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屿天圣林)
看板HatePolitics
标题Re: [讨论] 政黑鸟说大家断章取义吴峥是什麽意思?
时间Sat Jul 18 13:10:33 2026
※ 引述《danny2451 (danny2451)》之铭言:
: 如题啦 党部认为不妥 本人也道歉
: 其实就是一件小事 人都会失言的
: 只有政黑鸟还在护航
: 蠢到以为是蓝白网军反串
: 明显失言 当事人道歉完就结束了
: 还要凹说什麽断章取义
: 政黑鸟说大家断章取义吴峥是什麽意思?
: 目前都看到推断章取义人就跑了 要解释一下吗
: 当人家不知道你在洗KPI是不是?
: 推 yangzy: 应该是指"我有逼你吃吗" 61.64.4.54 07/18 12:47
: → yangzy: 刚听时下一跳,他怎麽会有逼 61.64.4.54 07/18 12:47
看来还没体会该句话的真意呢...
而且这种质疑方式,无非就是蓝白正在主张的旋律;又有没有真的去「逼」,是需要任意
揣摩的吗?
又得再提一件民事判决,按照士林地院一一二年度诉字第一九六三号民事判决:
原告:蔡衍明
被告:年代网际事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凝观、黄澎孝(未委任辩护人代理)
原告主张:
陈凝观系年代公司旗下年代新闻台节目「年代向钱看」(下称系争节目)之节目主持人,
黄澎孝则系由年代公司支付费用,邀请担任系争节目之来宾,年代公司为陈凝观、黄澎孝
之雇用人。被告均知悉原告为旺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旺旺公司)、旺旺集团创办人
,一般人所称「旺董」、「蔡旺旺」即系指原告,然黄澎孝於民国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在年代新闻台制播之系争节目中,发表、散布如附表编号一、二所示之不实言论,使观
众误认原告与中共政府有直接联系管道,影射原告与中共有不正当关系,并影射原告为中
共当局遮掩过往历史,又刻意指称原告及其经营之企业,对中共之态度卑微低下,暗指原
告欠缺自主人格,贬低原告之社会地位及评价;陈凝观於一一二年十月三十日、十月三十
一日、十一月一日,在年代新闻台制播之系争节目中,发表、散布如附表编号三至六所示
之不实言论,诬指原告在中国透过从事土地开发或买卖敛财致富,更挑动中国政府对於台
资企业负责人之不信任感,意图损害原告之名誉,又刻意将原告与中国国台办并列,影射
原告结合中共官方介入台湾选举。二人发表上开言论之行为,已造成原告社会地位及评价
受有相当程度之损害,未经合理查证,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誉权甚明,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
偿责任。又年代公司对於系争节目内容有编审权责,其与黄澎孝间具行为关连共同,足以
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原告亦得请求其等雇用人年代公司分别与黄澎孝、陈凝观连带赔偿非
财产上之损害,并请求被告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声明:
(一)年代公司、黄澎孝应连带给付原告二百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最後送达其中一位被告
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二)年代公司、陈凝观应连带给付原告三百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最後送达其中一位被告
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三)年代公司应将附表所示之YouTube 频道影片网址之内容删除。
