日汪柏均侦讯笔录)检察官问你「林明昌有无附和黄国 兰党部的人表示反对抄写」,你说「有,林明昌当时有表示说希望亲签,剩下的部分希望 各民意代表做支持,至於如何执行由俞凌杰书记长做决断」。你所述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你刚才回答检察官说当天会议是没有结论,当天有开会,有人提议要抄写,有人持反 对,林明昌最後没有做一个裁示吗? 答:就如笔录所写的,主委就说交由俞凌杰做决断。 问:决断什麽? 答:用何方式。 问:这是你亲耳听到他这样子讲吗? 答:因为他在会议快要结束时有讲这句话。 问:(提示侦A卷二汪柏均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侦讯笔录)检察官问你「当时俞凌杰决 定用抄写跟亲签并行,林明昌也同意」,你回答「默许,林明昌就直接说由俞凌杰主持, 俞凌杰决定用抄写跟亲签方式时林明昌也在旁边听没有表示同意,也没有表示不同意」。 你当时回答内容属实吗? 答:属实。 问:(提示侦A卷三汪柏均一一四年六月五日侦讯笔录)当时检察官问你「林俊荣称林明 昌问大家对於连署的意见及想法时,詹青华就称自己很辛苦没有固定收入,是否如此」, 你回答「是」。所述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提示侦A卷二汪柏均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侦讯笔录)检察官问「当时俞凌杰决定 用抄写跟亲签并行,林明昌也同意」,你回答「默许」。刚刚有跟你确认你的意思,你所 谓的默许是因为林明昌只有讲说动员民众来亲签,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所以你就认为是默 许。是不是? 答:是。 问:承上,你回答说林明昌就直接说由俞凌杰主持,有这件事情吗? 答:就变成说下面的会议细节的部份就由俞凌杰来主持。 问:(提示侦A卷二背面汪柏均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侦讯笔录)检察官问「一一四年一 月二十二日下午发生什麽事情,问当天到底讨论什麽」,你回答「各区主任回报完,俞凌 杰有提到陈俊宇罢免连署案现在目前要实施的状况,第一阶段提议人名册希望在过年前完 成,俞凌杰就建议要看是否抄写方式,因作业可能来不及,有可能采用誊写的方式进行跟 亲签方式并行,誊写是抄写,亲签是指实际找人签名,副主委林俊荣坚决反对,认为应该 要实际街头连署,俞凌杰也表示因为作业时程上很有困难,建议还是以抄誊跟亲签并行, 後来林明昌表示尽量还是以亲签为主,请民意代表帮忙协助,後续作业期程由俞凌杰决定 如何实施,俞凌杰说二十三日早上党工如果有空的话就到党部来协助抄写名册」。这段是 你跟检察官说,你所述是否实在? 答:实在。 问:照这样讲,其实在开会当时林明昌讲说尽量还是以亲签为主,然後请民意代表帮忙协 助,後续作业期程由书记长俞凌杰决定如何实施,俞凌杰後来就说隔天二十三号早上如果 党工有空就到党部来协助抄写名册。有这样讲是不是? 答:有这样讲。 问:等於是俞凌杰在开会时,大家都还在的时候这样说的吗? 答:对,他有先讲,讲完之後大家都没有反应,然後会後有再找我讲一下。 问:那时候林明昌也在场? 答:是。 (三)共同被告即证人俞凌杰於侦查中之证述 问:你在今日调査笔录中有提到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晚间吃完饭林明昌离席後,你有请 陈坚丰与专职党工留下来,请他们在二十三、二十四日上班时间到县党部报到,要来抄写 提议人名册一情,是否实在? 答:实在。 问:你所称留下来之专职党工有哪些人? 