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屿天圣林)
看板HatePolitics
标题Re: [新闻] 陆男想拿台湾长期居留!结婚9年却分居4年 行政院出手驳
时间Mon Jul 13 23:22:43 2026
※ 引述《jganet ()》之铭言:
: 记者董美琪/综合报导
: 一名中国籍杨姓男子向内政部申请在台长期居留,但因与妻子分居超过4年,且妻子一再表
: 明想离婚,加上夫妻两人接受移民署访谈时,对婚姻状况及生活细节说法有不少出入,内政
: 部认定婚姻真实性存疑,因此驳回长期居留申请,同时撤销依亲居留资格。杨男不服提出诉
: 愿,认为自己婚姻仍合法存在,在台湾也有工作和住处,政府不该取消他的居留资格。不过
: ,行政院近日仍驳回诉愿,维持内政部原本的决定。
是说按照所指的民事判决:(台湾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家上字第六十七号、一一四年度家
诉易字第一号【反请求案】)
问题:被上诉人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诉请离婚,是否有理?
一、被上诉人前即曾以两造个性、三观不合,上诉人婚後不务正业,每次来台居住不过数
月便又回大陆,还曾要求帮忙购买保险,然对伊代为支付之相关费用却不愿返还,已难与
上诉人继续生活为由,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提起前案诉讼;原法院审理後
於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词辩论终结,认为被上诉人无法证明所指为真,而上诉人过往
返回大陆亦会告知,且有其个人原因,非刻意滞留境外或故不履行同居义务,两造关系既
未发生不能维持之重大破绽,被上诉人所请即非有理而予驳回并告确定,此经本院调取前
案诉讼卷证查阅无讹。则按有关婚姻关系之诉讼,经判决确定後,当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请
求之合并、变更、追加或反请求所得主张之事实,就同一婚姻关系,提起独立之诉,家事
事件法第57条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学说上所谓之争点效,系指法院於确定判决理由中,对
诉讼标的以外当事人所主张或抗辩之重要争点,本於两造辩论之结果所为之判断,除有显
然违背法令,或当事人提出新诉讼资料足以推翻原判断或原确定判决之判断显失公平之情
形外,於同一当事人间,就与该重要争点有关之他诉讼,不得再为相反之主张,法院亦不
得作相异之判断。基此,被上诉人既无法证明前案诉讼关於两造婚姻已难维持之争点判断
显然违背法令,其於本件复就前案诉讼曾经指陈之两造个性冲突、上诉人欠款未还、长期
离境未愿同住等情,及在前案诉讼辩论终结前已存事实重行主张,揆诸前揭说明,本院自
不得对此再事审究及为相异判断,合先叙明。
二、被上诉人主张前案诉讼结束後,上诉人便去向不明,尚须透过报警协寻方能查得行踪
云云,并提出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大陆地区人民行方不明案件登记表为据。惟查,
观诸前开登记表所示,被上诉人报案时系称上诉人从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去向不明,
然是日恰为前案诉讼之言词辩论期日,斯时上诉人除曾亲自到庭外,另并已陈明联络处所
,倘被上诉人真有意联系上诉人,当无困难可言;况就上诉人所辩:伊经专勤队通知後,
伊有致电被上诉人,但她不接等语,被上诉人亦未否认,甚自承:系因诈骗电话太多,陌
生电话一律不接等语,足见被上诉人所认上诉人对於关系挽回不够积极,纯系因其个性谨
慎始致之彼此误会。
三、被上诉人另主张自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起之两造简讯对话中,伊将生活困境告知上诉
人,上诉人却未给予任何帮助云云;上诉人则予否认,辩称前案诉讼後伊曾询问被上诉人
是否愿意同住,但被上诉人从未正面回应等语。细绎被上诉人所提双方往来简讯截图,其
固曾表明因受疫情影响工作大减,三餐不济房租无力负担,上诉人第一时间确亦仅以制式
问候贴图简单回覆,但於被上诉人再次强调生活苦累後,上诉人随亦诚挚表达关心,并希
冀了解其中原因,反系被上诉人语出不耐,屡以「景气差,我的工作你不知道吗?」、「
你还是我先生吗?」、「你真辛苦」等语讽刺质疑;则上诉人有感被上诉人不满情绪,因
拙於进行妥适安慰,遂选择先行回避,待双方冷静之後再行应对,当可理解。
四、且查,上诉人经被上诉人告以其对租金负担颇感压力後,曾於一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向
被上诉人说明後续将会另觅租屋处,并询问被上诉人是否愿与之同住,充分释出个人善意
,足见上诉人绝非如被上诉人所述,对其困境毫无同理共感;虽被上诉人对前开同住建议
未具体回应,上诉人後续亦未继续询问,双方往来再次流於单纯问候,然审以上诉人从未
放弃表达关怀,持续维持主动问候,被上诉人态度则始终冷漠,非仅对於上诉人之相聚邀
约予以回绝,亦无意告知工作排休时间,上诉人意识被上诉人刻意和其保持距离,方未坚
持要求被上诉人搬来同住,避免过度打扰被上诉人致适得其反,另期盼彼此紧张关系终能