(四)被告应连带将本判决主文以二十号字体刊登於中时新闻网、联合新闻网、自由时报电
子报之新闻媒体网站首页各三日。
(五)声明第一项、第二项,原告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附表:
一:一一二年十月廿四日节目片段
四年前,各位记不记得旺董讲的,最早四年前老共就看中了柯文哲,後来是冒出一个韩国
瑜来,临时才换的,所以那时柯文哲心里很不平衡,所以才会跟旺董吵起来嘛,对不对,
这一些的当时的媒体都有纪录,我都用摄影把它摄下来,为什麽呢,因为蔡旺旺有个毛病
,没事把整个原始档都洗掉,譬如来说中国六四,以前的中国时报多麽多那个的档案,通
通没有了。
二:同上
所以说你看旺旺的姿态,跟郭台铭完全不一样嘛,你看他以前看着那个汪洋,那种仰之弥
高,好像是这个孺慕之音,好像小孩子看到老太爷一样,你就知道那个态度才能够在大陆
活下去嘛。
三:一一二年十月三十日节目片段
米果,旺旺集团现在在中国,其实也是庞大的地产王。因为其实卖一块土地都不知道要卖
多少米果,米果不知道几车几箱几个工厂,才能做个百亿千亿的营业额,可是他们在中国
的土地开发,随随便便一块地都是百亿千亿在算的。
四:同上
我跟你保证,卖米果的也都这样,不然怎麽变首富?米果没有那麽赚钱,土地比较发大财
啦。
五:一一二年十月卅一日节目片段
不分区後面有推荐人士,徐春莺只是人头,徐春莺背後的大哥是谁?我现在猜有两个,不
是蔡旺旺就是国台办。
六:一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节目片段
我跟你讲,我在这个节目每天帮陈文清、宋涛这些出主意,陈文清不要只查富士康的土地
,旺旺集团在中国富可敌国啊!中国到底是习近平的,还是蔡旺旺的,你要加减查一查,
要帮老板抢钱,帮老板维持好中国的土地正义,然後一样共产党要借壳上市。
被告答辩:
年代公司、陈凝观:
1.本件被告所为言论均系对於原告身为公众人物,以及涉及当时台湾大选之重要公共利益
事件所为评论,故在原告名誉权与被告言论自由间之衡平,後者应容有更大之空间。陈凝
观所发表附表编号三、四所示言论,系就原告所经营之旺旺集团在中国从事土地开发业务
而持续获利,所为意见评论,并非事实陈述,本无所谓对错或真实与否;原告为家喻户晓
之公众人物,更同时跨足媒体事业,动见观瞻,上开言论无论从评价或客观语意本身,均
无带有贬低原告人格或社会评价之意涵存在,且并未指称原告食品事业赚不了钱或藉由炒
地皮赚取暴利等,原告显系曲解陈凝观之言论内涵,是上揭言论均不具违法性,并非侵害
原告之名誉权。
2.就附表编号五所示言论部分,原告节录内容显属片段且有断章取义之嫌,陈凝观系针对
台湾民众党不分区立法委员名单中,何以在党内人士均对徐春莺不熟悉之情况下,将其列
入名单人选一事,所为合理评论,陈凝观早已陈明此仅系个人推测,从未直指徐春莺就是
原告所推荐,即属陈凝观主观评价及意见表达之范畴,并非事实陈述,且此事攸关台湾立
委选举,拟参选人之出身及背景自应受严格检视,核属可受公评之公共利益事件。又徐春
莺确有接受原告所经营之旺报专访,且各界人士推荐政党不分区立委人选,核属实务常见
做法,并不涉及任何负面评价,陈凝观推测原告可能为推荐之有力人士之一,仅系彰显原
告确为政界举足轻重之人物,上揭言论亦从未指涉原告与中国对台统战单位有所关联,并
无侵害其名誉权之情事。
3.就附表编号六所示言论部分,陈凝观所为言论,仅系就一一二年十月间,传出中国政府
开始清查富士康之资产,恰逢其创办人郭台铭拟参选总统,引发外界关於中共是否以此介
入台湾选举之揣测及疑虑,而就此关乎总统大选及两岸关系之重要事件发表评论,认为中
国政府不应只调查富士康,亦应一并清查旺旺集团,属於意见表达,纵其言语较为尖锐,
仍属对於可受公评之事项所为善意评论,并非恶意挑拨,尚不具侵权行为之违法性。
4.另年代公司与黄澎孝间并无雇佣关系存在,亦不存在任何指挥监督关系,系争节目性质
为政论性节目,与一般新闻节目有本质不同,对於来宾所发表之意见或言论,年代公司事
前完全无从得知,亦未曾要求来宾发表特定方向或内容之言论,或进行箝制或监督。至於