答:沈丽珍、李姿慧、林子平、谢许成、谢火木、汪柏均、麦洁萍、陈淑惠、李春燕、詹 青华,我没有看到林俊荣。 问:你於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晚间尾牙餐会之前,是否有在宜兰县党部向干部口头 询问有无意愿於一月二十三日、一月二十四日至县党部抄写陈俊宇罢免案的提议人名册? 答:有。 问:究竟是在尾牙餐会之前进行询问,还是在尾牙餐会之後进行询问? 答:一月二十二日下午有在县党部开会,当时是开区工作会报,当时有询问,林明昌跟林 俊荣都有在,还有刚刚讲的专职党工都有在,我跟陈坚丰进行工作报告的时候,就有跟在 场的人说一月二十三日及一月二十四日要抄提议人名册,请大家来抄写,当天是在下午开 会的时候就已经徵询大家的意愿,晚上的餐会是叫大家要来。当天下午开会的时候陈淑惠 及詹青华有表明说不想要抄,林俊荣有找他们黄国兰党部的人员去他们的办公室讨论,大 概讨论半小时,之後他们有回到县党部的会议室,他们没有跟我们说他们讨论的结论,我 们就继续开会,讨论要怎麽做连署的东西,後来就没有人反对,是我跟陈坚丰决定要抄, 主委在现场没有表示反对,也没有任何意见,我在现场有表示说时间到二月十九日要连署 不太可能,压力很大,要抄写的这件事情,我跟陈坚丰在工作会报之前就先讲好了,我在 现场询问的时候,没有人反对要在一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来抄,就是上班时间九点过来 ,早上我们先准备资料,我跟陈坚丰先下载党员名册,早上过来的党工是处理党员名册的 分类,下午才开始抄,一月二十三日林俊荣及谢许成没有到场,一月二十四日我没有特别 留意谁有到场,林俊荣跟谢许成应该也没有到场。 问:你是否知道二月十九日所送件的提议人名册四千二百零六份里面有一月二十三日及一 月二十四日党工所抄写的名册在内? 答:当时不确定。 问:你认为你们短时间有办法拿到真正由本人所亲自签署的提议人名册四千二百零六份? 答:不可能,我知道里面有抄写的名册,但不清楚数量。 问:主委林明昌是否知道你们送件四千二百零六份? 答:知道,有拿单子给他看,(改称)我是口头上有跟他说,单子是李惠玲给我看的。 问:主委林明昌有无问过你们四千二百零六份怎麽来的? 答:我没印象。 问:主委既然知道是四千二百零六份,怎麽可能不会好奇短时间如何拿到四千二百零六份 的提议人名册? 答:会,主委应该会知道短时间不可能拿到四千二百零六份提议人名册,应该知道我们有 使用抄写的名册。 (四之一)共同被告即证人陈坚丰於侦查中之证述 问:所以你与俞凌杰是因为看了电视报导而感到紧张,所以决定也来提议罢免,你们两人 就想出先抄名册伪造提议书的方式备用,是否如此? 答:是。 (四之二)共同被告即证人陈坚丰於侦查中之证述 问:不论以何种方式完成提议的连署,宜兰县党部确实要完成罢免连署对吗? 答:是。 问:对象就是陈俊宇立委? 答:是? 问:林明昌应该有听到你或是俞凌杰称要用抄写方式提议,是否如此? 答:应该有听到。 问:林明昌对此有无表示意见? 答:没有。 问:开会当天林明昌有无明确说不要、不准这样做? 答:我没有印象。 (四之三)共同被告即证人陈坚丰於本院审理中之证述 问:(提示侦A卷三一一四年六月五日陈坚丰调询笔录)你刚刚说不确定是五月二十一日 侦讯时所说,六月五日调查局给你做笔录时,你说「会议中有讨论到抄写提议人名册一事 ,主委并未表示反对,只表示就交给你们处理,所以交由书记长决定要以抄写提议人名册 方式进行」。五月二十一日侦讯时你说不确定,但在六月五日却这样子讲? 答:那应该就是後来有回想到,因为我五月回答是不确定,这是六月的部分,那就是有。 问:(提示侦A卷二五月二十一日陈坚丰侦讯笔录)你当时回答「我不确定,但我可以确 定的是林明昌很常说『书记长,这件事给你处理』,该次开会中针对罢免案的处理,他是 否有明确要俞凌杰来决定这个我不敢说一定有」。