渐获转圜,自难谓其不具沟通诚意,由是并证对於两造婚姻消极者当系被上诉人,而非上
诉人。
五、至上诉人於一一二年十月十四日传讯称:「我回来已经半年多了,我们只开庭见过一
面。你要是没有回来过的打算我准备离开这里」,被上诉人另回称:「一直是你没有要好
好过日子,是你一直说不要来台湾,这里没有你想要的生活,却出尔反尔,试问你心里有
这个家吗?…我们离婚吧」之後,两造随即互相指摘争执,上诉人於一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再次返回大陆地区等情属实;惟两造斯时正为未来生活如何安排僵持不下,互信基础未若
过往稳固,被上诉人拒绝接受上诉人之同住建议,并再次要求办理离婚,堪认前开争执应
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无意重修旧好甚感不安情形下偶然衍生,尚属事出有因;况上诉人嗣
虽一度离境,由其仍愿向被上诉人详加交代住处行踪乙情以观,益见上诉人从未丧失与被
上诉人共营婚姻生活之意欲。
六、是按夫妻乃为不同个体,各自成长於不同家庭与环境,对事物看法及处理态度本无可
能完全相同,遇有意见相左时,当先求理性沟通、涵养包容,以成就家庭和谐;倘一时之
间无法达成共识,亦非不可借助婚姻谘商等方式进行化解,无由以配偶间对於生活事项无
法取得一致意见,即单方认定婚姻难以维系。两造结婚多年,虽因上诉人数次往返两岸,
致影响双方同住时间,关於家用开销如何分担,双方之规画想像亦有不同,然此非不得透
过专业谘商资源,藉由彼此共同参与完整梳理,用以寻觅改善关系之可能良法;被上诉人
认为往後生活与上诉人难有共识,两造现亦确实处於分居状态,但上诉人无意因此解消婚
姻,并再三邀请被上诉人前来同住,足信上诉人对於修复感情、凝聚家庭共识诸事愿意持
续努力,本件显然仅有被上诉人单方丧失使婚姻存续之意愿;则婚姻中所遇歧见,两造若
可同心协力,秉於同理之心寻求如何接纳彼此,调整互动应对模式,当可期待终有化解之
时,要非只存离婚选择乙途。基此,两造婚姻目前纵有龃龉之情,应仍未至客观上任何人
处於同一境况,均将丧失维持婚姻希望之程度。
依上说明,本院尚难仅凭被上诉人之主张,即遽认两造间确已存在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
由。是被上诉人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请求判决与上诉人离婚,核无理由,
不应准许。
就这些文字看来,根本是藕断丝连吧?
第一审是判准被上诉人(标记是杨女)离婚,而杨男(上诉人)对这个判决不服,根本就
不能影响行政事务上的认定
且《民法》另规定「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看来是把法制
上的漏洞钻得淋漓尽致啊...
而谈回诉愿决定部分:(院台诉字第1155013633号,原处分:内授移北基服字第11509308
86号处分书)
三、查诉愿人於一一四年月十三日申请在台长期居留,据移民署基隆市专勤队於一一四年
十月二十三日至诉愿人之基隆市中山区中平街现住地、杨君之基隆市成功二路现工作地、
二人之昔日基隆市东河路同住处邻居家等地进行查察,据该日查察纪录表记载二人均称在
诉愿人舅舅所开立公司工作认识,由诉愿人胞姊促成二人结婚,至今分居四年多,杨君亦
指称诉愿人频繁返陆且时间皆为半年至一年半,结婚八年有四年多进行离婚诉讼,仅在法
院见面,并经侧访邻居称杨君就诉愿人常往返大陆地区及酗酒问题不满而导致双方意见不
合等情,该队综合研判诉愿人与杨君疑无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实,建请安排面谈。嗣该队於
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及一一五年一月九日面谈诉愿人(下称男方)及杨君(下称女方)
,经认有事实足认无正当理由未与依亲对象共同居住,有关婚姻真实性之说词、证据不符
,胪列如下:
(一)有关无正当理由未共同居住部分:
1.据移民署基隆市专勤队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查察纪录表记载二人至今分居四年多,杨
君亦指称诉愿人频繁返陆且时间皆为半年至一年半,结婚八年有四年多进行离婚诉讼,仅
在法院见面,并经侧访邻居称杨君就诉愿人常往返大陆地区及酗酒问题不满而导致双方意
见不合等情,二人已长达四年多无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实。
2.面谈人员於面谈时向双方提示二人对话纪录,分就一一二年十月十四日女方传给男方「
我被房东赶出去你在哪里?因为疫情没了工作,没饭可吃你在哪里?我靠借贷过日子你在
哪里?」之内容表示意见,男方称系女方找各种理由跟其要钱,渠有工作,但又打电话向
其母亲要钱;女方表示男方没有给过渠半毛钱,男方保险都是扣渠的钱,所以渠没有钱吃
饭等语,显见二人间因金钱争执而影响共同生活之基础,难认属未同住之正当理由。
3.双方於面谈时就对方财务状况,男方称其没有存款及不动产,亦无贷款或债务,听女方
同事说女方有存款一百万元,之前其有帮女方还债务,女方应该已无债务;女方则称渠没
有存款、贷款或债务,渠不知道男方有无存款、不动产、贷款或债务,男方甚至利用渠名
义在大陆申请公租房等语,足见双方就彼此财务状况亦互不知悉,显示双方对彼此财务状