原告所称编审,仅系就系争节目录影前之议题选定、题纲规划及相关後制而已,并未干预
来宾之言论自由,年代公司与黄澎孝间并无行为分担,原告主张年代公司与黄澎孝成立共
同侵权行为,显属无据。况黄澎孝所为附表编号一所示言论,业经其他传媒报导在案,足
见其并非未经查证,又当时六四天安门事件相关新闻确实在中时新闻网查询不到结果;黄
澎孝所述原告与柯文哲间之事件,亦经相关报导,所言非虚,亦未抹黑原告,且其仅系对
该事件为评论等意见表达,并无贬损原告之名誉或社会评价。
黄澎孝:
黄澎孝偶获邀请於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系争节目担任节目来宾,谈论中共介入我国总统
选举,对当时有意参选人郭台铭及其在中国投资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等新闻议题,其之所以
提及原告,系回答主持人陈凝观关於「你觉得中国的选择是柯文哲吗?」之提问,因此提
到当时四年前诉外人柯文哲与原告在新闻媒体上公开争论之事,并非如原告所称预谋或故
意诋毁原告之情形。黄澎孝就附表编号一所示言论中之叙述,已提出所依据之新闻报导为
证,并非空穴来风,其中评论部分,亦已提出评论之依据,此议题当时早已见於国内外媒
体,自有公评,应保障其言论自由,认其并无故意或过失。其为媒体评论员,有关中共本
来看中柯文哲,後来改成支持韩国瑜等言论,可供观众自行判断,且原告在其他节目中亦
曾自行透露当时与柯文哲间之互动。就附表编号二所示言论,则系黄澎孝对於原告率团赴
北京参加会议时,与当时中国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合影时所展现之神态之综合印象,均有所
本。原告就其所称黄澎孝发表之言论,并未举证已造成原告社会地位或评价受到贬低,原
告亦於其他场合中自承在台湾年轻人心中负面形象高达八、九成,又原告在社会上之评价
自有公论,并不因其言论造成原告名誉或人格上受损。另年代公司与黄澎孝间从未存在任
何雇佣关系,其为系争节目不固定受邀评论之来宾,非年代公司之受雇人员,亦不存在原
告所称其听从年代公司安排及指示等情。是原告主张并无理由,请求驳回其诉。
并均声明:
(一)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二)如受不利判决,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免为假执行。
判决结果:
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理由】
原告固主张黄澎孝、陈凝观分别发表、散布附表编号一、二及编号三至六所示言论,影射
原告与中共有不正当关系,或为中共遮掩过往历史,贬低原告社会地位及评价,又诬指原
告从事土地开发或买卖敛财、结合中共官方介入台湾选举,均已造成其名誉权受侵害。惟
细绎附表所示之言论内容:
⑴附表编号一所示前段言论部分:
其中附表编号一所示言论提及「四年前,各位记不记得旺董讲的,最早四年前老共就看中
了柯文哲,後来是冒出一个韩国瑜来,临时才换的,所以那时柯文哲心里很不平衡,所以
才会跟旺董吵起来嘛」等内容,稽诸其上下文语境及整体叙述,黄澎孝无非系在回答主持
人陈凝观所为「所以你觉得中国的选择是柯文哲吗?」之提问,经黄澎孝回答:「我觉得
是。为什麽?」等语後,方接续发表前揭言论内容),复参以其言论提及「四年前」、「
旺董讲的」、「当时的媒体都有纪录」等词,并据黄澎孝称:「四年前」系指原告所述内
容系发生於一一二年之四年前;伊是在评论原告与柯文哲为何会吵起来,藉此证明四年前
中共就看中柯文哲;当时是夹叙夹议进行评论,只是口语表达与报导文字叙述并非相同;
伊在系争节目上所为言论,系基於新闻报导柯文哲表示因其不照原告之意思发言,导致後
来中国不再支持柯文哲所为研判;伊所称「旺董讲的」即指原告提及其与柯文哲吵架之事
等语,并提出相关新闻报导资料为凭,足认黄澎孝发表前揭言论,显系为回答主持人上开
提问并说明其理由,遂以「四年前,各位记不记得旺董讲的」一语,言及一零八年间原告