你的意思是林明昌会很常说「书记长, 这件事给你处理」? 答:对。 问:你现在有无办法确定,这个工作会报他有这样讲? 答:照刚刚六月五日的调询笔录是有的,我都已经确认主委有说「书记长,这件事给你处 理(台语)」。 问:「处理」是要处理什麽? 答:就是请他去看要怎麽做会比较做的到,请书记长去做决定。 问:(提示侦A卷三一一四年六月五日陈坚丰调询笔录)问:承上,你们在二月五日之前 是否有讨论罢免连署会议,你回答说「印象中只有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点就是全体专职干 部扩大会报的时候有讨论到罢免连署,会中有讨论到抄写提议人名册,主委并未表示反对 ,只表示就交给你们处理,所以交由书记长决定要以抄写提议人名册的方式进行」,你所 述是否实在? 答:是。 问:所谓主委表示「就交给你们处理」,这是对谁讲说就交由你们处理,「你们」是指谁 ? 答:应该是书记长跟我。 (五之一)证人林俊荣於侦查中之证述 问:就是从开会开始至结束,林明昌有无对抄写一事做裁示? 答:他没有明确的说,只说这件事就交给俞凌杰跟陈坚丰处理。 问:林明昌的意思就是要你们依照陈坚丰或俞凌杰的指示? 答:我不清楚,因为我们有反对意见,对林明昌这样说我们也没有说什麽,会议结束後就 回到我们的办公室。 问:会议中林明昌有无明确告知陈坚丰或俞凌杰「不可以抄写」? 答:我没有听到。 (五之二)证人林俊荣於审理中之证述 问:你们回到办公室那时候是已经散会了? 答:是。 问:(提示侦三五九九卷三林俊荣一一四年六月五日侦讯笔录)检察官问依据你理解,他 这样说是什麽用意?你回答据我的理解就是要陈坚丰、俞凌杰全权处理,这是否是你回答 的?是何意? 答:是。当下我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检察官也是问我说这是什麽意思,应该说这件事就 让陈坚丰跟俞凌杰去处理。 (六)共同被告即证人李姿慧於侦查中之证述 问:当时你们是不是有人在会议室内抄写名册? 答:是,有人在小会议室抄,林明昌确实有进入到小会议室内,大概待了一下子,应该是 跟大家打个招呼,当天主任应该都在,主任有汪柏均、陈淑惠、麦洁萍、詹青华、李春燕 ,沈丽珍、林子平,我在外面把大家抄写提议人的名册及实际有提议的名册,按中选会规 定,分村里整理。 问:林明昌是有看到会议室内大家在抄? 答:我只能说他有进去会议室。 (七之一)共同被告即证人林子平於侦查中之证述 答:一开始是一月二十二日主委林明昌有请党工职至连连餐厅餐叙,在餐叙中书记长俞凌 杰及总干事陈坚丰有提到请党工职於隔日(二十三日)至县党部处理帮忙连署的事情,二 十三日下午我到县党部後,书记长俞凌杰就请现场党工职至会议室中帮忙抄写提议书。 问:陈坚丰跟俞凌杰有无抄写? 答:有。 问:你到场时就看到纸本名册了吗?, 答:是,他们已经整理好了。 问:名册是党员名册吗? 答:据我所知是。 问:一月二十三日及二十四日你都有做填写提议书的工作? 答:是。 问:这两日俞凌杰在不在? 答:两天都在。 问:这两日陈坚丰也在吗? 答:是。 问:这两日林明昌在吗? 答:他不是一直都在,有时会进来看工作情形。 问:何人指示如果遭到调查,该如何应对? 答:第一次是在三月二十五日的餐叙上。该次餐叙是由林明昌主委邀请,餐叙中俞凌杰有 跟在场党工职及正副领衔人提到如遭检察官调查,就说是我们在外摆摊收回来的提议书; 第二次是在这周一上午,我接到俞凌杰打来的电话,他用的不是他平常的电话,他说他是 俞凌杰,我说我知道,他就问说「如检调问你连署书怎麽来的你要怎麽回答」,当时我告 诉他「就跟他们说我的连署书是在服务站外面摆摊连署收回来的」,他听完就挂断了。 问:俞凌杰、陈坚丰、李姿慧、沈丽珍、谢火木、汪柏均、詹青华、麦洁萍、李春燕,他 们二十四日有来吗? 