况缺乏基本掌握与参与,难认有共同经营家庭生活之事实。
(二)婚姻真实性说词不符、缺乏积极事证部分:
┌─────┬─────────┬─────────┐
│ 细项 │ 男方回应 │ 女方回应 │
├─────┼─────────┼─────────┤
│ 有无前科 │ 我没有,不知道女 │ 我没有,结婚後才 │
│ │ 方情形 │ 知道婚前男方有○ │
│ │ │ ○○○之前科 │
├─────┼─────────┼─────────┤
│ 平时及最 │ 一零四年用微信, │ 都用微信,最近一 │
│ 近一年联 │ 一零六年五月十四 │ 年没有任何牵连, │
│ 系方式 │ 日开始用LINE,女 │ 一一二年三月二十 │
│ │ 方自一一二年下半 │ 九日第一次开庭, │
│ │ 年起就不读其讯息 │ 邻居都知道男方没 │
│ │ 也不接其电话 │ 有来找我,当时已 │
│ │ │ 经几个月没缴房租 │
│ │ │ ,搬家前打算协寻 │
│ │ │ 男方,後来去中山 │
│ │ │ 派出所报案协寻, │
│ │ │ 也调阅男方的出入 │
│ │ │ 境纪录,因为第一 │
│ │ │ 次法院没有判离婚 │
│ │ │ ,期间我都不知道 │
│ │ │ 男方状况。 │
├─────┼─────────┼─────────┤
│ 双方婚姻 │ 钱的事情谈不拢, │ 因为男方在台期间 │
│ 存续是否 │ 我已经尽量给女方 │ 对我怒骂、掐脖子 │
│ 掺杂金钱 │ 钱了,但不知道女 │ ,男方没有人格可 │
│ 交换 │ 方花到哪里去,上 │ 谈,我无法与男方 │
│ │ 个月经人转述女方 │ 继续生活,已经感 │
│ │ 说给新台币三百五 │ 情破裂,一点都不 │
│ │ 十万元就一起住, │ 想见到男方,至於 │
│ │ 分居及离婚原因都 │ 三百五十万元是随 │
│ │ 是钱的因素 │ 口跟人说一个套房 │
│ │ │ 也要三百五十万元 │
│ │ │ 起跳,我自始至终 │
│ │ │ 都不要男方的钱, │
│ │ │ 分居及离婚原因就 │
│ │ │ 是不想跟男方有互 │
│ │ │ 动。 │
├─────┼─────────┼─────────┤
│ 女方工作 │ 女方在蔬果行工作 │ 自己在蔬果行工作 │
│ 收入及如 │ ,听他人说女方月 │ ,月收入约三万五 │
│ 何前往工 │ 收入约五万元,有 │ 千元到三万七千元 │
│ 作地 │ 电动自行车,没有 │ ,有一个老乡大姊 │
│ │ 驾照 │ 会载我上班 │
├─────┼─────────┼─────────┤
│ 对方身体 │ 自一一三年因高血 │ 这几年我为了离婚 │
│ 状况 │ 压吃降血压的药及 │ 快精神崩溃,男方 │
│ │ 去年上三个月晚班 │ 则自从来台後就常 │
│ │ 时也有吃安眠药( │ 常看医生,一身毛 │
│ │ 安眠药现在已停止 │ 病,这四、五年我 │
│ │ 服用),我不知道 │ 与男方无交流 │
│ │ 女方情形,因为女 │ │
│ │ 方不理我 │ │
│ ├─────────┴─────────┤
│ │ 推论:双方就对方身心状况欠缺基本关怀 │
│ │ 与支持,亦未见有维系或修复婚姻关系之 │
│ │ 积极作为,难认双方有婚姻修复之共识。 │
└─────┴───────────────────┘
其他:男方律师在离婚诉讼中提议待男方取得长期居留权後再离婚。
以上,有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居留或定居申请书、移民署基隆市专勤队一一四年十月
二十三日查察纪录表、现场照片、手机通讯软体之对话截图、诉愿人及杨君确认无讹後签
名之移民署基隆市专勤队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访谈纪录、内政部移民署一一五年一月九
日面(访)谈纪录、内政部移民署面(访)谈结果建议表影本等附原处分机关卷可查。
这要说「骗婚」,应不为过吧?
且以民众党某陆配前立委的模式来看,她似乎也存在类似的情形,才能留在台湾,不然移
民署早就揭穿了啦!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梦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强さは 寂しさの别の呼名
现実を受け入れた时 翌日〈あす〉が见えた 过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别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顷
辉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爱しい记忆は仆のために
绊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约束 胸に仆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机动战士钢弹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0.74.217.117 (马来西亚)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olitics/M.1783956166.A.ECC.html