与柯文哲透过媒体、网路直播等相互争论之事,再据此阐述其判断中共当局在当时即已属
意柯文哲出马竞选之依据,并非引述原告发言或指摘原告曾为何等言论,此观前揭言论中
尚解释「所以那时柯文哲心里很不平衡,所以才会跟旺董吵起来嘛」等语亦明。原告主张
此系柯文哲本人所述,原告未曾表示中共看中柯文哲,故前揭言论不符事实且未经合理查
证云云,容有误会,要难遽采。又原告主张黄澎孝前揭言论将原告抹黑、抹红为中共统战
同路人,贬损其社会评价,然观诸前揭言论意旨,仅系陈述中共最早於四年前即看中柯文
哲;後来柯文哲与原告吵起来等节,既未论及原告与中共间之关系,亦非指涉原告与中共
当局有联系管道或不正当关系,且其指述原告与柯文哲在媒体、网路上公开言语交锋之事
件,业经当时新闻媒体报导,并披露:柯文哲日前接受专访时自爆,原告受到旺中集团支
持,但因为不照董事长蔡衍明的意思发言,这些话就会从高雄市长韩国瑜口中听到;蔡还
自爆,曾与柯文哲有高达十多次的会晤;蔡衍明直呛柯文哲,「在我的记忆里,应该是『
我是台湾人,就是中国人』才是我提醒你说的一句话(後略)」;蔡衍明对柯文哲也相当
帮忙,柯当台北市长後,第一次台北-上海的双城论坛,就是蔡衍明帮柯向中共国台办挂
保证才顺利在台北举行;蔡衍明马上要柯文哲说清楚「你、我和国台办间的关系」等内容
,有前引新闻报导资料在卷可考;原告复曾於一零八年九月二日网路直播中自述:我说,
他(按指柯文哲)是台办比我还熟,但是国台办是我比他还熟。没错,这我替他澄清,台
办是指上海市台办;柯P他跟我提的,就是说他想要他让双城论坛继续办下去,问看看我
有没有什麽想法;我说(中略),你到大陆,如果你讲对了,你让大家有个信心,能信任
你,你是在大陆能做上上宾,要不然就是下下宾;柯文哲不敢公开说「台湾人就是中国人
」,但是难道我们在聊天的时候你没有说过吗等语,并经各新闻报导转述,足见黄澎孝确
系综合前开新闻报导内容,及事件当事人即柯文哲、原告受访或在网路直播中之发言等,
按其个人对政治议题之理解及认知,发表前揭言论,认定中共於一零八年间即有意支持柯
文哲参选总统,又因嗣後选举局势变迁,方使柯文哲与原告发生上开言语交锋等结论,则
前揭言论纵或与实际情况非全然相符,容有未臻精确之处,究非黄澎孝任意凭空杜撰之情
节,亦未指摘或影射原告与中共有不正当关系,尚难以此遽指黄澎孝系未尽合理查证义务
,即发表、散布不实言论而贬损原告之社会评价。原告上开主张,并无足采。
⑵附表编号一所示後段言论部分:
黄澎孝所发表附表编号一所示言论尚提及「因为蔡旺旺有个毛病,没事把整个原始档都洗
掉,譬如来说中国六四,以前的中国时报多麽多那个的档案,通通没有了」等语,核其言
论意旨,系在批评、评论原告所经营之旗下媒体曾将六四天安门事件相关新闻档案移除之
作为,固带有负面意涵,然原告所经营之旺旺中时媒体集团旗下网路媒体中时电子报,确
曾於一零八年六月间,经新闻媒体报导其官方网站以「六四」、「天安门」为关键字,查
无搜寻结果或搜寻结果均无关六四天安门事件,被指下架所有与六四天安门事件相关文章
,有被告提出之风传媒、中央社一零八年六月十二日新闻报导资料等件存卷可参,可知黄
澎孝发表前揭言论,确系基於当时已见诸新闻报导之资讯内容,予以援引而为意见表达,
并非恣意捏造指控,则被告辩称:黄澎孝前揭言论内容业经其他传媒报导,并非未经查证
,亦非空穴来风;其中评论部分,亦已提出评论之依据,其并无故意或过失等语,即非全
属无据,可堪采信。而中国六四天安门事件乃重大历史事件,关於该事件之新闻报导、档
案保存乃至後世对该事件之认识及研究,涉及中国政治改革、民主运动等严肃议题,具有
高度之公益性,自不俟言,而中时电子报系原告所经营之媒体,亦为原告所不否认,是黄
澎孝就此发表附表编号一所示後段言论,仍应认属引用新闻报导等公开资讯及意见表达,
依法益权衡原则及比例原则衡量,并未逸脱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评论之范畴,纵
令其所称「蔡旺旺有个毛病,没事把整个原始档都洗掉」之语言表达方式流於粗率,或有
失真情形,依上开说明,亦难迳认黄澎孝有未经合理查证即发表不实言论之行为。原告据