答:都有在。 问:他们二十三、二十四日都有抄写? 答:是。 问:二十三、二十四日有无见到林明昌? 答:有。 问:抄写完後的提议书交给谁? 答:陈坚丰。 (七之二)共同被告即证人林子平於侦查中之证述 问:(提示林子平四月二十五日讯问笔录内容)你跟检察官称林明昌有时会进来看工作情 形,有何意见? 答:他来视察,但他没有来看我们实际作业,他有任何事会去找书记长确认。 问:当日你有看到林明昌去找俞凌杰? 答:我没有直接看到,但他有进来就会去找陈坚丰或俞凌我推测他进来就是去找他们。 (以下部分以人工智慧整理) 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的工作会报中,俞凌杰提出以抄写党员名册因应时程压力,虽然林 明昌起初表示较倾向合法蒐集亲签连署,但之後未再反对,也未否决俞凌杰的提议,最後 更将罢免提议工作交由俞凌杰处理,因此不能采信林明昌主张会议没有结论、自己始终反 对的说法。林明昌在一月二十二日已知道俞凌杰召集党工於二十三、二十四日到县党部抄 写名册,且二十四日亲自到场看见党工集体抄写,身为县党部最高主管却没有制止、纠正 或要求停止,反而放任作业持续进行,因此可认定其已同意并授权相关行为,而非遭俞凌 杰瞒着擅自行事。 此外,法院采信证人证词及零用金支出资料,认为林明昌知悉并同意以零用金支付参与抄 写人员报酬,其辩称不知道发放费用的说法不足采信。後来林明昌以LINE表示「不准送」 、「安全第一」,以及带领党工外出募集亲签连署,都发生在抄写作业完成之後,最多只 能视为降低风险或补救措施,不能否定犯罪当时已存在的故意。 综合会议经过、林明昌与俞凌杰间持续联系、林明昌参与罢免案推动、邀请领衔人及支付 相关经费等情况,林明昌深度参与整个罢免提议工作,不可能只是挂名主委,也不可能不 知道最终送交中选会的名册包含抄写伪造内容,因此认定林明昌与俞凌杰等人具有共同犯 罪意思联络,应论以共同正犯。 最後,对於起诉内容,有进行部分修正,包括删除无法证明陈淑惠曾在会议中表示反对抄 写名册的记载、删除一月二十二日发放慰问金与抄写报酬有关的认定,并更正一月二十四 日抄写完成後支付报酬的人员及金额范围,但这些修正不影响法院对林明昌涉案程度及共 同正犯身分的整体认定。 这样的证据确凿,你跟我们说「委屈」,只有鬼才信吧?(不过也快要到农历七月了,国 民党是打算再超渡死者,然後抄写名册来陷害吗?) 跟「犯罪集团」没不同,国民党区部的行为太夸张了啦! -- 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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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ndysher: 国民党跟其支持者就是挺造假啊,当然说 36.230.70.56 07/28 12:25
2F:→ andysher: 战功彪炳辛苦了啊,不然呢?做假做越大 36.230.70.56 07/28 12:25
3F:→ andysher: 越被当英雄耶 36.230.70.56 07/28 12:25
4F:→ apflake: 宪法都没用,管你一般法律,国民党非现代 111.255.29.243 07/28 12:32
5F:→ apflake: 民主法制国家的正常政党,和共产党一样自 111.255.29.243 07/28 12:32
6F:→ apflake: 认超出国家之上 111.255.29.243 07/28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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