此迳谓黄澎孝偷换概念,直言原告授意洗掉六四事件档案,构成侵害其名誉权之行为,即
难认可采。
⑶附表编号二所示言论部分:
其中附表编号二所示言论中「旺旺的姿态,跟郭台铭完全不一样嘛,你看他以前看着那个
汪洋,那种仰之弥高,好像是这个孺慕之音,好像小孩子看到老太爷一样」等内容,依其
所使用之词汇及表述方式,显系针对原告与对岸高层官员互动时之言行举止所为负面评价
,固然不无消遣、暗讽原告之意涵,其言词犀利、尖锐,不免令原告在主观上感到不快,
惟究诸前揭言论主旨及前後脉络,系因系争节目谈论关於郭台铭所经营之企业在中国遭税
务调查等时事议题,并由此延伸评论台商在中国与其官方人员互动态度及待遇差异,此观
原告提出之系争节目影音译文即明。类似议题亦曾经新闻传媒采访、披露,有黄澎孝所提
新闻影片画面撷图存卷为证。是黄澎孝此部分之指述内容,仍属就原告等公众人物,及两
岸政经议题等公共事务领域之事项,所为之意见表达,尚难迳认前揭言论系以贬损原告之
名誉为其唯一目的,在民主多元社会中,对於此等评价性言论,仍应给予较高度之容忍,
而非一概指为侵害名誉权之行为,则依法益衡量原则及比例原则斟酌後,自应认黄澎孝此
部分系发表评价性之政治性意见,而对於可受公评之事,为适当之评论;至於前揭言论之
见解是否公允、切当,尚非不得委由阅听大众及社会舆论加以品评判断。原告主张前揭言
论故意暗指原告欠缺自主人格,足使原告名誉权受损等语,亦难遽采。
⑷附表编号三、四所示言论部分:
陈凝观所发表附表编号三、四所示言论提及「旺旺集团现在在中国,其实也是庞大的地产
王。因为其实卖一块土地都不知道要卖多少米果,米果不知道几车几箱几个工厂,才能做
个百亿千亿的营业额,可是他们在中国的土地开发,随随便便一块地都是百亿千亿在算的
」、「我跟你保证,卖米果的也都这样,不然怎麽变首富?米果没有那麽赚钱,土地比较
发大财啦」等语,参其各段内容及整体趣旨,主要系在表达原告所经营之企业集团在中国
亦从事土地开发或买卖事业,并以此为其获利来源,并夹带若干质疑原告之语意。惟徵之
前揭言论之文义及表达形式,尚难认其明确指陈或暗示原告透过在中国从事土地开发或买
卖「敛财」、「炒地皮」或「赚取暴利」,原告执此主张陈凝观抹黑原告个人名誉及其经
营之事业,已嫌速断。且依社会一般人对於语言使用之认知,所谓「地产王」、「随随便
便一块地都是百亿千亿在算的」、「土地比较发大财」等语,虽未必属於正面称赞之用语
,亦难认系以粗鄙、低俗之语言,对原告詈骂、嘲弄或污蔑,更非等同於直接侮辱、诋毁
或贬抑原告,而足以减损其声誉、人格或社会评价之情形,则前揭言论是否具有不法性,
而足以侵害原告之名誉权,尚非全无疑问。又查,原告并不否认其所经营之企业集团,在
中国之事业内容尚包括生产厂房土地建置,并涉足不动产相关产业,复据年代公司、陈凝
观提出中时房产金牌奖、新闻报导相关资料、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年报等件附卷为佐,
足见陈凝观此部分言论所陈述之内容,即便过於耸动或未臻平允,亦难谓系无端虚捏、欠
缺根据;而陈凝观所为前揭言论内容固具有事实指涉性意涵,然所谓「土地开发」一词,
虽有其法规或学术上之定义,但依社会生活实际使用该词汇之情况,非必仅有狭义或严格
定义之用法,按其语境,亦可泛指从事住宅或商业土地买卖、物业管理,或其他涉及都市
计画、都市更新等不动产相关事业。何况,前揭言论仅系指摘原告所经营之企业集团在中
国从事钜额之土地交易,并提及从事土地相关产业较传统食品业之获利更多等内容,衡诸
通常一般人对於词汇意涵之认知及社会通念,指摘或传述他人有从事土地开发或买卖因而
获利颇丰等情,是否即必然使被指述人之名誉或社会评价受到负面的贬抑、毁损,诚非无
疑,且关於台商企业在对岸经营何等事业、营利情形如何,究应如何看待、评价,亦属见
仁见智,容有不同之立论视角及诠释方式,并非仅有负面解读之单一面向,则姑不论原告
在中国经营不动产事业之获利情况如何,陈凝观此部分言论纵或流於武断、夸大而与实际
情形有所出入,仍不能以此迳谓陈凝观前揭言论即足使原告之社会评价受有贬损,而侵害
其名誉权。则原告执前词主张陈凝观诬指原告在中国以土地开发、买卖敛财、赚取暴利,
又以一般人普遍将炒地皮视为负面行为等为由,认定其言论系影射原告炒作土地买卖敛财
达百亿千亿,贬损原告之社会评价云云,依上说明,即不免有过度延伸、附会之嫌,实难
凭采。
⑸附表编号五所示言论部分:
其中附表编号五所示言论尚提及「徐春莺只是人头,徐春莺背後的大哥是谁?我现在猜有
两个,不是蔡旺旺就是国台办」等语,观其前後文脉及全文内容,此部分言论意旨显系陈
凝观就一一三年立法委员选举前,传出诉外人徐春莺将被提名为台湾民众党不分区立法委
员候选人之新闻议题,所为政治分析与评论,又前揭言论固论及徐春莺仅系人头,其背後
有推荐人士,可能为原告或中国国台办等节,惟稽诸其已明确使用「我现在猜」、「不是
蔡旺旺就是国台办」等表述,可见陈凝观前揭言论并非直接认定原告即为推荐徐春莺列为
台湾民众党不分区立法委员名单之人,亦未断言排除其他可能性,复未曾提及原告或国台
办介入该次选举或类似内容,而仅表达其就徐春莺之推荐人此一议题所作出之主观猜测或
推论而已,此参陈凝观随後就上开推论说明:「真的,因为徐春莺接受过旺报专访,旺报
不会专访阿猫阿狗」等理由,即可明了,则不问陈凝观所为该等猜测或推论是否属实,能
否凭此迳认前揭言论系影射原告结合中共官方介入台湾立法委员选举,陈凝观未能举证证
明原告确系徐春莺背後之推荐人士,即形塑原告与中共合谋介选,显系诬蔑原告人格,自
非无疑问。次查,陈凝观於系争节目发表前揭言论时间为一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正值上
开立法委员选举前期间,而前揭言论所指述关於徐春莺背景来历、支持其参选之幕後势力
为何之内容,涉及探究中国出身人士参政权益、境外势力介入重要选举对於台湾社会及民
主制度之影响,乃至两岸关系及政治情势等重要议题,攸关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及公共事务
,具有相当之公益性,要属可受公评之事项无疑。前揭言论以徐春莺曾受原告所经营之媒
体专访报导一情,即据以猜测原告可能为徐春莺之推荐人,虽非无流於武断、过度推论之
嫌,所为推测结论或难认公允、中肯,然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有促进民主政治发
展、实现多元社会价值之功能,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对於自愿进入公众领域之公
众人物,或就涉及公众事务领域之事项,个人名誉对言论自由应为较高程度之退让。原告
为旺旺集团创办人、旺旺中时媒体集团董事长,系国内乃至大中华地区极具知名度、影响
力之企业家,近年亦主动涉入政治或两岸事务,自属涉及公众事务领域之公众人物,则前
揭言论虽属对於原告之指摘、传述,容或与实情不符或有所偏差,对於公共事务之论辩而
言仍具有一定程度之贡献,则在权衡原告名誉权保护与陈凝观言论自由之保障时,仍应使
後者发表政治性言论享有相对宽广之容错空间,以维护个人合理发表言论之自由,不能遽
认陈凝观系未经合理查证,或其取得之资讯来源,客观上尚不足以合理相信言论内容为真
实,却仍基於明知或重大轻率之恶意发表言论。揆诸上开说明,陈凝观发表附表编号五所
示之言论,审酌其时空环境、表述方式及传述内容,应认并未超出对於前揭新闻议题,及
公众人物、公共事务领域等事项,依其个人认知或判断而为意见表达等政治评论之范畴,
要难以此迳认其构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誉权之侵权行为。是原告主张前揭言论将其与国台办
并列,使大众误认原告系中共介选之帮手等语,即亦无足采。
⑹附表编号六所示言论部分:
其中附表编号六所示提及「陈文清不要只查富士康的土地,旺旺集团在中国富可敌国啊!
中国到底是习近平的,还是蔡旺旺的,你要加减查一查」等内容,考其叙述内容及全文脉
络,陈凝观在系争节目中所为前揭言论,旨在提议中共政府部门人员除清查富士康外,亦
可清查原告在中国所经营之企业,固然具有讽刺、挖苦原告或借题发挥之用意,言词较具
攻击性,对原告而言,或亦有失厚道,惟究诸其言论意旨,前揭陈述内容仅系延续上开关
於富士康在中国遭税务调查之时事新闻话题,言及原告在中国亦持有规模庞大之事业,却
未如富士康受官方调查,并藉此批评、质疑原告,全文并未具体指陈原告有何违法或不当
行为,所称「富可敌国」、「中国到底是习近平的,还是蔡旺旺的」等词,亦与直接辱骂
、嘲弄或诋毁原告之情形,尚属有间,则衡酌社会一般人对於语言使用之认知,及陈凝观
发表前揭言论之前後脉络等客观情状,自难认定此部分言论内容已足以贬损原告之人格或
社会评价,显无从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之侵权行为,纵令前揭言论在主观立场上令原告难
以接受,或可能在其他层面对原告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亦无从执此认定前揭言论已使原
告受有负面的社会评价,而使其名誉权受损。原告主张前揭言论挑拨原告作为台商与中共
当局间之信任关系,意图贬损原告之名誉云云,实非的论,洵无足采。
综观上开各节,黄澎孝、陈凝观在系争节目中,各自发表附表编号一、二,及编号三至六
所示言论之行为,核其整体文义及表达方式,结合二人发表言论之行为态样、前後脉络、
时空环境等整体状况综合观察,依比例原则衡量後,均难遽认在客观上具有不法性,自均
不构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誉权之侵权行为。
「舔共」都容不得别人讲,这才是最危险的!
因此说回这个失言的状况,要消弭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看来还需要多费一把力气才行,不
能以为可以拖到选举後才来解决
只是要如何处理终究是党内的事,除非有违背伦理原则的状况,不然只能吃瓜子看戏,不
宜参与其中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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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梦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强さは 寂しさの别の呼名
现実を受け入れた时 翌日〈あす〉が见えた 过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别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顷
辉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爱しい记忆は仆のために
绊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约束 胸に仆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机动战士钢弹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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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Behind4: 人家是有B 27.242.121.110 07/18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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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iphone9C: 笨鸟觉得没错 101.10.238.249 07/18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